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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與修復案例分析與解答

1.被告楊,男,1994年5月出生,中學生。2009年8月29日,楊到同學家玩。因為他同學出去了,他很無聊。他想找本書看,無意中在抽屜裏發現了幾把小口徑步槍和子彈。出於好奇,他立即拿起槍,裝上子彈。就在這時,他在樓下的街上看到壹個年輕人,想嚇嚇他。楊舉槍瞄準面前的水泥地,開了槍。結果撞到了前面壹個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楊後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自首。

請問:(1)楊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嗎?如何處理我國刑法中關於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過失犯罪的規定?

(2)楊行為的主觀罪過是什麽?

1.答:(1)楊不應負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負過失犯罪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楊行為的主觀罪過是過失。

2.被告人趙,女,30歲,系被害人孫之妻。剛結婚的結果,我決定考驗壹下老婆的忠誠度,於是謊稱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孫偷偷溜回家,就睡覺了。他的妻子認為這是壹個歹徒。她迅速拿起枕頭上的錘子,狠狠地砸在孫的頭上。孫當場死亡。事後查明,被告枕頭旁的錘子是為防備歹徒而準備的。

問題:(1)被告人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2.答:(1)被告人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無過錯,所以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意外。即主觀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2)被告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被告人趙對其行為的性質認識錯誤。因為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且被告人誤認為是不法侵害,趙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本案中,趙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所以主觀上沒有故意。此外,趙的誤解在該案中是不可避免的,她在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失。

3.被告人錢,男,25歲,司機。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李為其叔叔拉鋼材。因手續不符合要求,鋼材采購組組長王責令其卸下鋼材,被告拒絕。於是王扣了車。22日晚,被告人試圖強行拉開鋼筋,王上前制止,被告人加速將王摔在保險杠上。王因搶救無效死亡。

請問:被告人錢對王的死亡是壹種什麽形式的有罪?

3.答:被告人錢的罪過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錢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為了強行將鋼筋拉走,對王的生死置之不理,即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持放任態度。因此,被告人錢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4.被告人張,男,28歲,某礦務局警衛。2009年3月12日淩晨,張和同伴在執行任務時,發現有小偷,他們立即上前抓捕。在抓捕過程中,張某在三人的情況下多處受傷。他曾警告:再打我就動刀子,沒人理。本案中,張某捅傷壹人,捅死壹人。

請問:被告人張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為什麽?

4.答:被告人張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被告人張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

5.被告人牟偉於2009年4月15日至4月18日,連續三天到中國工商銀行某中心支行門口,尾隨多名去銀行交錢的女出納,伺機用磚頭將出納砸傷後實施搶劫。他們都在附近的工地值班,卻不敢下手。

請問:被告人的行為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請簡要說明原因。

5.答:被告人魏的行為屬於搶劫的預備行為,不屬於搶劫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尚未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為實施這壹犯罪行為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魏跟隨收銀員的行為,屬於為搶劫準備條件的行為,尚未開始實施搶劫。因此,被告人魏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而非犯罪未遂。

6.嶽夫婦育有壹子,今年12歲。壹天晚上,嶽和他的妻子帶著他們的兒子去家偷東西,當時的住戶不在家。嶽自己進屋偷,兒子送的。他的妻子在門口放哨,結果她偷了很多財物。

請問:這壹家三口是否構成* * *盜竊罪的犯罪人?為什麽?

6.回答:嶽夫婦的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 * *犯,但其12歲的兒子不能認定為* * *犯。

這是因為* * *同罪是指兩人以上* * *同故意犯罪。嶽夫婦符合同壹犯罪的構成要件:(1)有兩個以上犯罪主體;(2)客觀上講,都有相同的犯罪行為;(3)主觀上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雖然壹次入室盜竊是壹人所為,另壹人在門口望風,沒有直接盜竊,但這只是* * *和犯罪的分工不同,並不影響他們* * *共犯的成立。

他的12歲的兒子,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成為犯罪主體。嶽夫婦帶他去偷,實際上是把他當成了犯罪的工具。

7.李四夫妻* * *存款五萬,李四有母親。她兒子剛參加工作,女兒B在上中學。李四突然死了。為了清理遺物,她找來了壹份由她書寫並簽名的遺囑,並註明了年、月、日,上面寫著死後將留下5000元給女兒B讀書。李四死時,妻子已有四個月身孕。問:(1)遺囑有效嗎?(2)5萬應該如何繼承?

7.A: (1)遺囑有效。(2) 5萬元分割如下:① 5萬元為李四夫婦所有的財產,其中2.5萬元為妻子所有,2.5萬元為遺產。(2)25000元遺產中,5000元為遺囑繼承,歸其女兒所有;另外2萬元是合法繼承。法定繼承人的妻子、母親、兒子A和女兒B為第壹繼承人。(4)同壹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⑤ 1份應留給胎兒,這份遺產的去向應在胎兒出生後最終確定:出生時健在者,應由胎兒繼承;如果是屍體,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活著然後死了,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8.2002年3月3日,某家具商場以每組1.880元的價格購入壹批新沙發。業務員在做價簽的時候,把1880元錯當880元給了。3月20日,甲乙雙方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其他地方賣近2000元,商場卻不到1000元。他們覺得價格很便宜,就自己買了壹套。由於兩套沙發都賣出去了,業務員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的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得知這壹情況後,商場立即派人尋找A和B,最終於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他們。家具店要求甲乙雙方退貨或補價,遭到拒絕。問:(1)商場與甲方、乙方有什麽樣的民事行為?(2)如何處理這種糾紛?

