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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促進和保障行政許可的依法實施,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是指行政許可機關要求申請人依法委托中介服務組織提供的作為行政許可條件的有償服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許可中介服務的管理。

其他行政行為要求的中介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實行許可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許可中介服務清單;培育許可中介服務市場,鼓勵許可中介服務公平競爭。第五條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公布許可中介服務的名稱、設定依據和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許可中介服務有資質要求的,資質要求應當壹並公布。第六條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受理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設立公告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公告欄,公示許可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為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中介服務提供便利。每個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具有法定資質的許可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少於3家。具有合法資質的持證中介服務機構可申請納入公示欄。第七條行政許可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的;

(二)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三)將行政許可事項交由許可中介服務機構辦理;

(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本行政區域外的許可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許可中介服務;

(五)通過設置特殊條件、提高或降低標準等方式接受特定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中介服務,變相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第八條行政許可機關不得與許可中介服務機構在職能、人員、財務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第九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執業規則、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在接受服務委托的場所及其網站上公示下列信息,並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性:

(壹)該組織的執業許可證;

(二)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許可;

(三)可以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服務流程和辦理時限;

(四)服務收費的依據、標準和計算方法;

(5)服務投訴方式。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優化許可中介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第十壹條許可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委托人辦理許可中介服務所需的全部材料。第十二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許可中介服務的執業情況,並對許可中介服務的法律後果終身負責。執業記錄應當妥善保存備查。第十三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其公布的標準和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收取許可中介服務費用。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許可中介服務,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第十四條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直接受理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結論。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審查許可中介服務結論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審查。審查所需費用由行政許可機關承擔。

行政許可機關不受理許可中介服務結論的,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定期公布所有許可中介服務的辦理主體、期限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登記、備案、行政處罰等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資質、行政處罰等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並將公示的信息告知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法規對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信息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發現行政許可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行政許可機關所屬的政務服務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處理,或者交由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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