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司法程序正義的措施要實現真正的程序正義,要考慮幾個方面:1,完善程序設計,樹立程序至上的理念。
在立法上,要重視程序法的作用,確立程序正義是最大的正義。我們應該樹立這樣的觀念,所謂法律事實,就是嚴格按照程序法設定的規則推斷出來的事實。這個事實可能符合客觀事實,也可能不符合客觀事實,但是按照程序推斷的事實最大程度上就是客觀事實,應當以法律推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是片面追求所謂的客觀事實。有時候,客觀事實發生後,由於各種因素,無法再現當時的情況,只能依靠相關證據盡可能接近地推斷事實,或者根本無法推斷出所謂的客觀事實。按照程序規則,規定了窮竭程序,事實就是定案的事實。違反程序規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合理設計審級制度,實現程序的及時終結。
目前,中國實行四級法院的二審終審制度,以及審判監督和再審制度。雖然生效後二審是終審,但有可能被再審推翻。如果當事人不服二審,還可以申請再審,導致訴訟無休無止,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無法保證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有了開始,就必須及時結束,否則程序中的當事人無法擺脫,既不是法律正義,也不是程序正義。如果程序不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社會穩定難以實現。法院頻繁變動也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形象。
3.落實證據規則,確保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相繼出臺,對促進程序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和意識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這不僅體現在享有和行使實體權利的過程中,也體現在實體權利糾紛的解決程序中。市場經濟要求在民事訴訟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誌,充分貫徹當事人處分權和辯論權的原則,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平衡對抗來踐行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訴訟證據規則的出臺,對於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推進人民法院改革,方便人民訴訟,改善我國法制環境,改變人們的司法觀念,促進司法程序公正,都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訴訟參與人特別是人民法院認真執行。長期以來,我國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掩蓋了法院和法官的應有特征。現實中,法院和法官被視為壹般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的現象數不勝數。什麽是法庭?法院才是真正的司法部門,也就是運行法律的部門。什麽是法官?
法官是真正的法官,是法官,是被動的,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在各種社會矛盾面前保持中立;法官更註重權力意誌中的形式,即程序過程的合法性;法官和職業要求穩定;司法權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的權力不能下放;法官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是法律領域的精英,有獨特的思維方式;法官的權力是終極的,與行政官員的權力相比,因為行政官員的決定可能被法院推翻,所以不是終極的;在權力的行使上,法官讓訴訟參與人協商,法官的判決是在協商的過程中完成的;法官在管理關系上不服從,只服從法律;法官的價值取向是公平、自由和民主。這些都是法官應該具備的特質,但是法律的運行需要這樣的人群,否則法官和行政人員就差不多了。因此,基於法院和法官的上述特點,只有消除司法機關內部的壹切行政色彩,才能為實現程序正義奠定基礎。法院和法官應更新觀念,樹立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法官只有樹立正確的程序觀,才能確保程序正義。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道德規範》第壹條明確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通過法庭內外的言行彰顯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因此,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法官應當嚴格遵守這壹準則,強化程序意識,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