8.回答:(1)商場與甲乙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後果等有違背自己意思的誤解,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的初衷是以1880元的價格出售沙發。由於銷售人員制作標牌的失誤,每組沙發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的疏忽造成的違背其初衷的結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甲乙雙方按照標牌上的價格購買了沙發。因此,甲、乙雙方買賣商場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商城與甲乙雙方的買賣行為可以變更或撤銷。《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嚴重誤解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因此,只要商場或甲乙雙方任何壹方請求變更或解除買賣關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因此,如果取消本次交易,甲乙雙方應將沙發返還給家具商場,家具商場將貨款返還給甲乙雙方,並承擔甲乙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

9.某運輸公司受養殖場委托長途運輸生豬,在某市遇到了高溫天氣。運輸公司派來的押運員張和楊,根據經驗決定給豬降溫,從壹家農資公司買來噴霧器,洗幹凈後往裏面倒自來水給豬降溫。到貨後,收貨人的壹家肉聯公司覺得豬有異常,豬不同程度的農藥中毒。後來查明,該噴霧器在出售前借給了農民李,是李使用後殘留農藥所致。問:(1)肉類公司可以拒收生豬嗎?為什麽?(2)豬中毒誰該負責?為什麽?(3)張、楊是否有過錯?為什麽?(4)農場應該向誰索賠?為什麽?

9.回答:(1)是的,因為豬中毒,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

(2)農資公司,因為農資公司銷售的噴霧器存在嚴重缺陷,是導致豬中毒的原因。

(3)沒有,因為張和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噴霧器裏還有農藥殘留。

(4)運輸公司應作為被告起訴,因為養殖場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運輸合同,豬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

10。壹家城市購物中心舉行了有獎銷售。某校校長決定從商場給黨校買壹臺機器,同時中了100的彩票,分發給每位老師,聲明如果中獎,歸持票人所有。與此同時,他和其他幾個老師壹起去買彩票,卻是丁老師出錢。他有急事出差,只登記了三個彩票號碼,對丁說:“這三張票是我的。”但第四次付款壹直沒還。獎品被打開了。學校貢獻1彩票,中獎1,獎金5000元,持有者為丁。個人貢獻部分,何註冊的三個號碼有1二等獎,獎金4000元。

此時他還在外地,丁憑券領回了9000元獎金。回來後得知這壹情況,要求丁支付獎金4000元。丁拒絕,稱券是自己購買的,自己既沒有支付也沒有占有彩票,應該自己享用。他很生氣,宣布壹等獎代金券是學校資助的,獎金應該歸學校所有。丁仍不服,遂訴至法院。問:(1)學校貢獻獲獎部分歸誰所有?為什麽?(2)中獎的個人部分應該歸誰所有?為什麽?(3)公布壹等獎歸學校是否有效?為什麽?(4)因丁購物彩票的錢不是他出的,他與丁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為什麽?

10.答案:(1)應該歸丁某所有,因為學校已經明確,獎金歸持有人所有,彩票實際已經交付給個人,屬於贈與。

(2)應歸何某所有,因何某已登記彩票號碼,並向丁明確表示三張彩票歸其所有。

(3)無效,因彩票已經交付,贈與行為不得撤銷。

(4)借貸關系,因為丁為何墊付了壹筆款項。

11.王甲和劉壹是鄰居,他們的關系很好。由於業務需要,王佳被派往海口辦事處工作,並在離開前請劉壹照看她的房子和財物。夏天來了,王甲從海口給劉壹打電話,說在海口買了壹臺櫃式空調,家裏原來的壁掛式空調不用了。請劉壹幫他以合適的價格出售。劉壹的同事李兵說,他想買這臺空調,但不想多付錢。李冰對劉壹說:“給王甲打電話,告訴他空調的冷凍室壞了。如果妳想快點賣掉它,妳就得降低價格。”劉壹覺得他和李冰是同事,他的拒絕會影響未來的關系。而且他有很多事情要問李冰,就按照李冰的意思給王甲打了電話。王佳說,既然冰櫃壞了,該減的就減。於是劉壹把空調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李冰。過了壹會兒,王佳從海口回來安裝了櫃式空調。聽說壁掛式空調賣了,王佳很生氣。他找到李兵,讓他把空調退了。問:(1)劉壹和李冰買賣空調有效嗎?(2)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11.回答:(1)劉壹與李冰之間的空調買賣行為無效。王甲委托劉壹銷售其壁掛式空調,實質上形成了王甲與劉壹之間的代理關系,劉壹為代理人,王甲為委托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所以代理人必須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濫用代理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和李冰搞好關系,劉壹答應了李冰的要求,謊稱冰箱壞了,低價給李冰買了空調。這實際上是劉壹和李冰惡意串通,損害王甲的利益。因此,劉壹和李兵買賣空調的行為無效。

(2)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劉壹與李冰惡意串通,損害了王甲的利益。劉壹、李兵應對王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佳要求李冰歸還空調,王佳應該歸還李冰的500元錢。如果王甲有其他損失,劉壹和李冰應負責賠償。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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