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發起人、資金、章程。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那麽,贊助商是什麽?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江平教授認為:“發起人是創立和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王教授認為,發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建事務,對公司的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這兩個定義的外延太大了,和中國的實際情況不壹樣。籌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很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如果把所有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的人都視為發起人,會混淆發起人和其他人的界限。臺灣省學者鄭玉波認為,發起人是“設立章程的人”,即“簽署章程的人”。梁玉賢先生認為“凡籌備設立公司並簽署公司章程者”即為發起人。臺灣省《公司法》第129條第1款規定,通常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為發起人。至於是否實際參與公司設立的計劃,就不多問了。這種觀點已經成為臺灣省的普遍說法。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對發起人進行界定,但《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意見》認為,發起人是“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負責的人。”根據這壹規定,中國內地認為,發起人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成為發起人。但與臺灣省相比,我國不僅強調發起人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而且強調發起人應當實際參與公司的設立。但是,這壹規定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如果以是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作為區分發起人的標準,其法律關系是明確的。但是,普通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章程。因此,如果某人雖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但實際參與了公司的設立,而善意第三人認為他是發起人,那麽如果他能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與發起人相同的責任,將有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所以江平等人說的話也值得參考。
發起人是什麽意思?
企業上市中的保薦人和普通保薦人壹直都是,也就是誰創立了企業。規範保薦人的作用是保證發行成功。壹方面保薦人需要承擔發行失敗的風險,另壹方面保薦人有最低認購金額。
如果是國有企業,發起人就是當時在企業投資的股東,包括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國有股是指SASAC的直接投資,國有法人股是指SASAC投資法人對公司的投資。
如果是普通法人,發起人就是法人。如果是自然人,發起人就是自然人。
也可以認為是上市前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和出資股東。
什麽是贊助商和訂戶?
發起人,又稱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
認股人是指在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除發起人以外,認購股份的人。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和認股人均為公司股東。
發起人是什麽意思?
贊助商的解釋:
提倡做某事的人。
什麽是股東發起人?
發起人是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或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同時也承擔發起人義務。接受發起人持有股份的股東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否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外,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均可作為發起人;
(四)已足額繳納出資、完成原審批項目並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五)具備法人條件並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有投資能力的城鎮居民委員會,有資格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7)工會不能成為發起人。(SOUTHMONEY。com)
(編輯:張)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是什麽?
發起人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
項目管理中的項目發起人是什麽?
簡單來說,項目發起人就是發起項目的人,通常是項目中的營銷人員或者市場前端。。。發起人不負責項目的實施。。比如銷售/銷售經理/產品經理等。
以上是我個人的感受。
什麽是贊助商?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發起人、資金、章程。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那麽,贊助商是什麽?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江平教授認為:“發起人是創立和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王教授認為,發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建事務,對公司的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這兩個定義的外延太大了,和中國的實際情況不壹樣。籌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很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如果把所有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的人都視為發起人,會混淆發起人和其他人的界限。臺灣省學者鄭玉波認為,發起人是“設立章程的人”,即“簽署章程的人”。梁玉賢先生認為“凡籌備設立公司並簽署公司章程者”即為發起人。臺灣省《公司法》第129條第1款規定,通常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為發起人。至於是否實際參與公司設立的計劃,就不多問了。這種觀點已經成為臺灣省的普遍說法。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對發起人進行界定,但《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意見》認為,發起人是“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負責的人。”根據這壹規定,中國內地認為,發起人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成為發起人。但與臺灣省相比,我國不僅強調發起人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而且強調發起人應當實際參與公司的設立。但是,這壹規定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如果以是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作為區分發起人的標準,其法律關系是明確的。但是,普通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章程。因此,如果某人雖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但實際參與了公司的設立,而善意第三人認為他是發起人,那麽如果他能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與發起人相同的責任,將有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所以江平等人說的話也值得參考。
股東和發起人的區別是什麽?
發起人是指參與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的出資額或者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發起人為了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進行約束,在公司成立後具有股東的地位。發起人整體上與設立公司沒有直接聯系,而是設立公司的機關,代表設立公司開展設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公司依法成立時,發起人整體不存在。公司成立後,因公司成立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公司所有。
股東是因其他法定原因向公司投資或持有公司壹定份額資本,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者通過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取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認繳、發起人以外的人認繳、投資者認繳公司成立後新增資本和股份轉讓。股東享有出資證明書或股份的簽發權、股份轉讓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財產權,以及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權等其他非財產權。股權不僅體現了股東對公司財產權利出資的對價,也表明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以及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本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身份的取得是以公司的成立為前提的。公司成立前,沒有從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限於發起人,凡在公司設立階段及設立後認繳或收受公司出資或股份的,均可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成為公司成立後的第壹批股東,公司法並沒有限制股東具有發起人的地位。
公司未成立時能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因任何原因未設立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而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可以參考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因【更多】引發的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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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統理論認為能力不足的人不能成為公司發起人,這是壹個普遍的誤解。無論從民法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解釋、比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不能簡單否定缺乏能力的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我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對【更多】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的若幹問題探討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
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自由轉讓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麽?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公司成立後發起人的責任:①充資責任;②損害賠償責任;③違約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①發起人發起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②返還股本加利息的連帶責任【更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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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