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3.購買非營運車輛等。
1.成為壹個失去信任的人有哪些限制?
1.在乘坐交通工具時,失信被執行人不能選擇高價出行方式,如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等,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國。
2.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失信被執行人是自主經營,非本單位職工的,不得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4.購買房產或以高檔標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也就是說,有城鎮戶口的人不得購房,其名下的非唯壹房屋也必須查封拍賣抵押還款;具有農村戶口的人員不得新建、擴建宅基地;房子要裝修時,只能簡單安裝,不允許購買高檔家具、家用電器和非家裝必需品。
5.失信被執行人不得購買汽車等非業務必需的交通工具;
6.債務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從事旅遊、度假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7.不允許失信者的子女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讓欠債不還者直接影響子女前途;
8.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因為有些人可能會通過購買理財產品來囤積和轉移財產,所以壹旦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就不能再購買理財產品。
9.不能從事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綜上所述,對於失信者主要采取壹些措施限制高消費。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會對債務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影響。所以失信者應該盡快履行應盡義務,只有盡快履行應盡義務,高消費的限制才會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