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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的國家是哪個?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國家是誰?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最早提出了消費者權益的概念。最早的立法是日本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國相對落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93.10.31通過,1994年1實施。

如何理解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1.競爭法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競爭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商品競爭關系。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實現機制。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經營者就沒有動力。

競爭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狹義的競爭法僅指反壟斷法,不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

競爭法是客觀事物壹般和本質特征的反映,是對事物相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其本質特征。按照壹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是市場競爭過程中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規範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活動,創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對這些行為的查處來規範市場參與者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這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征和基本任務。因此,人們可以這樣定義競爭法: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規範市場參與者競爭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或者按照傳統的以調整對象劃分法律部門的方式: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和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權的有力武器。該法的頒布實施,催生並強化了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標誌著以消費者為主體的中國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民主化邁進了壹大步。《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知情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等九項權利。中國公民作為消費者應該擁有的權利第壹次在國家法律中得到系統規定。隨著《保護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知道並註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法》也因此成為最廣為人知的法律之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法律內容和整個調整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或準則,是國家處理與消費者相關的問題,對相關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準則。它貫穿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司法和消費活動的各個環節,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目的。

劉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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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可以下載2008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8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新版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照顧到了少數民族?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妳。法律沒有規定說少數民族購物作弊可以照顧消費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所有人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不分國籍、身份或宗教信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可以用來解決醫療事故,並不適用。醫院和患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醫院醫療服務也是特殊服務,不是《消法》規定的產品或服務。處理醫療事故只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哪裏可以找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 10 10月3 1第八屆NPC常委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了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0月36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功效、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店家提供的商品要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誌。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率、用途和有效性;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應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壹致。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公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公告、店鋪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個層次的人

人* * *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完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的意見,

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必須及時受理和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壹條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五)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向鑒定部門申請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人民應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其職能。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的責任,

賠償後,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因原* * *企業分立、合並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承擔其權利義務的變更後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本人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覽的舉辦者或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在銷售時未說明的;(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其扶養的人必需的自救器具、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保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貨款;並應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比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壹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65438年6月+65438年6月+10月+0日起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企業管理的影響:消費者的9項權益和5種保護方式!經營者的10大義務和10大責任!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和框架。今天,消費者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看看每年的“3.15”,聽聽關於個人造假的新聞辯論。妳會知道企業的商業信譽,品牌和客戶的滿意度,妳會深刻理解中國立法界權威專家對企業制度給出的完整解釋。善待消費者,就是善待“衣食父母”,善待“真正的老板”!

保護消費者權益,企業要誠信經營,才能真正促進消費,獲得良好發展。

"3?15消費者權益日”,壹年壹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今年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消費與發展”。對於消費者來說,擁有獲得安全的權利、正確信息的權利、自由決定選擇的權利和提出消費意見的權利是基本權益。在今年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話題被前所未有地提出。所以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只有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護,才能真正促進消費,得到良好的發展。

為進壹步拉動內需,促進發展,今年消費者權益日延長至“3?15優惠消費月”由市工商局、市消委會和各行業協會聯合舉辦。活動旨在督促企業誠信經營,以實實在在的折扣吸引消費者積極消費,從而促進金融危機下經濟的有效發展。據了解,本次優惠活動囊括了包括珠寶行業在內的3000家企業,相關促銷措施超過500項,倡導明碼標價打折,杜絕變相“優惠”。相關* * *機構表示,希望此次活動對增強市民消費信心,促進消費,拉動經濟持續增長,幫助企業抵禦金融危機起到積極作用。

當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企業不僅要從優惠和促銷入手,更要註重保證商品質量,保證優質的售後服務。據了解,在國家工商總局3月15日公布的2008年十大消費投訴熱點中,金銀珠寶類投訴首次進入消費投訴十大熱點。據統計,去年工商* * *受理此類投訴3953件,比往年增長30%以上。其中,虛假提高珠寶鑲嵌產品質量水平成為投訴焦點,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問題成為困擾消費者的最大問題。因為這類商品通常價格昂貴,質量無法保證,消費者的權益會受到很大侵害。同時,受限於相關專業知識,消費者購買此類商品後,很難在短時間內或憑感官發現質量問題,維權困難。

因此,對於珠寶企業來說,以誠信經營的理念,在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中嚴格保證產品的優良品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才是根本。當然,縱觀整個珠寶行業,大部分企業都能貫徹誠信經營的理念。然而,對於消費者來說,這不僅僅是在“3?15”這壹天可以享受神壹樣的待遇,但是權益長期有保障。因此,珠寶企業應該再接再厲,繼續誠信經營。因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擴大內需、拉動增長的主要依據,是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不竭動力。

希望以上提供的信息對妳有幫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問題請大家幫忙解答!藥品原則上不能退貨,但可以拿出證據證明涉及假冒,然後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退貨。

寫兩個宣傳標語(網上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我們的經濟合法權益。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學習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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