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 ~ 1913),本名子_,別號_,晚清官員、法學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吳興人。歷任天津、保定知府,法務部右侍郎,修法大臣,大理書院官臣,法務部右侍郎,國務院副主席。
沈家本精於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可貴的考證方法和求實精神。他希望將儒家的道德標準與歐洲的刑罰機制相結合,重視刑罰輕於仁政的理想。他是《歷史的故事》的作者。
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法》、《大清商法草案》、《刑事訴訟法草案》、《民事訴訟法草案》等壹系列法典。他非常重視法理學的研究,提出廢除年關、斬首、刺青等酷刑,並提出了壹系列法律改革思想。他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先驅。
中文名:沈家本。
別名:子子春,別名_
民族:漢族
出生地:浙江南潯
出生日期:1840
死亡日期:1913。
職業:法學家
主要成就: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
中國現代刑法之父
代表作品:《歷代刑法考證》、《大新刑法》、《清代刑法》、《歷史筆記》等。
輪廓
沈家本(1840-1913),生於(今浙江湖州),字子淳,別號季_。他的父親冰瑩是壹位學者。他是刑部大夫,也是貴州安順府的知府。清同治元年(1862),1883年進士。曾任直隸(今北京)和陜西司主編,受到刑部尚書潘的賞識。曾任奉天(今沈陽)公司總編輯,任秋考處、法制館主任助理,後升任副主任、管理。十九年,任天津知府。寬嚴相濟,厚德載物,贏得了人民的贊譽。調任保定知府後,依法據理力爭,妥善處理了洋教堂被過境軍士破壞的事件。後來升任童甬道、山西按察使。行前,洋教士因爭地索賠無果,誣告沈聯絡義和團,被朝廷搜身,但因找不到證據而未定罪。27年起任法務部右侍郎、修法大臣,兼任大理書院正卿、法務部右侍郎。參加了清末的改革。
我喜歡目錄學,家裏藏書豐富。“枕閣”是他寫作和藏書的地方。晚年有詩曰:“不與世爭自由,安生讀春秋,小樓得萬卷書,閑時相對有賞。”他的藏書已達五萬多冊。枕塔系列有12種。他為藏書家編纂的書目撰寫序跋,包括《天壹閣書目後記》、《天壹閣書目後記》、《天祿林朗書目後記》、《蜀思Ku全書提要後記》等。他著有《漢書註引書目》、《三國誌註引書目》和《世說》四種古代書目。
著有《古今官名異同》、《讀史筆記》、《史記筆記》、《書信故事》、《枕閣奇聞》、《歷代刑法筆記》、《歷代刑事官員筆記》、《刑事記錄總筆記》等30余種書籍。《姬神先生遺書》A部分22種,B部分13種。
角色的生活
早期生活
青少年
少年時期的沈家本,以其深邃的思想,在《周官》研究上取得了諸多成果。《周官》又稱《李周》或《周官經》,是戰國時期周王室官制和各國制度的匯編。因為它是隨著儒家政治理想的增減而增加的,所以被列為儒家經典之壹,成為歷代儒生研究的主要對象。沈家本年輕,野心勃勃。他沒有沿襲前人繁雜的研究方法,而是以帶著疑問求實的精神獨立探索。他的第壹部著作《周官職銜考古誤編》,旨在糾正明代萬歷年間學者郎所著《周官古文字》中的錯誤。寫作時,沈家本才19歲。
1864
父親被彈劾回鄉後,沈家本以醫生的身份去刑部,開始學習法律。但沈家本並沒有因為少年而沾沾自喜,因為沒有取得科舉功名而不滿在刑部為官。此時他的詩:“自憐蔔式名利薄,望彭穎青春”多少有些感傷。
沈家本研究經學,尤其是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中國學術傳統中可貴的考證方法和求實精神。他是《歷史的故事》的作者;四種古代目錄學等十余種經史考證著作,成就斐然。他從訓詁、文獻考證、引經據典、追根溯源入手,幫助他在學術研究上頗有建樹,但對他寫中國八股文並無幫助。所以他的科舉之路並不順利。
1865
沈家本回浙江“進殘疾人醫院”,中了省考。此後多次參加禮部考試,都未能考上進士。進入清朝的途徑是科舉和捐納。捐,沈家本既不不屑也不要錢。為了得到更好的施展才華的機會,他只能參加科舉考試。八股束縛了他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使他極度抑郁。科舉的弊端和它給士人帶來的痛苦深深地印在了他的腦海裏。
