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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提高地方儲備糧市場調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區域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規劃、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地方政府儲備糧和企業儲備糧。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由省市縣組成,企業儲備分為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第三條地方儲備糧應當堅持規模合理、布局科學、按需優化、安全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包括大米、小麥、玉米、青稞等原糧儲備,散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大米、面粉、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糧油儲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儲備規模,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並對下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政府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等財政資金,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財政資金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本級儲備糧計劃和動用方案。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及其所轄各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和其他組織承擔地方儲備糧管理、儲存設施管理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第九條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社會責任準備金。鼓勵其他糧食消費和消費量大的企業和組織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給予壹定的政策支持等措施,支持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和組織。第二章儲備計劃第十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實行計劃管理。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儲備糧規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本級政府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糧食安全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加本級或者下級政府的儲備糧規模。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下達政府儲備糧儲存計劃時,應當確定倉儲成本。倉儲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地方政府儲備糧主要是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青稞等口糧。成品糧油儲備不得以原糧或者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形式儲存。第十四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調度、安全儲存的原則,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市場波動較大地區、糧食主產區、缺糧區和災害易發區。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儲備糧計劃,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同級機構提出收儲和銷售計劃,並下達承儲企業實施。第三章倉儲管理第十六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儲存、保管、質量安全檢測等能力。與儲存的糧食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第十七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離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第十八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計劃。

(二)對地方政府儲備糧進行出入庫檢查,定期對地方政府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查,建立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

(三)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按程序報告,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四)倉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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