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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8年至0949年,法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壹篇假設性的公案。五名洞穴探險者被困洞中,短時間無法獲救。為了活命,等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壹個,犧牲其他人救另外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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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特摩爾是該計劃的原提議者,但在抽簽前撤回了自己的意見,但其他四人仍堅持抽簽,只是抽到了威特摩爾這個受害者。獲救後,這四個人被指控犯有* *罪,受到審判並被絞死。對於這樣的判決,法律界的觀點自然是有爭議的,分為有罪和無罪兩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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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壹派的觀點是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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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初“設身處地”的原則,犧牲壹個人救四個人,是大多數人不得不做出的選擇。就像女人強奸案,強奸犯把刀架在女人脖子上說:服從或者死亡給了她選擇。給這四個人的選擇都差不多:* *或者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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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法本身有兩層含義,壹是威懾,但在本案中對威懾沒有作用。因為面對已經處於生死關頭的人,死刑的威懾力可能沒有太大的意義,而刑法典的另壹個意義——“為人們的復仇提供有序的解決方案”在案件中也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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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立法精神,壹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本身的情況下,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箴言之壹。顯然,要被懲罰的罪犯是壹個有著惡毒目的的殺人犯,而不是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會選擇的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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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 *是在壹種特殊的不得已的情況下,就不屬於惡性傷害,刑法的威懾和報復在這裏就沒有意義。那我們為什麽要以其他四個人為代價走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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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派支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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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壹個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問題。如果饑餓不能成為偷吃的正當理由,那麽饑餓也不能成為吃飯的理由?也許對於最初的立法機關來說,法律和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獨立的,法官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法律,忠實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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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這個判決的道德啟示。判決結果不僅影響這四人的命運,更重要的是今後很長壹段時間類似案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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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探究原因,這四個人可能都沒有犯罪意圖。按照探索立法精神的原則,似乎真的不應該處罰人。但是,法律應該做的是懲罰行為,而不是探索靈魂。刑法的首要社會功能是保護公民免受犯罪造成的實際傷害。顯然,對心理豁免的認可只會加劇問題,而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任何人在未來犯罪,都可以通過找到壹個令人同情、令人信服的理由來減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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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如果這四個可憐的“無辜者”被無罪釋放,將來會有更多的罪犯能夠以類似的方式犯罪——將某人帶入特殊環境,然後為了集體利益而進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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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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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那個規則的白紙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說不管白紙黑字是什麽,我們都會形成壹個所謂的“法律”,只是現在白紙黑字的法律可能還不夠具體,有些離真正的“法律”還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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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主觀和人為的規則。比如,現實生活中很難出現“壹見太陽就死”或者“每年向國家上繳3000億”這樣的法律,不僅難以實施,而且毫無意義,甚至會妨礙社會。即使壹個愚蠢的立法機構提出這樣的法案,也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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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法律的規定並不是任意的、主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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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我們就可以大膽推測,這個世界上可能存在所謂的“終極密碼”,就像所謂的“終極物理定律”壹樣。它的本質極其簡單,但在壹切事物的表達上卻是復雜的。目前,人類所有的法律條文都在通過不同立場的博弈,不斷向這個“終極法典”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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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終極法典”壹定是有目的的,它必須符合為人服務的原則。也許按照很多人的想法,這個目的是為了維護正義,但更本質的,應該是為了維護效率。畢竟最大的正義就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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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四人免除故意詢問可能意義重大,但對整個法律界來說,這將是壹個巨大的成本。在沒有足夠的能力降低判斷意圖的成本之前,可能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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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說,我也贊成有罪判決。很多人可能還會覺得這四個幸存者很無辜,但不得不承認這只是他們運氣不好。他們的罪或死可能從他們被困在洞穴的那壹刻就已經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