沈家本雖然沈迷於事業,但基於壹絲不茍的性格,他工作勤奮,不知疲倦。他在懲罰部工作多年,已經成為壹名非常能幹的職員。他的司法業務非常精湛,對清朝乃至歷代的法律都非常熟悉,公文寫得清晰流暢。他為人謙虛,淡泊名利,經常給同事寫稿。有壹次,沈家本給壹個同事的稿子引起了刑部尚書潘祖蔭的註意。潘祖蔭懷疑這超出了沈同事的能力,查明是沈家本幹的。從此獲得潘祖蔭的特別賞識,開始嶄露頭角,名揚天下。
低頭
1883
沈家本又壹次參加了禮部的考試,最後通過了進士的考試,仍然留在了刑部。從那以後,他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法律研究中。他廣泛地學習和記憶,瀏覽歷代法律法規和監獄檔案,系統地整理和研究中國古代的法律資料,對中國古代法制發展的起源、利弊進行了詳細的考證。閑暇之余,他埋頭寫作,寫出了大量開創性的研究著作。
1886
《慈子集》出書。這是沈家本第壹部公開發表的學術著作,也是他第壹部研究法律的著作。結果壹發不可收拾,寫了《秋禮註》、《法度註》、《法度雜註》等十余篇手稿。秋審是清朝刑事部門最重要的任務之壹。《秋審劄記》是沈家本根據自己多年在秋審辦工作的經驗和對秋審條例的理解所作的總結。研究清代秋審制度是壹項重要的工作。後兩本書分別是他經過多年的討論,對大清律例的壹些條文所作的評論和解釋的匯集。可惜這些作品大多沒有出版發行,很難對社會產生廣泛影響。這不僅是沈家本個人的遺憾,也是近代中國法學不可挽回的損失。但毫無疑問,這種研究為沈家本提供了深厚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洞察力,從而為日後修改法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沈家本潛心法學研究的時候,正是中華民族危機加深的時候。
1884
法國侵略者多次在越南和臺灣省挑起戰爭,清政府被迫於8月26日向法國宣戰。沈家本對這場戰爭深感憂慮,曾寫過壹首詩:“危難之時,為和平與榮譽而戰,戰亂之時,為杯而飲;九省兵不戀愛,註意不要出錢買材料。“可以說,這種愛國主義和對國家的關心,是沈家本窮學法學的精神動力。
主治:金、鮑。
1892
就在沈家本擁抱人才,堅守崗位的時候,由於上司的推薦,他於1892被釋放到天津知府,能夠獨當壹面,施展抱負。任天津知府期間“寬大”,辦案不帶主觀判斷,註重實地考察,能征求專業人士意見。其中,鄭殺害劉明案是壹個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天津政府受理此案時,劉明已經死亡2年,屍體已經腐爛,取證困難。沈家本特地從京城調了有經驗的仵作侯勇來仔細檢查。根據死者紅根顱骨和囟門骨突出的癥狀,斷定劉明死於損傷而非疾病。最後查明,醫生鄭與劉明的妻子王合謀強奸,在劉明生病期間,以針灸的名義將其殺害。證據確鑿,鄭和只認了罪。案件的澄清不僅為沈家本贏得了名譽,也為其他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1897
夏天,沈家本調任保定知府。保定是直隸首府,是首都的門戶,地位十分重要。沈家本非常清楚自己肩上的重任。初到保定時,曾寫詩激勵他:“隨善舍利,龔遂,報妳漸遊素餐。”當時保定的法國教會勢力強大,民族糾紛復雜。沈家本對當時官場盛行的行為深惡痛絕,決定向西漢的龔遂學習,做壹個好官。
同年主持保定郡縣考試。雖然他的身份發生了變化,但他對科舉制度的批判態度是壹貫的。
第二年,百日維新時,慈禧太後密謀策動政變,命榮祿將幹軍轉移到長辛店。甘軍調防時路過保定,在保定北關外放火焚燒法國教堂,導致此案。經過沈家本的及時斡旋,法國神父願意在保定城裏劃出壹塊地方重建教堂作為補償。事情本來可以圓滿解決,但是清朝統治者軟弱妥協,派官員調查。法國神父突然變得傲慢起來,趁機提出苛刻的條件。除了要求賠償五萬兩白銀,侵占清河路舊路署房產外,還聲稱保定府署東側房產也屬於清河路舊址,要求將這塊土地劃撥給教會。正當調查人員準備答應法國神職人員無望的要求時,沈家本以《保定府誌》和《漢銘》為史料依據,發揮其法理上的口才,對傳教士強占府署東側房產的企圖進行了辯駁,並最終勝訴,為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盡了最大努力。
