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就業的立法與壹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以及立法習慣和傳統密切相關。總之,國外促進就業立法有其鮮明的個性,但也有許多相似之處,如立法目的相同,即促進充分就業,保持社會穩定,保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外促進就業立法相關問題探析。
立法模式
從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來看,促進就業立法的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四種:
綜合立法,即將促進就業的條款納入綜合勞動立法或勞動和社會法典。例如,德國將《聯邦就業促進法》納入《聯邦社會法典》,並將其作為該法典的第三部分。法國、越南等國也在勞動法中加入了許多促進就業的章節和條款。
專項立法,即促進就業的專項立法。比如俄羅斯聯邦的《就業法》(1996),美國的《充分就業與平衡(經濟)增長法》(1978),日本的《職業穩定法》(1947),波蘭的《就業與失業法》(1993),這類立法便於包含相對更多的就業或促進就業的內容。
分散立法是指對就業或促進就業的相關內容分別立法,但這些單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呼應、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發揮各自促進就業的作用。日本是采用這種立法的典型國家。圍繞促進就業這壹主題,分別制定了《就業穩定法》(1947)、《緊急失業對策法》(1949)、《退役士兵轉業臨時措施法》(1958)、《煤礦職工轉業臨時措施法》(1959)。《人力資源開發促進法》(1969)、《穩定老年人就業法》(1971年)、《保障男女平等就業法》(1972)、《就業保險法》(1974)、《就業保險法》。
混合立法,即采取上述三種或兩種方式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例如,德國和法國采用第壹種和第三種立法方式。除了《德國聯邦社會法典》中的《就業促進法》之外,德國還頒布了壹些法律和條例,如《聯邦增加就業法》、《聯邦殘疾人康復法》和《聯邦促進老年工人臨時工做法》。除了《勞動法》中包含的促進就業的條款之外,法國還制定了其他關於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的單獨條例。美國和英國采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立法方式。例如,在美國,除了頒布《充分就業和平衡(經濟)增長法》(1978)、《緊急就業法》(1971年)、《康復法》(1973)、《綜合就業與培訓法》(1980)、《工作培訓夥伴法》(1982)等。也已經頒布。家庭支援法(1988)、勞動投資法(最終條款)(2000)等促進就業相關法律法規。
國外促進就業立法的實踐表明,大多數國家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而開展促進就業專項立法的國家相對較少。即使是那些通過專門立法的國家,也制定了大量其他單項配套法規。
立法目標
外國促進就業的立法也接近於確定要實現的具體目標。這些目標壹般包括:(1)開發勞動力資源,使員工有平等的選擇就業的機會;(2)創造條件,確保公民的體面生活和個人的自由發展;(3)避免失業和劣質就業;(4)防止勞動力短缺;(5)保障和改善員工的合理流動;(6)防止、減輕或消除技術發展或經濟結構變化給員工帶來的不利影響;(7)促進身體、精神或心理殘疾者的職業安置;(8)為就業特別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提供優惠保障,防止大規模失業,減少1年以上長期失業人員;(9)反對壹切形式的就業歧視,確保平等就業機會;(10)鼓勵雇主維持現有工作崗位並創造新的工作崗位;(11)改善地區和行業的就業結構;(12)嚴厲打擊非法用工,杜絕非法用工,維護勞動力市場正常秩序。
立法考慮的相關因素
雖然各國促進就業立法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立法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是相同的:(1)受益人能夠工作的時間;(2)受益人的技能水平;(3)社會能夠提供或創造的適應青年、婦女、殘疾人、老年人和長期失業者等貧困群體技能水平的工種;(4)提供就業服務的可能性和程度;(5)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的相關性;(6)社會、經濟和市場需求波動條件下的就業穩定性;(7)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和就業體系的銜接;(八)促進就業政策與其他經濟社會政策的協調,包括投資和產業結構政策、財政政策、社會保障政策、調節收入增長和收入分配的政策、防止通貨膨脹的政策等。
法律法規中列舉的主要就業促進措施
各國促進就業法律規定的主要促進措施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采取綜合優惠政策支持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發展,擴大就業和再就業崗位;(二)對各類企業實行工資補貼或者減免壹定的稅收和社會保險費,鼓勵失業人員就業;(3)向微型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或貸款擔保,幫助失業人員自謀職業;(4)實行彈性或彈性就業制度,擴大就業容量;(5)實施壹攬子財政、稅收、金融和培訓援助措施,在夕陽產業和就業困難地區保持和創造就業崗位,幫助壹批又壹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六)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疫情或其他災害在短時間內造成的突發性大量失業人員,實施綜合性的優惠就業政策和措施;(七)對殘疾人特別是重度殘疾人和失業人員實行特殊的庇護性安置和按比例安置的就業援助政策;(8)在社區創造辦公項目和臨時工作,為青年、婦女和長期失業的老年人等貧困群體安排臨時就業;(九)為求職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壹站式就業服務;(10)改革單純保障失業人員生計的失業保險制度,減少繳費年限和金額,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將部分失業救濟金用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項目。
實施就業促進法的相關組織
各國負責推動就業法律法規實施和監督的部門壹般是勞動部或就業部。然而,由於就業問題的復雜性和廣泛性,許多國家根據相關法律建立了國家就業促進委員會或國家就業促進聯席會議制度。壹般這種就業委員會或聯席會議的領導是主管內閣的副總理或總理,成員是政府有關部門、工會、雇主組織等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和有關專家。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協調和咨詢就業政策。辦公室或秘書處通常設在勞動部或就業部。
