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受到的人身傷害。
認定工傷的標準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自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工傷的原因很多,工傷的範圍包括很多情況。工傷的發生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提,也是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原因。工傷的特征包括,工傷的主體是職工,工傷是人身傷害,工傷認定標準嚴格,工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有專門的立法規定,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提條件。
壹、工傷的概念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人身傷害。
二、工傷的範圍
工傷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
3.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4.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受到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特點是:
1,工傷的主體是職工。
工傷認定主體應當是職工,職工身份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證明。
2、工傷是人身傷害。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對職工人身健康造成的損害。
3、工傷認定標準嚴格。
認定工傷的標準由法律法規確定,包括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4、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由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和工會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有專門的立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是工傷領域的兩部主要法律法規。同時,為了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工傷認定辦法》。
6.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提。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之壹。工傷的發生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