沈家本的才能得到了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尤魯的賞識,並向光緒皇帝申報升職。
1899
寫了第三版刑事案件摘要。這本書本來是要出版印刷的,但是因為庚子之變而停刊了。全書124卷,書後有附錄,討論中外各種案例。沈家本編纂此書的目的是用新的理論來驗證舊的案件,所以他收集了大量的1838以後清朝的司法資料,為後人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據。該書後面附錄中的中外交涉案例,對於研究晚清列強強加於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1900
9月26日,光緒皇帝下令任命沈家本為山西按察使。他接到命令,但還沒上任就被八國聯軍擋在保定。法國教士對沈家本爭回保定府東側壹直懷恨在心,於是借此機會誣告他加入義和團。“盟軍”立即將他拘留,關押在保定北街教堂。經李鴻章等人交涉,由拘留改為監視居住,直到14年2月才獲得自由。和國家壹樣的沈家本,吃了很多苦,很抒情,悲憤難訴。其中,他為紀念嶽飛而寫的那首“精忠報恩,揮筆猶泣”的詩,深刻地體現了他對時代、對家國的哀思。
需要註意的是,沈家本無論公務多忙,都沒有放棄法學研究。
熔化和鑄造東西
“新政”改革給沈家本提供了大有作為的良機。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20日回京。離開刑部8年後,他回到了家鄉,開始迎來人生中最輝煌的時期。
1900
1900之後,英國、日本、美國、葡萄牙在與中國續簽商務合同時表示,如果將中國的法律法規改為與東西方國家相同,將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因此,清廷指示袁世凱、劉坤壹、張之洞推薦“通曉中西法律者”修改大清法律。對於清廷來說,這次修法只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計。在這種復雜的形勢下,沈家本以其淵博的法律知識、豐碩的研究成果、深厚的法律經驗和刻苦耐勞的個人品格,被推薦與吳共同修法。?
沈家本被外國列強奪取治外法權,長期以來被視為國家和民族的奇恥大辱。他擔心法院的昏庸和缺乏改革,他執著於完善法制和恢復權利。因此,他壹被任命,就立即以極大的熱情著手計劃修改法律。
1904
1904 5月15經過他和同事們近兩年的緊鑼密鼓籌備,修改後的法律博物館終於開館了。開館後主要翻譯研究東西方各國法律,整理中國舊法律書籍。介紹到中國的東西方法學著作在範圍和數量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它使得比較不同國家的風格,去蕪存菁,並在中國輕而易舉地應用它們來改革舊的法律和創造新的法律成為可能。至於在翻譯過程中的調查和評估,更重要的是區分字面意義和定義名詞,以建立中國法學。
沈家本自主持修法以來,壹直在積極準備將來實施該法。他知道清朝統治者壹直認為法律無足輕重,大多數官員對法律壹無所知,所以他呼籲建立法學院,培養新型法律人才。
1906
1906,經過壹年的籌備,中國第壹所中央政府開辦的法學院——史靜法學院正式開學。任命沈家本為主管史靜法學院事務的部長。以“連接中外”為原則,聘請岡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國法學家為學生授課,支持岡田朝太郎博士出版《法學通論講義》作為學校的基本教材。史靜法學院的創辦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大創舉。以前中國雖然有收徒傳法的傳統,甚至有很多傳法的人,但是沒有法。因此,建立法學院不僅是配合新法創制和實施的必要措施,也是中國近代法學研究和教育的良好開端。
1910年(宣彤二年)
他也是高級顧問委員會的副主席。次年,任法務部右侍郎。我專攻法律,收集整理了中國古代法律資料。他還奉命主持修法,建議廢除年終、斬首、屠屍等酷刑,以修訂後的《大清刑法》取代《大清刑法》,並研究和參考外國刑法,制定《大清刑法》,改革刑法。著有《歷代刑事官員考證》、《歷代刑法考證》、《漢法遺風》、《明法劄記》、《文獄》、《刑事案件概要》、《讀法劄記》、《古今官名異同考證》等。後人編著了《姬神先生遺書》和《枕塔叢書》代代相傳。