各國負責促進就業的機構壹般都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這些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名稱、組織結構和隸屬關系各不相同,但都有以下特點:(1)勞動部或就業部向其下達任務;(2)企業資金由政府財政全額撥付;(3)其任務的執行和經費的使用受勞動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或監督;(四)工作人員均為政府公務員或者國家公職人員;(5)主要職責包括:參與就業促進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並保持其連續性。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度透明的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開發、實施和管理公共項目或社區就業項目,安排貧困群體再就業。負責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的管理,用部分失業保險金促進再就業。糾正勞動力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促進勞動力流動,促進勞動生產率和經濟增長。
就業或再就業資金的來源
各國的就業和就業促進資金壹般由政府財政撥款。具體做法是,勞動部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年度或兩年期預算計劃,然後提交議會和行政首長審議批準,財政部撥付資金並監督使用。雖然這種模式已經成為通行做法,但德國、俄羅斯等壹些國家仍在法律中對就業資金的來源做出明確規定。近年來,壹些新興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以不同方式增加了對就業基金的投入。
隨著就業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在失業率急劇上升的時期,許多國家不僅及時調整和補充財政對就業資金的投入,而且還撥出失業保險金支持各種就業崗位以促進就業。分配範圍壹般占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3左右,有的國家甚至更高。
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在促進就業中的責任和作用
在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中,各國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組織)、工會和求職者個人在促進就業中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俄羅斯《居民就業法》規定,政府應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1)評估和預測居民就業形勢,提供勞動力市場信息;(2)制定和實施聯邦和地方就業計劃,包括弱勢群體就業促進計劃;(3)幫助公民找到合適的工作,幫助雇主選擇他們需要的雇員;(四)為失業人員組織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轉業培訓和技能培訓,免費提供就業促進服務;(五)依法向失業人員發放社會補貼。
關於雇主或雇主組織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1)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法律以及規範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和協議;(2)在停產和解雇員工時,采取俄羅斯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的措施保護工人;(三)利用無償資金和其他用人單位資金幫助即將下崗的職工再就業和參加職業培訓,以及提供法律規定以外的物質幫助;(四)為職工參加職業培訓、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提供經費支持,並從核定的企業應納稅利潤中扣除此項費用;(5)制定和實施旨在保持和合理利用雇員潛力、提供社會保護、改善工作條件和其他優惠政策的計劃;(6)遵守殘疾人就業定額的規定;(7)重新安置特別需要就業社會保護的人,或保留壹些工作以安置相關人員就業;(八)用人單位作出關閉企業、裁減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時,應當在執行決定前兩個月書面通知職業介紹機構;(九)用人單位有義務每月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企業破產程序信息、殘疾人恢復職業能力和促進就業所必需的信息、殘疾人就業名額的空缺和完成情況等信息;(10)無正當理由拒絕錄用已同意接收的初、中、高級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應向聯邦預算繳納相當於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專項繳款;(11)用人單位聘用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人員的,應當在5日內退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信,並註明聘用日期。用人單位拒絕錄用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人員的,應當在職業介紹機構的介紹信中註明拒絕理由,並將介紹信退回前來應聘的人員。
關於工會責任和義務的規定:(1)參與制定就業政策,建議地方政府推遲大規模解雇員工或暫緩執行解雇決定,要求用人單位大規模解雇員工時提前三個月以上書面通知工會;(2)有權與雇主組織就工會就業問題進行協商,並就促進就業措施簽署協議;(3)工會有權要求雇主在集體合同中規定確保就業的具體措施。
就業促進法與勞動法的關系
從國外就業促進法和勞動法的立法過程和內容可以看出,兩者的關系非常密切。從立法的歷史來看,勞動立法先於就業促進立法。從立法的內容看,勞動立法比促進就業立法範圍更廣。從立法的目的和出發點來看,勞動法的重點是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就業權利、勞動者在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和退出勞動力市場後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利。就業促進法側重於政府如何進行宏觀調控,發展經濟,創造和擴大就業;如何控制和降低失業率;如何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幫助求職者特別是貧困群體盡快實現就業或再就業,以減少失業對個人、社會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
國內法與國際勞工標準的關系
壹般來說,如果壹個國家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或其他組織的就業公約或條約,其國家就業促進法的內容應與其批準的國際勞工標準保持壹致。
國外就業促進立法對我國就業促進立法的啟示與思考
