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去年6月5438+065438+10月65438+5月。那天是王誌勝女兒訂婚的大喜日子。11點,王誌勝獨自壹人在安徽商業之都總部五樓買床上用品。根據原陳述,原告稱因專櫃助理蔡在工作時間不在而投訴。之後其他專櫃組的營業員電話聯系蔡,蔡才過來質問原告“妳要投訴我,那妳投訴我好了!”!隨後雙方發生了爭吵。
王誌勝立即找到負責投訴的商場經理孫。孫了解情況後立即帶王誌勝到被褥櫃組,要求蔡賠禮道歉。但蔡不賠禮道歉,雙方再次發生爭吵,並相互推拉,致原告倒地無法動彈。形勢相當危險。但商場並未及時采取措施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在原告親屬聞訊後才采取措施。
由於王誌勝本人患有高血壓,這種情緒波動導致王誌勝腦出血,後被鑒定為七級傷殘。據他的家人說,王誌勝仍然不能行走太長時間,需要輪椅才能移動。
原告認為,被告安徽商都疏於管理,導致銷售人員缺席。同時,銷售人員不能正確對待客戶正常合理的批評,與客戶反復爭吵,導致受傷。因此,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65438萬余元。
被告安徽商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稱,案件起因是原告不滿店員購物時未及時領取,故與其發生爭執。但銷售人員當時是按照商場規定的午餐時間離開的,屬於正常休息,沒有空位。在整個過程中,店員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沒有主觀惡意,原告患有高血壓,情緒激動,故沒有證據證明商都的店員對原告有辱罵甚至推拉行為。
庭審中,雙方均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沒有壹個目擊者是事發現場的第壹目擊者,是否存在推搡或辱罵行為,目擊者無法給出準確答案。
雙方在法庭上沒有達成和解。
原告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壹小學學生。其法定代表人為許(父親)和孫淑芝(母親)。被告:北京城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是王欣傑總統。損害賠償原由訴稱,1996+65438年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途中,其玩具落入北京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倉庫內,其到該房間取玩具時,被告單位未在10kV戶外高壓電纜頭上安裝防護設施和明顯警示標誌,導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住手臂燒傷,終身殘疾。故向北京市壹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原告承諾的高壓電纜頭應由北京供電局維護,北京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和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負責,並承諾通過違章建築攀爬北京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配電室屋頂,故第四市政公司也應對承諾的殘疾負責。因此,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在承諾觸電傷害方面既無主觀過錯,也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的承諾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6日中午,1996 65438+許諾通過北京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變電室。因為答應和同學在變電站樓頂撿玩具,答應被樓頂裸露的10 kV高壓電纜頭砸傷。經北京積水潭醫院治療,確診為“15%雙上肢ⅲ-ⅳ度電燒傷,雙上肢中段截肢”。1996年4月,經北京市科技法院鑒定為:“承諾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上臂中部以下缺失上肢,嚴重限制了其今後的生活、學習和工作。鑒定人承諾的工作能力完全喪失。”原告法定代理人現已支付醫療費22400元,其父許誤工費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由北京假肢廠證明,承諾18歲之前每年更換壹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每三年更換壹次,更換壹次假肢需要8萬元。假體置換費用* * * 336萬。目前,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承諾的法定代表人654.38+0.2萬元生活費。另外,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是傷者承諾的高壓電纜頭的產權人。庭審中,電力部法規司回復法庭稱,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供電設備產權人承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於標準規定的要求,應安裝固定屏障。電力部(85)水電規。61《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室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和帶電部分與建築物、構築物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2.2m..據實測,北京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維護的高壓電纜外露點與配電室邊緣的距離為1.2m..10kV高壓線路的電纜頭沒有安裝固定的障礙物。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藥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及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答復為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也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判斷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是否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受到了侵害,應當以損害事實的存在作為民事責任的依據。北京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認為,北京供電局供電監管部門應承擔責任,理由是導致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的,更換電纜頭等電氣工程自此壹直由北京供電監管部門驗收,供電監管部門在通電23年間從未對被告提出異議。供電監管部門對電力用戶用電情況的監管,是對高壓電力用戶的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將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律法規並未要求供電監管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與該行為相關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的民事責任,按照供電設備或線路所有權的原則確定。現有供電設備或線路的產權歸誰所有,發生在設備或線路上的相關責任由誰承擔。導致承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於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的進線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壹部分,其產權屬於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電力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於標準的,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範》的要求安裝固定的隔離柵和警示標誌,確保安全。但被告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予註意,最終導致承諾的觸電傷殘的結果。本案因果關系客觀存在,被告北京城建設計研究院應承擔主要責任。隱私案例
案例二:患者私處能否作為教學“標本”?