沈家本任修律大臣期間,最重要的活動是修法新法的立法實踐。修訂舊法是對清朝法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體現在清朝現行刑法中。法典取消了年死、斬首、屠屍、坐邊、刺青等殘酷刑罰,禁止酷刑和買賣人口,廢棄奴婢法,統壹了滿漢刑法。雖然它在很大意義上仍然是壹部老式的刑法,但正是這部過渡性法典的制定,意味著傳統法律制度革新的開始。
在壹系列新的專門法典中,《大清新刑法》是最重要的。該法摒棄了傳統法律相結合的舊制度,是壹部簡單的刑法典。這些舊法的變化有五:舊法中鞭笞致死的五種刑罰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附加刑包括剝奪公權、沒收財產;削減舊法中復雜的死罪;確定死刑的唯壹原則;廢除了引用和附加舊法的制度;重視懲罰教育。
此外,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法》、《大清商法草案》、《刑事訴訟法草案》、《民事訴訟法草案》等壹系列法典。雖然這些新法典遠非盡善盡美,而且大部分都沒有實施,但它們的制定是中國法律史上壹次前所未有的革命。至於全神貫註於法典編纂的立法者的思想,以及法典編纂所引發的爭議和爭論,無疑更具有長遠價值。
所有的改革都不是壹帆風順的,都遇到守舊派的阻撓和反對。修改法律的阻力也很大。沈家本處變不驚,憂心忡忡,努力探索新舊之交的法律發展之路,形成了“參考古今,博采眾長,兼收並蓄,不偏不倚”的獨特修法風格。然而,在腐敗的清廷,盡管沈家本竭力融合中西法律,但仍為頑固不化的官僚士大夫所不容。嘲諷和反對隨之而來。為了維護法律的修改成果,沈家本以法律學派和倫理法典學派為代表,就刪除舊法中以紀律為名量刑的內容進行了四次大辯論。最激烈的壹次爆發在沈家本打新刑法草案之後。有壹陣子,有部督的斥責,有“新刑法要改,不能改”的聖旨。沈家本甘願冒被斥為叛逆者、離經叛道者的風險,開始據理力爭。最終《大清新刑法》通過難產關口,又頒布了五部《暫行章程》。但是,沈家本被迫辭去了修改法部長和高級顧問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回到了司法部左部長助理的崗位上,從而結束了他近10年的修改法生涯。
吉小菊樓
1911年
舊勢力永遠不會願意退出歷史舞臺。1911五月,茍延殘喘的清朝為了挽救日益惡化的局勢,組織了以易為首的“皇家內閣”。沈家本當然被排除在外,司法部左侍郎壹職自行出爐。沈家本從官場隱退後,致力於《統刑釋》、《統刑粗釋》、《統刑釋》的整理。這三種古籍都是後人對北宋末年法學士福臨的評價,長期以來壹直混亂不清。沈家本糾正廖的錯誤後完成,後編為《枕碧樓叢書》,為後人研究宋代的法規制度提供了考證和比較依據。
1911 10武昌起義爆發,清朝覆滅。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凱組閣,沈家本擔任元吉內閣的司法部長。然而,袁世凱既不想也無力拯救即將崩潰的清朝。
1912年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與清朝同壹天結束。
中華民國成立後,國內出現了要求沈家本出任大法官的巨大呼聲。袁世凱假裝支持* * *偷走臨時大總統後,也選了他。官海浮沈近五十年,年過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過這樣的生活:“不與世爭自由,安生讀春秋。小樓裏藏著幾千本書,閑暇中的時光相對有收獲。”他無法擺脫病魔,於是專心寫作,完成了他的最後壹本書《漢律遺事》。該書藏書廣泛,材料嚴謹;考證略,以求窮盡。相比較而言,它遠勝於杜貴勇的《漢律集》和張的《漢律匯編》,使漢律研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
沈家本雖然呆在家裏,但總是擔心暴風雨天氣裏的山河破碎。
1913年
1913年初,他在彌留之際被賦予了“夢幻作品”:
可憐的破舊山河,對此多有感觸。
滿說洗澡猴是項羽,爭功勛狗是蕭何。
能不能做得跟墻壹樣白?
