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及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第五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物業管理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支持、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和物業管理工作。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條業主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二)選舉業主代表,享有被選舉權;
(三)依法享有物業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權;
(四)要求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停止侵害* * * *利益的行為。
業主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配合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第八條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務院《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第九條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國務院《城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壹)經業主大會批準,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理方案、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項目;
(二)經業主大會同意,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支持和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監督和制止物業管理企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第十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和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總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區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區劃分為同壹物業管理區域;
(3)居住建築規模不足2萬平方米的,可以按照街道道路等自然邊界圍成的面積,將若幹個居住區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4)商業、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庫等非住宅物業和具有獨立設施設備的單體商住樓,可以封閉管理,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設並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十壹條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壹般應當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