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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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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鎮遠縣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建檔立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森林資源管護的有關規定,簽訂本生態護林員管護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壹、管理和保護範圍
甲方委托乙方管護未納入天然林和公益林管護體系的新造林和退耕還林畝。四個管理保護區的邊界和範圍,詳見附圖。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月日開始,到月日結束。管護期限為10個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標明管護範圍、面積和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傳達森林保護的政策法規..
(3)組織乙方進行林業政策、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
(四)及時掌握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等危害森林的情況,並及時組織防治,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及時查處乙方管護範圍內的林業行政和刑事案件。
(五)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六)為乙方提供森林管護方面的技術支持。
(七)乙方休假期間,及時安排其他人員照顧。
(八)提前告知乙方轄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和林業項目的實施情況。
(九)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如乙方在森林管護工作中不盡責或不稱職,將按有關規定扣除乙方管護費,直至終止本管護合同。
(10)在維護期內,根據評估結果每半年向乙方支付維護費。
四。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壹)管護責任
1.認真履行護林員職責,遵守各級森林管護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2.對管護範圍內的森林資源和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月平均巡查天數不少於22天。
3.準確填寫?巡山日誌?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匯報。
4.負責對管護範圍內的車輛和行人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的發生。
5.及時發現和制止亂占林地、盜伐濫伐森林和林木、毀林開荒、占用林地、亂獵野生動物、非法采礦、取土等違法行為。
6.森林防火期間,負責森林防火巡邏,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報告有關情況。
7.及時向甲方報告該地區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林地、林木、苗木損失。
8.在區域內基礎設施工程、林業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跟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超範圍施工、占用林地、毀壞林木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向甲方報告。
9.配合和協助甲方及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
10.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配合甲方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完成管護範圍內的檢查、監督、驗收和考核。
11.發生林業案件時,應及時向甲方或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罰當事人。
12.巡邏過程中要註意個人和他人的安全,違法違規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2)權利
1.根據合同獲得管理費。
2.向甲方申請,並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和請假權利。
五、管理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根據有關規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期內管護經費共計8000元,包括工資、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勞動保護等,工資在財務部發放。其中,基本工資占60%,績效工資占40%。根據甲方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管護人員考核管理辦法》進行支付。
不及物動詞違約責任
(1)甲方在檢查乙方管護工作時,發現乙方無故曠工壹次扣當月管護費65,438+00%,無故曠工兩次扣當月管護費50%,無故曠工三次可立即終止本協議。
(二)因乙方管護不力、報告不及時,發生嚴重森林火災(15畝以上)、森林病蟲害、盜伐濫伐達到立案標準、人畜踐踏樹木造成重大損失、獵捕野生動物、亂采亂挖野生保護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甲方將根據損失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包括減少管護費、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直至追究責任。
(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未按時支付維護費,乙方有權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程序獲得應得報酬。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管理保護區轉讓、出租、轉包或抵押給他人。否則按違約處理,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乙方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管護職責的,可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本合同終止,甲方結清乙方此前的管護報酬。
七。其他人
(1)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留存壹份。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承擔法律責任。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4)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署日期:年月日。
附小課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