範篆金鑄幾何?
我還不夠強大,
鐵如意打鍋歌。
不忘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運,類似於翁芳留下的詩句,有著同代不同人的悲哀。
時間無情,沈家本的野心沒有得到回報,他的心卻在衰竭。1913年7月在北京突然逝世,享年73歲。噩耗傳出,舉國哀嘆。詩及悼詞,鹹述其功德。確切地說:
法律視時間為國家的頭等大事,
高姓垂下後,在書籍中流傳。
沈家本的出身、經歷和生活環境使他與封建主義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他正視瞬息萬變的現實,堅持“貫通中西”的原則修改法律。在他主持修律的短暫時間裏,大興西法風氣,是清代立法的活躍階段。沈家本在政治上傾向改良,思想體系屬於資產階級新學範疇。在輸入資本主義法律和改造中國封建舊法律的過程中,他對中國舊法律的總結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著作有《姬神先生遺書甲、乙部分》和《未標註書目:秋讖註》、《法度偶然註》、《法度雜註》、《讀法校勘註》等。
重視法學
性格思維
從修改法律的需要出發,沈家本更加重視法理學的研究。他說:“法律的修改不容忽視,也不得而知。而妳要法律的審判,要法律的明晰,妳就壹定要累死。”從中外法理學的比較中,他發現“壹般說來,多來自經驗,多來自學論”,強調經驗和學論並重,相互結合,從而對涉及法理學的壹系列基本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法律的概念、功能及其與政治學的關系。他說,法律是“世界的程序,萬物的工具”,這是在“學校的衰落,世界的愚昧,謬誤的狡猾,為所欲為的習慣逐漸崩潰”的情況下出現的。法律的作用是壹個治理人民,壹個治理國家。所謂“治國之道,為民立法”,“天下無所不能之國,可久矣”。他認為法律是“正之助”,“法律是明確的,刑罰與政治有很大關系”。所以他在向西方學習,制定新法時,首先“鉆研其政治得失”。
(2)法律必須統壹。沈家本認為,首先,立法目的必須統壹,即法律應被視為“國家懲罰的工具”,而不是“私人復仇的終結”。如果以刑罰來劃分立法目的,就會出現刑罰過重的弊端;其次,判罪法必須統壹。如果新舊交錯,法律就會失去公信力。最後,適用法律必須統壹,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身份而有所區別。“法不如人,但分善惡,烏迪內斯人分普通人。”
(3)法律是道德教育的輔助手段。沈家本繼承了“道德是懲罰的主體”、“懲罰是教育的補充”的傳統法律思想,並結合世界的發展趨勢,闡述了法律只是“輔助教育”的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鼎盛時期,也不能“廢刑不用”。因為犯罪的根源之壹是“對不起教育”,所以他反對用嚴刑峻法來束縛人民的兄弟姐妹,提出“仁政為治國之先”,“懲罰與教育相輔相成”,特別是對未成年犯,要“通過教育培養他們的德性,把他們的壞習慣變成好人”。
4用法在人。沈家本認為,立法好固然重要,但依法辦事更值得特別關註。他反復闡述“法之於人有價值”、“用法在於人”的道理,認為:“法之善,猶存於有用法之人,若不是人,則只是法之弟子”;“壹般使用者自有其人,法可嚴,法可仁;如果使用者失去了人身,法律可以寬大,法律之外可以暴力。”他建議設立法學博士,在古風體系中教授法律,讓國家中心甚至地方官員都知道法律。同時,積極成立法學院,為新法的實施培養人才。因為他強調用法在人,所以主張以重刑懲治貪圖利、枉法犯法的司法官員。
修改法律要“參考古今,博采中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在法理學的討論中,也貫徹在法律修改的實踐中。他全面闡述了修改法律的依據,指出:
法律要伴隨古今不同的情況,才能有得有失,不能簡單照搬。特別是他把中國放在世界範圍內,做了壹個考察,說明海禁開放後的中國,絕不能固守祖宗之法,壹成不變。否則,“以壹個中國對抗壹個全球國家”的利弊不言而喻。為了推行修法政策,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舊的封建法律更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他人之長,補我之短”,“學別人之長,而不學別人之長,是愚蠢的”。
沈家本在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的傳統法律。他說:“中國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與歐美不太壹樣。”它將增加修改法律的阻力,“並”能夠適應形勢,從而在世界範圍內推廣它。”為了實現“貫通中外”的政策,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法的藍本。同時,請設立法學院,培養專門的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擔任法律顧問,並派員出國留學。
民主法律思想