阿靜因為婚前懷孕去醫院檢查。醫生給她做檢查時,召集了20多個醫學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當場給她講解。阿靜羞愧難當。2001 10 8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壹附屬醫院及涉案醫生侵犯她的隱私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這個案子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律界都引起了爭議。
9月65438+5月,22歲的阿靜,婚前懷孕,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壹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謀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準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來20多個穿著白大褂的男女圍在病床邊。阿靜很緊張,請求醫生讓他們出來。醫生說,沒關系,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下,壹邊摸著阿靜的身體,壹邊向實習醫生介紹各個部位的名稱和癥狀。考試和講解過程大概花了五六分鐘。
據了解,當天的實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97級本科生。
事後,憤怒的阿靜和男友在咨詢律師後,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事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巨大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更不要說侵犯隱私,不然怎麽完成培養醫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壹般不會提前跟病人打招呼。如果征求患者的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況且醫院幾十年來都是這麽做的,也沒有什麽規定和文件阻止。醫學院及其附屬醫院基本同意這壹觀點。
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別人看,不讓別人探索,不讓別人拍。原則上,醫生對患者身體的檢查並不構成侵犯隱私,因為患者有時需要去醫院就醫,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多次專家會診。但這件事的關鍵是主治醫生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觀看和解釋病人的私處,這是不允許的。醫學生的實習也要相應規範。很多資深律師也認同這個觀點。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患者因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醫學和法律領域的專家認為,無論此案的判決結果如何,都將對我國醫學院校學生的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相遇。
救了病人的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近日,廈門某醫院發生了壹起事件,引發了“隱私權和生命健康權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龔小姐,19歲,壹周前因為子宮出血去了心理門診。在心理醫生做出“絕對保密”的承諾後,龔小姐道出了自己的心臟病:婚前懷孕,服用了人流藥物,導致子宮出血。在心理治療過程中,龔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了挽救龔小姐的生命,醫生違背諾言,將真相告訴了當事的婦產科醫生,請求婦產科醫生緊急救助。
經過搶救,龔小姐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心理醫生的好心卻遭到了龔小姐的責備:原本不為人知的隱私,如今已難掩。來醫院的家長也從女兒不講理的回答中隱約感覺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龔小姐的子宮出血病雖壹天天痊愈,但心臟病卻壹天天加重。19歲的她,總是覺得很難擡頭。
有些人認為醫生不應該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況下透露他們的隱私。龔小姐已向心理醫生投訴保密要求,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醫生為了病人的生活,把隱私透露給了別人,但是違背了病人自己的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權和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患者的隱私權,但在患者病情危重、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蔣金印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必須保護患者隱私。但當病人的隱私權危及公共安全時(按規定,病人有傳染病,醫生必須向衛生防疫站報告),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大於隱私權,即當壹種傷害不可避免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傷害來避免較大的傷害。
受教育權案例1:沈陽師範大學開除5名考試作弊學生。面對學校的“極刑”,被開除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沒有權力開除他們,於是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開除的行政行為。昨日(2月7日),記者了解到,該案已在遼寧省沈陽市於洪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將於近期開庭審理。據被沈師大開除的大三學生盧漢(化名)介紹,幾名被開除的大學生都是該校大三大四的學生。5438年6月+2006年2月的壹次學校考試,讓幾個同學代替考試,結果在考試中被學校發現。2007年6月5438+10月11日,盧漢和另外四名在考試中違規的大學生收到沈陽師範大學學生處發出的《沈陽師範大學學生處分通知書》,學校決定開除五名大學生。在這份通知中,校方表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四條、《沈陽師範大學學生處分條例》第二章第七條。“我大學期間在這次考試中違紀,沒想到被學校開除了。如果學校作出記過處分我可以接受,但是開除太重了。”盧漢說。“孩子在考試中違紀是不對的,但再壞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為壹次考試違紀就阻止孩子繼續學業。