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中文名:四川省民政廳檔案:川省委〔2009〕24號機構:四川省民政廳簡稱:民政廳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職責、機構設置、主要領導、政策法規、聯系地址、職責調整(壹)取消省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福利彩票發行額度提出責任。(三)承擔民政部委托的指導基層人民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四)強化社會救助責任,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主要職責: (壹)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依法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三)制定全省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工作人員傷亡賠償,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愛民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四)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轉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役軍人的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五)制定救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和統壹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具體工作。(六)牽頭制定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救助。(七)制定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 * *駐地遷址,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八)制定並指導實施全省城鄉基層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負責假肢行業管理。(十)制定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和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負責全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十二)指導和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十三)承辦省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四)承辦省裏交辦的其他工作。四川省民政廳工作人員編制為126。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16人(其中黨委專職副書記或黨辦主任1人),副處級領導32人。單獨管理行政編制1;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單列管理。省紀委、監察廳派駐3名紀檢監察專門人員。其中,紀檢組長(巡視員)1人,監察室主任(紀檢組長)1人。根據《四川省委* * *辦公廳、四川省人民* * *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統壹管理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5〕30號)規定管理。退休服務人員人數控制在2名。其他職責(壹)發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四川省行政區劃圖》,由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編制。(2)四川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民政部門管理。(3)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督局)可稱為四川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四川省民間組織執法監督局)。(四)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機構設置(1)辦公室(政策法規部、行政審批部)。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和績效管理工作;承辦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和監督全省民事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承辦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及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組織協調民事政策的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辦辦公室相關行政審批事項。(2)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督局)。制定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按照管轄權限進行預審管理和執法監督;承擔境外非* *組織在本省設立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非政府組織的信息管理;受民政部委托管理全國性民間組織駐川辦事機構;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3)優撫處(四川省擁軍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地方優惠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種優待、撫恤和補助;負責烈士褒揚;負責優撫經費的預算安排、分配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地方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四川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4)安置辦公室。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撥付安置資金;指導軍隊供應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5)救災辦(四川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制定救災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和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災情核查和統壹發布,以及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的管理、發放和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農村受災群眾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制定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四川省減災委員會和國際國內減災合作的具體工作。(6)社會援助辦公室。擬定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制定五保戶社會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和司法救助的相關措施;承擔全省社會救助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監督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示範單位、和諧社區示範單位的表彰工作,指導基層人民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誌願者註冊工作。(8)地名司(四川省勘界辦)。擬定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省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省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 * *駐地遷址的審批,以及鄉以上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組織和指導全省城鎮、街道、路巷、村莊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9)社會福利和慈善促進部。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本省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管理福利彩票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全省福利企業的資質認定工作;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10)社會事務部。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負責流浪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市(州)生活無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管理和救助服務。(十壹)婚姻收養登記管理處。擬訂地方性法規,起草婚姻和兒童收養的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促進婚姻習俗的改革;負責涉外及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婚姻登記;承辦本省涉外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12)計劃財務部。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民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十三)信訪辦公室。貫徹執行信訪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訪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分析、調查和解決;對重大信訪案件進行督查督辦;協調處理與民政相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省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14)人事部(社會工作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十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立方式,由民政廳黨組按照省委的規定確定。(十六)信訪辦公室。(十七)監察室。主要領導主任:依西達娃副主任:楊伯明政策法規市(州)、試點縣(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更好地落實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完善地方各級資金安排和共享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保障救災工作需要,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報。
壹、資金安排的責任分工和分擔機制
我省自然災害所需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根據災害類型、災害大小和分擔政策,按以下方式安排:
(1)壹般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壹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災區市(州)、縣(市、區)應* * *根據災情和保障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不安排壹般自然災害補助資金。
(2)重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指省減災委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除受災地區市(州)、縣(市、區)安排的資金外,省* * *動用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財政補助。省減災委尚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但災情較重且受災地區財力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財政補助。
(3)應對特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已啟動救災應急響應,中央財政給予財政補助的自然災害),除受災地區市(州)、縣(市、區)安排的資金外,省級* * *統籌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財政補助。
1.補貼包括:* *統壹組織緊急轉移安置所需資金;給受害者家屬的慰問金;“三無”困難人員過渡性生活救助;嚴重受損房屋維修加固補貼資金;倒塌房屋恢復重建和過渡安置補助。
2.補貼資金計算標準參照中央財政對我省補貼資金的計算標準確定。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不是具體的救助標準。災區特別是鄉鎮、村組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按計算標準直接支付給遇難者家屬的慰問金外,其他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類發放,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嚴重、家庭經濟困難的群眾,要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3.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擔機制為: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總分成中,省對試點縣(市)和3個自治州補助70%,對其他非擴面縣補助50%。市(州)對非擴區縣的補助水平由各市(州)* *。
4.中央和省級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計算方法是:災情基礎數據以民政部和財政部核定的數據為準(即中央財政用於計算我省補助資金的基礎數據);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向災區分配的計算公式為: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總額= ∑(本地區各類災害基本數據×分類資金計算標準)×(70%+30%×本地區省級補助比例)。
(四)安排冬春災荒救濟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冬春饑荒災民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省、市、縣三級分擔。
1.冬春荒補貼資金計算標準參照中央財政對我省的補貼資金計算標準確定。縣鄉* * *和村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能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嚴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2.冬春荒補助資金的分配和分擔機制為: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總分成中,省對試點縣(市)和3個自治州補助50%,對其他非擴面縣補助30%。市(州)對非擴區縣的補助水平由各市(州)* *。
3.中央和省級冬春荒補助資金當年冬季撥付總額的80%,次年春季撥付總額的20%。
(五)安排嚴重幹旱救災資金。對遭受嚴重幹旱的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指解決缺糧、飲水問題的資金,不包括其他部門負責的支持農業生產和抗旱的資金),根據災情嚴重程度,分別參照壹般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安排和分擔機制執行。
(六)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災情較重,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同級財政預備費總額、動用當年結余等方式追加安排,確保救災工作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如有結余,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七)中央和省級財政各類災害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根據政策統籌安排,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使用,實行總量包幹,超支不補。
二。淺談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專款專用和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加強監管,註重時效性。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在使用的具體安排上,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用於補償、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或擅自擴大。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為:受災群眾緊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費用(如搶救、轉移、醫療、防疫、食品、飲用水、衣物、臨時住宿等生活必需品費用);向受害者家屬支付慰問金;“三無”困難人員過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嚴重受損住房維修和加固補貼;倒塌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過渡性安置補助;冬春饑荒期間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費用;嚴重幹旱受災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費用;救災物資的采購、管理、儲存和運輸支出;符合資金使用要求的其他救災支出。
(3)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和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和認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和分配。
(4)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黨委、黨委指示,按照“調度資金確保急需、災情穩定分布”的應急保障機制,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障受災群眾應急救援和緊急轉移安置需要。
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情況下,省財政廳可根據省領導批示或災區財政部門申請,以資金調度方式提前撥付壹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五)災情穩定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季饑荒、嚴重幹旱補助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和規定申請撥付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上報災情(含規定表格),申請財政補助。上報的災情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嚴禁估編甚至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壹經查實,將追回補貼資金,並嚴肅處理。申請財政補貼時,還應上報當地的資金安排情況。受災地區自己不安排資金的,省裏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害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報省* * *批準。
3 .省* * *分配方案批準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下達受災地區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其中:擴權試點縣(市)直接下發,非擴權縣統壹下達到相關市(州)。
4.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後,應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撥付到下壹級單位,其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縣區和基層單位在發放和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采取實物救助)時,必須嚴格遵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嚴禁從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中直接扣收金融機構各類欠款、欠款和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壹重建。采取集中統壹重建的,救助金發放必須與統壹建房發放嚴格分開。對於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發放和分配,鄉鎮和社區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制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除救助對象外,直接使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村級組織是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資金支出範圍和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資金使用的管理責任。
(八)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日常監督,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004號令)處理。國務院令第427號)。涉嫌嚴重違紀或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九)擴權試點縣(市)和市(州)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可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補充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類似汶川地震、蘆山地震)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按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補充規定規定的分擔機制。
以上補充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地址:成都市治泉街55號郵編: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