制定就業促進法,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制定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堅持依法治國,完善勞動就業法律制度的壹件大事。這對於我國實現充分就業,保持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協調發展,對於不斷提高人民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國家整體綜合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因此,負責起草和制定這樣壹部重要法律的部門,不僅關系到千千萬萬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廣泛涉及和深刻影響著國家的長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使命極其崇高,責任重大。相關參與者必須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必須站在全局的高度,跳出任何部門的觀點;必須從國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出發,摒棄任何狹隘的部門利益;要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吸收各方面專家和群眾的意見,集思廣益,上下結合,起草壹部現實與前瞻相結合、讓大家滿意的專門的就業促進法。
制定就業促進法,要堅持促進充分就業和經濟平穩持續增長協調發展的立法導向。
國外經驗表明,要實現充分就業,保持穩定持續的經濟增長和發展是最大的前提之壹。沒有穩定和持續的經濟增長,就業增長將難以實現。同樣,更加充分的就業目標也無法實現,經濟也難以保持健康可持續發展。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在促進境外就業的立法中,充分體現了堅持兩者和諧發展的理念。因此,我們在制定《就業促進法》的過程中,也應該借鑒這兩者平衡協調發展的思想和理念。
制定就業促進法應貫徹以人為本、反對各種就業歧視的基本原則。
在各國促進充分就業的實踐中,就業機會不平等、就業條件不公平的現象屢見不鮮。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目前反映出來的就業歧視現象比比皆是。這與我們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人民機會平等的目標背道而馳。許多國家的就業法都明確體現了反對和消除就業歧視的內容。國際勞工組織也制定了《同酬公約》(第1951號)和《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165438+號)。我國政府批準了國際勞工公約。190中的100和2001中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條約。因此,這壹基本原則體現在中國正在進行的促進就業的立法中,不僅可以更好地履行國際公約和與國際接軌,也將極大地促進中國勞動領域基本人權的進步。
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就業促進法應納入三方機制、長效機制等制度和體制內容
所謂三方機制,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和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在勞動就業領域所堅持的壹種有效而重要的制度和原則。例如,壹些國家的就業委員會或聯合就業會議制度就體現了這壹原則。所謂長效機制,是指對促進就業起長期作用的體制、制度或措施,如成立國家就業委員會;確立勞動部在促進就業中的主體地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在促進就業中的職責;建立政府財政對就業資金的全額撥款,建立完善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失業控制等長效機制和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我們應該將國內外的成功做法吸收並納入到我國正在制定的就業促進法中,使之體現國家意誌,發揮剛性和長效作用。同時,壹些不方便納入法律但行之有效的靈活的促進就業的臨時性措施,仍應隨時以政策的形式出臺,以保持和發揮剛性法律不方便發揮的作用。
從國外就業立法的經驗和我國勞動立法體系的現狀來看,我國促進就業立法宜選擇適度綜合的專門立法模式。
基於這壹認識,我國就業促進法應涵蓋以下主要內容:壹是確立就業作為四大宏觀調控目標之壹的重要地位,明確將促進就業和實現更加充分的就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促進充分就業和經濟平穩持續增長協調發展的機制;第二,近年來實施的積極就業政策,特別是鼓勵發展和保持就業崗位、提供壹站式優質高效就業服務和鼓勵靈活就業的政策和措施,應納入法律;第三,確立各級黨政機關特別是壹把手的責任,以及工會、用人單位(組織)和求職者在促進就業中的責任和義務;四是確立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就業促進法、建立和管理統壹勞動力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和權限,並相應規定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第五,明確規定就業資金的來源及其在GDP或財政預算中的比例,並相應規定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計辦法;第六,明確失業保險待遇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應劃撥部分資金用於促進就業項目,並明確其占失業救濟總規模的大致比例;第七,建立統壹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和制度,明確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性質、地位、功能、作用和支出來源;八是建立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就業培訓體系與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協調發展的機制和措施;第九;鼓勵公民通過合法途徑出國就業,鼓勵外國專家來華就業,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第十,確立城鄉就業協調發展的方向和機制,首先建立統壹的城市勞動力市場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城鄉壹體化的勞動力市場體系,最終建立全國統壹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第十壹,應明確禁止就業歧視,促進就業的總體戰略應界定為符合國際標準的充分、生產性和自由選擇的就業;第十二,明確就業和失業的定義,實行科學規範的勞動統計和研究方法,建立嚴謹、統壹、科學的勞動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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