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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三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的機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將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單位領導任期責任制考核,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對本行業、本系統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由單位依法組織實施,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經營、教學、科研任務同步安排、檢查、考核、獎懲。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單位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治安保衛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條例》的規定組建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

(五)保障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的經費和設備;

(六)處理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第八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立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非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工作的需要設立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單位應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立、治安保衛機構負責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的配備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可以聘用保安人員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內部保安工作。第九條單位內部公安機關和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單位內部治安工作制度,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措施;

(二)組織本單位的法制和治安防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單位重要部位、公共場所、消防、交通、計算機信息網絡、貴重物品和危險品的安全,依法配備槍支彈藥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警衛、守護和押運工作;

(五)在本單位範圍內開展治安巡邏檢查,建立治安隱患巡邏檢查和整改記錄;

(六)負責組織物防和技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七)協助本單位有關部門審查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員;

(八)調解內部治安糾紛;

(九)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重大不穩定因素,並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十)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制止單位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報警,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十壹)執行其他治安任務。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十壹條單位發生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或者治安隱患的,單位內部公安機構或者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並依法采取相應的解救、控制和處置措施。第十二條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重點單位由市、縣公安機關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範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治安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內部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十三條治安重點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範圍確定本單位的治安重點部位,並將治安重點部位的相關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

(壹)危險貨物的生產、使用和儲存;

(二)發電、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單位的關鍵部位;

(三)稀有貴重金屬、貴重儀器和貴重設備的儲存和使用;

(四)存放大額現金和重要憑證的場所;

(五)存放重要物資的地點;

(六)存放槍支、彈藥的場所;

(七)存放和陳列珍貴文物、珠寶、飾品的場所;

(八)存放重要文件、資料和信息的地點;

(九)其他應列為公共安全重要組成部分的。

非重點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單位的治安重要部位。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公共安全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實施重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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