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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範圍是什麽?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減少汙染,促進泰安市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產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相關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氣象、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承辦婚禮、儀式的賓館等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告知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宣傳活動,在重大節日和重汙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加強對學生和未成年人的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泰安市:桃花源路、G3高速以東,博洋路以西(含博洋路與畢夏街交叉口向北延伸至唐家莊村、劉家莊村、司馬峪村、沙家嶺村、祁家灘村、王家莊行政村的線路),環山路以南,高新區壹天門街以北;

(2)徂徠山國家森林公園;

(三)泰山景區管委會劃定的泰山景區;

第八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高架橋(路)、立交橋、地下通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場所;

(五)加油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場所)和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區;

(六)變電站、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福利院等。;

(八)風景名勝區、森林、綠地、公園、苗圃、濕地等。;

(九)銀行、停車場(庫)、商場、電影院(劇院)、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十)建築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曬(涼)平臺和在建建築物的施工現場;

(十壹)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在前款所列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九條在下列時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壹)黃色以上重汙染天氣預警期;

(2)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其他禁燃時間。

第十條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應當合理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

第十壹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婚喪嫁娶儀式的賓館等單位,不得提供與煙花爆竹相關的服務。

第十三條在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禁燃區、場所、時間內,應當確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a)向人、車輛、建築物等投擲。;

(二)從建築物屋頂、曬(涼)平臺、窗戶等處。;

(三)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四條遇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焰火燃放許可手續。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定和經批準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高危險等級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鼓勵和倡導開發、研究和使用無汙染、低噪聲的煙花爆竹替代品。

鼓勵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以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鼓勵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安全監管部門舉報非法燃放、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屬實的,可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負責煙花爆竹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本條例所列行政機構的名稱和職能,在本市行政機構改革完成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泰安高新區、泰山風景名勝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高鐵新區)等功能區的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 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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