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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立法權?

1.中國只有壹個立法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的、單壹的國家。單壹制的特點是只有壹個國家主權、壹部憲法和壹個中央政府。單壹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由中央政府根據管理的需要劃分和設立。地方享有的權力並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對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權,中央政府對外代表國家統壹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統壹,大多數單壹制國家實行壹級立法體制,地方政府沒有或只有有限的立法權。作為壹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中國的立法權必須集中在中央政府。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此可見,中國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的立法機關。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是規範我國立法活動的重要基本法。同時也確立了中國的立法體系。從立法法確立的立法體系來看,我國的立法體系可以分為十級立法:壹是人大立法。第二是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第三,國務院的法律法規。四是地方省級人大立法。五是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第六,自治條例的立法。第七,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第八,規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立法。十是較大城市的立法。中國只有壹個立法機關,為什麽需要多級立法?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民族眾多,在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中國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備並處於完善過程中的事實,決定了中國的立法體系是分等級的。

2.國務院享有壹定的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尚未制定立法,實踐急需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54、1975、1978三部憲法並沒有賦予國務院這壹權力,這是1982部憲法賦予國務院的新權力。主要是因為NPC人大代表不是專職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不全是專職的,不可能經常開會,需要立法的事項很多。NPC及其常務委員會就所有應立法的事項立法是不現實的。此外,我們目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壹些問題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實踐亟待規範。因此,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之前,國務院有可能對壹些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作出行政法規。但是,涉及刑事法律制度、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機構制度、司法制度、稅收制度等事項。應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宜由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三,壹些地方人大享有壹定的立法權。我國地方人大立法分為壹般地方立法和專項地方立法。

(1)壹般地方立法權。

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中。

(2)特別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個特區,比普通地方有更大的立法權。

壹是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壹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範圍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變通規定;二是國家尚未制定或者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因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必須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壹。

二是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1981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令和政策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1992、1994和65438+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壹國兩制”原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國防和其他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外,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壹切事務都有立法權。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這壹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規定,是否超出國家授權,應由中央政府監督。所以要求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有統壹性又有層次性,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立法權組成。這樣的立法體制表明,地方立法,在性質上,應該是中央立法(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的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種精神:壹是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上,既要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壹,又要註意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上,既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又保證立法權掌握在人民選舉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手中,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從而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要註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簡而言之,中國只有壹個立法機關,那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壹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要看具體問題。有的地方人大享有壹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授予立法權的;特別行政區享有壹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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