學校開除學生的決定不是毀了孩子嗎?”盧漢的父親告訴記者。“學校開除我們侵犯了我們的受教育權,開除沒有法律依據!”另壹名被開除的大學生說。2007年2月,5名大學生將母校沈陽師範大學告上法庭。學生們聲稱,學校沒有合法的權力開除學生,學校的開除是非法的,沒有法律依據,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學生以此要求法院撤銷學校開除幾名大學生的行政行為,恢復學生身份。多名學生的代理律師王乃龍認為,學生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對學生進行良好的教育和培養,導致學生考試作弊。其實學校也有過錯,對於學生考試作弊,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原告袁某某是某縣中學生。2001,原告以總分372達到普通高等學校本科錄取分數線,以超過本科錄取分數線40分填報本科以上院校專業誌願表。由於本科錄取分數線以外的諸多原因,原告在專科以下沒有填寫錄取誌願,但在第二批錄取的三所本科院校和專業是否服從分配壹欄,她特意填了“是”,即服從分配。但本科錄取後,原告未果。經向省招生辦查詢,發現落選原因是縣招生辦在制作考生電子檔案時,將服從欄中的“是”誤報為“否”。事後,雖然原告及其家屬多次與班昭交涉,但無濟於事,班昭負有拖延的責任。由於精神緊張,原告多次自殺,處於完全崩潰的狀態。無奈,家人聯系了壹所學院供他讀書。為了給孩子壹個公正誠實的生活,原告及家屬委托我所律師劉喜全代為起訴。
律師受理案件後,對全省首例因投檔錯誤侵犯考生受教育權利的案件進行了認真分析。律師在研究2001省招辦辦法、2001關於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的通知等多份文件的基礎上,在走訪大量證人後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並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4.5萬。壹審法院在認定被告侵權的基礎上,認為原告應當承擔被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如大學入學費用、與學校的聯系、查詢等。,但原告要求承擔因耽誤參加工作造成的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是不能預見的,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據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學費7690元、交通費2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判庭代理人認為:①原審判決支持學費7690元是合法的,不支持公寓費、生活費是錯誤的。因為學費是交給學校的,其他費用還需要花4600元;②原審判決認定“因逾期參加工作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不可預見”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延遲工作壹年已成定局,所以是可以預見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按照本科畢業生試用期國家標準工資465元計算,僅這壹項損失也達到了5580元。③原審判決“受教育權受到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原告的精神賠償也是有事實依據的。
鑒於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的部分上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壹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食宿費補貼3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690元。至此,該省首例因學生電子檔案引發的侵權案成功告破。
消費者權益超市強行搜查消費者合法權益案。2007年3月29日下午,王,壹個13歲的學生,和他的同學在洞頭的壹家超市購物。付款完畢,王被超市保安攔住。超市保安當著多名顧客的面稱王某偷了超市的商品,並將王某拖到辦公室,強迫其脫光衣服搜身。在沒有找到超市貨物後,王才離開。由於當天春遊購物的學生較多,超市的這壹行為對王的班級、學校等特定區域產生了壹定的負面影響,使王承受了壹定的壓力。近日,王的監護人向洞頭縣消費者委員會投訴,要求超市向學校、老師、同學說明此事,公開賠禮道歉,消除該學生在學校造成的負面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洞頭縣消委會對此投訴高度重視,經過深入調查,基本認定了超市的侵權事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洞頭縣消委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在本縣消委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超市負責人到王某班說明情況並賠禮道歉,同時超市賠償王某精神損失費3800元。這也是該縣調解的首例精神損失賠償案。2007年4月9日,消費者王的監護人向縣消委送來錦旗,對縣消委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表示衷心感謝。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謀為其父舉行喪事,從旗石油公司集體經營的解放灘加油站購買劣質煤油15公斤。裝有劣質煤油的油桶在送葬路上爆炸,造成數人受傷。其中,楊的傷情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壹級傷殘。事發後,相關責任人相互推諉,受害人陷入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
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墳鄉西社村農民喬某和兒子張某在家做飯時,因液化氣竈質量問題發生爆炸,張某被嚴重燒傷致殘。液化氣竈由廣東順德市容桂區凱歌電器廠生產。事發後,經有關部門鑒定,液化氣竈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在使用中發生爆炸受傷,生產商和銷售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者兩年多來,為了治療,借了20多萬元的債。雖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廠家賠償57萬余元,但廠家在廣東,法院很難強制執行。
處理結果:目前只執行了壹半,剩下的錢已經不多,無法還清債務治療費用,受害者還處於極度的身心痛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