沈家本認為“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整個修改工作的出發點應該是制定新的刑法。鑒於中外刑事制度“重中輕西”,第壹步是在刑法上“變重為輕”。為此,請呼籲廢除年終、斬首、屠屍、坐邊、紋身等酷刑;死刑壹般是勒死,斬首只用於叛國、謀反和謀殺祖父母、父母。將戲殺、誤殺、隨意殺人三個虛擬資本罪改為遷徙,通過強調名實來強調現實。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影響下,沈家本提出韓琦各族人民犯發兵、移民之罪,不應在法律上規定“重懸”的不平等權利。他說:“如果有不同的法律,人民就會懷疑第壹定律,人民就會平靜。”只有消除滿漢邊界,才能建立“法律最公開,最能被接受”的秩序。與此相聯系,他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封建的夫妻邪教,提出也應允許對夫妻間的侵略罪進行處罰。在資產階級人權思想的影響下,沈家本還呼籲“永遠禁止”大清律所允許的買賣人口和養奴婢。譴責公開販賣人類“不是關註人類生命的意義。”“奴婢”也是人,不容任意摧殘。”生活要踏實,人格要尊重。等待人類生產牲畜是不可能的。“他認為,如果不廢除,顯然與頒布憲法的目的相違背。沈家本的這些法律思想閃耀著民主的光輝。
沈家本贊賞西晉劉崧依法判案的思想,反對法外要求。他呼籲廢除由來已久的清廷公案,揭露清廷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他確定了對資產階級犯罪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內容。在司法制度上,沈家本沿襲資產階級三權分立,主張司法獨立,被視為“憲政之始”。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他研究古今沿革,確定中外異同,制定了《設立法院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檢察官不得幹預法官的司法活動。
與守舊派辯論
沈家本的壹些帶有資產階級民主性質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守舊派的詆毀和批判。他遵循最新的理論,改革了中國封建時代的立法制度,並在制定新刑法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他說:“壹般來說,刑法是體,訴訟法是用,體是不完整的,沒有立法目的的標準;不做好準備,就無法得到方法的真正發揮作用。兩者相互關聯,不可偏廢。“在他的主持下,65438年至0906年編制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公開審判”、“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但被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否決。1907年,張之洞抨擊沈家本編的新刑法草案,對禮教不屑壹顧。1909年,增加了《臨時約法》第五條的《刑法》修訂草案遭到了學者推廣使節、憲法編纂研究院成員勞乃宣的反對,他指責新刑法違反了親親、尊長、男女有別等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對沈家本著作的批駁,形成了禮治派和法治派的激烈爭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告壹段落。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往往以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制定新法為由,試圖制服守舊派,顯示了其思想上的軟弱;而且面對守舊派的壓力,他步步退讓,同意加大對害君、內亂、找外語等罪行的懲罰力度;對無丈夫通奸的懲罰;尊重親人不允許使用自衛等等。這實際上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理的傳統規定來否定新刑法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因此,新刑法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沖突,又在壹定程度上顯示了二者的妥協。這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現。在他的思想和言論中,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經常並存並相互沖突。雖然他引進了資本主義的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律制度做出了貢獻,但他對舊的封建法律中的道德規範的突破是有限的,對封建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徹底的。
後人的紀念
沈家本故居在宣武區上斜街金井胡同1號。是宣武區重點保護文物。故居是壹個四合院,有三個入口,共四層,入口壹層是兩層小樓。沈家本於1900年進入北京,壹直生活在這裏,直到1913年去世,他的許多作品都是在這裏完成的。院子前排的小樓,是沈家本於1905年所建,題名“枕藍抱”,裏面藏書五萬余冊。《枕碧樓偶記》和《枕碧樓系列》均以此命名,他的手稿《姬神先生遺囑》是現代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必讀文獻。“枕藍樓”下有接待室。
審理此案
沈家本在天津審理的強奸殺人案細節。
姬神先生的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