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包括哪些權利?
壹種是占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占有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比如甲將其房屋出租給乙,乙對該房屋的占有屬於非業主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可以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如果乙租用甲的房屋,乙對甲的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如果租賃期限屆滿乙仍占有該房屋,則是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可以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比如A把B的壹幅畫送給C,C不知道這幅畫不是A的,那麽C的占有就是善意占有。占有他人財物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把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就是惡意占有。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的不同。在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占有不僅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還可以將原物和從原物中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不需要向惡意占有人支付任何費用。
二是用途,即有效使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的財產使用權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
三是收入,即財產的使用權和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壹項重要的所有權權利,是因為人們希望通過自己所擁有的東西獲得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本身也必須在經濟上實現自我和自我增殖。
第四是懲罰,即所有人消費和轉移財產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壹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業主本人行使。但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處分財產的權利。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完全所有權的四權。業主往往通過與自身的四權分離來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求,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功能。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即所有權的行使不會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取得所有權的方式
(壹)原始收購和衍生收購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根據是否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
1,原收購
原取得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而非他人既有權利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權、制作權、所得利息、添附權、無主物和被沒收物的法定所有權、動產善意取得、沒收等。
2.衍生品收購
衍生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現有權利取得所有權,主要通過法律行為。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根據法律行為取得
(1)雙方的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和互惠合同的變更“登記”)
(2)單方面法律行為(如遺贈)
2.根據繼承、建設(如建房、填海造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共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的。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根據法律行為取得
(1)雙方的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惠合同的“交付”)
(2)單方面法律行為(如遺贈)
2、依照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和執行
(3)公共征收、沒收和罰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的所有權壹般由原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分離應當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五)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者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征集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六)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自認領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遺產繼承
既非繼承也非遺贈的財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該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權
先占權是指“無主動產”被具有壹切意義的人占有,並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附件
①附件
②混合
混合的新物歸原物價值較大的壹方所有;如果原值等價,就會發生。
③加工
加工品的所有權取決於加工產生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有價值:如果大於,則由加工者獲得;否則由原物主取得。
(10)善意取得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價格受讓。
③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
三、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所有權完成。所有權是完整的財產權。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的主要區別在於,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其他財產權利只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是,所有者享有上述四項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必須實際行使所有的權力。他可以將四種權力中的壹種或多種分離出來,由他人享有,從而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意誌和利益。
2.所有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作為特定權利主體的所有者,他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直接實現對自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協助。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除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都有不作為的義務,屬於義務主體。
3.所有權是排他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幹涉,不允許他人妨礙或侵犯。所有權是壹回事,也是壹種權利。任何財產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這也是排他性所有權的體現。
4.所有權永久存在。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其存續期間不能預先確定。
法律客觀性:
根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