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的條件: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罪行特別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
2.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根據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對保證正確適用死刑,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
3.犯罪時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被判處死刑。
死刑的適用標準有兩個: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死刑的適用應當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
“罪行極其嚴重”是適用死刑的必備條件。在比較“極其嚴重的犯罪”時,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比較,即將待判的罪與過去被判死刑的罪進行比較,確保可能被判死刑的罪的嚴重程度不低於過去被判死刑的罪。歷史比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隨意降低死刑的適用標準,導致死刑適用的大起大落,也是為了進壹步收緊死刑的適用;
2.區域比較,即平衡審理的案件與其他地區判處死刑的案件的量刑,以確保適用死刑的案件在全國範圍內都是極其嚴重的,從而消除不同地區之間適用標準的差異,促進不同地區之間死刑適用的平衡和統壹;
3.同罪案件比較,即對同壹時間決定適用死刑的同壹性質的不同案件進行比較。死刑核準壹直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大部分地方法院集中執行死刑案件。因此,可以對同壹犯罪同時決定適用死刑的不同案件進行比較,確保適用死刑的案件都是正在考慮適用死刑的案件,而且罪行最嚴重;
4、異質犯罪的案例比較,即侵害相同或相似客體的犯罪行為的比較,如綁架搶劫、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等。,力求不同性質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保持相對壹致;
5.同案被告人比較,即同壹犯罪對幾個被告人適用死刑的,應當對這些被告人的罪行進行比較,壹般只對罪行最重的被告人適用死刑。
在認定是否“應當判處死刑”時,應當綜合考察案件的各種情況,根據不同情況綜合分析,審慎判斷:
1.罪刑法定是明確決定死刑的犯罪。只有當案件中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時,才能判處罪犯死刑;如果該案有法定減輕情節,則不應適用死刑;
2.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應當有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個別法定刑為絕對確定死刑的犯罪除外;如果不具備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壹般不能適用死刑;
3.罪犯具有相應從寬處罰情節,特別是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在從輕處罰情節明顯輕微,足以從輕處罰行為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不得適用死刑。
綜上所述,只有在犯罪特別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下,才會判處死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和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