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飯店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餐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所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桌費、餐具消毒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消費者擁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平等交易權等權益。餐飲經營者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顧客提供安全衛生的用餐環境和用餐用具。更有甚者,餐廳往往在結賬時收取座位費和消毒餐具費,侵害了消費者的上述權利。因此,消費者可以向餐廳經營者主張不支付餐桌費。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1,安全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財產不受侵犯;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所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4.公平貿易權。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同等的權利;
5.索賠。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建立了維權的組織,也就是現在的消費者協會;
7.受教育權。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知識;
8.被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的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被尊重的權利;
9.監督。消費者在消費維權中有權對商品、服務、經營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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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