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死者姓名權被侵犯。

死者姓名權被侵犯。

法律主觀性:

1.死者有姓名權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享有人身權利。公民壹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也不能再享受法律上的利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公民死後不再享有姓名權。

二、如何行使姓名權

權利的行使必須考慮公眾的利益。雖然姓名權是壹項絕對權利,其義務的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為如此,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限制姓名權的行使,以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

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時,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名稱。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在戶口本上登記的姓名。公民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假名等。從事壹般活動時,但公民從事涉及第三方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活動時,必須使用正式名稱。否則會造成法律關系混亂,權利義務主體不清。

2.公民不得允許他人隨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權是特定的,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當有必要的限制,即不得引起他人的誤解,不得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否則將被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公民不得為不正當目的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姓名。總的來說,重名現象非常普遍,法律並沒有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但是,如果公民濫用自己的決定和變更姓名的權利,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並且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犯他人權利等。,那麽這就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嚴格來說,這不僅是濫用姓名權,更是侵權行為。

三、如何認定侵犯姓名權?

侵犯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如下:

1,侵權

根據《民法典》第1014條的規定,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壹般由行為構成,其中最主要、最常見的行為是幹擾、盜用、假冒他人姓名。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更改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名義。

未經權利主體同意或者授權,盜用他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或者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屬於盜用他人名義的行為。

(3)假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壹種冒充行為,或者是壹種假冒他人姓名的活動。

2.演員的過錯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為基礎。如果行為人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人因疏忽大意寫錯他人姓名的,不應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實踐中,我們都把故意行為視為侵犯姓名權,而過失不構成侵犯姓名權。在姓名權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斷被告有過錯,被告是否有過錯,還要看被告自己的證據來證明。

3.損害的後果

只要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幹涉他人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通過列舉其他特殊損害事實主張權利。

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壹般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沒有實質性區別。但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是壹體的,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不需要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

自然人的姓名權始於出生時,止於死亡後享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侵占、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7條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他人使用的足以引起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縮寫、姓名,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什麽是基金贖回?
  • 下一篇:晚婚年齡為2021,法定結婚年齡變更為2021。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