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法、貞觀令、貞觀風。
(3)永輝法和永輝時期的永輝法。
(4)開元時期的《開元法》和《大唐六典》。
(5)大眾時期刑法的壹般範疇。
問: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法、令、案、形四種。法、令、表、式相輔相成,構成了唐代完整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刑法,相當於現代刑法典;
法令是關於國家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規定;
案例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法規;
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
問:略論唐律的結構。
答:(1)法律。也就是法律條文,12條,502條。
(2)討論。即《釋法》,三十卷。
(3)問答。筆者采用問答的方式,對法律中可能出現疑問的部分做了進壹步的解釋。
(4)註意。作者對法律的解釋比較抽象,然後用救贖來解釋。
問:唐代六經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答:《唐六經》是按照唐代現行的部門和機關分章的,包括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體制、機構、職權、職銜、人員編制、考試及相關制度的明確規定。
《唐六典》是我國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文獻。它在我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對唐代以後歷代的禮典編纂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問:唐朝是如何發展和完善科舉制度的?
答案:(1)擴大考生來源。在國子監和各州縣讀書的學生和學徒,以及不讀書的,由各州縣自己申請。考核合格後,各州縣會派他們去中央鄉鎮進貢。
(2)增設考試科目,主要包括秀才、明靜、進士、法明、子明、舒鳴、陶舉和童子。
問:唐代的科舉制度有什麽意義?
答:(1)打破了魏晉以來“門第”的界限,改變了“上品無貧”的現象,為知識分子從中小布衣地主進入官位創造了條件;
(2)為唐朝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政權,促進封建文化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唐朝對科舉學生的標準是什麽?
答:(1)有著雄壯的物理外觀;(2)用詞正確;(3)楷書美觀;(4)文理科優秀。
問:唐朝的封建五刑制度。
回答:(1)鞭笞。以十為壹等,分為五等,即從十到五十。
(2)杖刑。以十為壹級,分為五個等級,即60到100。
(3)監禁。刑期分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五年。
(4)流放。裏程分為二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
(5)死刑。分為絞和劈兩類。
問:唐代管理贓物犯罪的類型。
答:(1)受賄枉法,是指官員被要求收受財物以觸犯法律的行為。
(2)收錢不犯法,是要求官員收取財物,所要之物不違法處置。在量刑上,比收受錢財、枉法還輕。
(3)指官員收受下屬或所轄人員的財物。
問:唐律規定的其他物權的取得方式。
答:除了買賣、繼承和增加,還可以取得其他物權:
(1)山野的東西收購是基於先占原則的。
(2)埋藏物,即地下埋藏物,應與房東平分。如果是古代文物,必須送到政府,政府會給壹定的費用。
(3)隔膜的遺物應歸還原主。
(4)漂物應先索賠,原物賠償給漁民;如果無人認領,漁民獲得所有權。
(五)孳息應當返還原主。
問:在唐朝,法律規定結婚是違法的。
答:(1)同姓不結婚;(2)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不應該結婚;
(3)不準娶離家出走的婦女;(4)禁止獄官迎娶其管轄範圍內的獄女;
(5)禁止嫁好人;(6)不要貿然結婚,如有意隱瞞身份、年齡、身體狀況等。
問:“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設定稅收總額,各地根據中央分配的數量向當地住戶征收;
(2)土著戶和客戶均納入現州縣戶籍,按大小和財產多少確定戶籍;
(3)兩稅分夏、秋兩季征收;
(四)租佃制,壹切雜稅雜稅壹律取消,但配額不取消;
(5)兩稅按戶納,粟按田納;
(六)無固定住所的商人,在本縣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壹納稅。
問:唐代的中央司法機關。
答:中央司法機關是大理寺、刑部、禦史臺。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中央機關官員、在京師徒的犯罪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涉嫌死刑案件。
刑部作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大理寺和各縣審理的案件。如發現可疑案件,將責令原審機關再審或改判,死刑案件移送大理寺再審。
禦史臺是中央政府的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壹些案件的審理。
問:唐代禦史臺的組織。
答案:(1)臺灣研究所。參與大理寺審判,審理皇帝移交的案件。
(2)殿院,掌糾察宮中官員違法不恭之事。
(3)察院是皇帝的地方耳目。
問:唐朝的刑法原則。
答:(1)對老、幼、殘、聾犯罪減輕或免除處罰。
(2)自首減輕處罰。
(3)同居的罪惡感是隱性的。
(4)區別* * *是第壹。
(5)二人以上犯罪,且數罪並罰。
(6)本文與示例不同。
(7)沒有正確的判斷犯罪的規則。
(8)把外人變成罪犯。
問:唐律十二章的標題。
答:第壹部《名例定律》;第二條《禁止令法》;第三章“法律職業體系”;第四部《家庭婚姻法》;第五部《穩庫法》;第六篇《善於興法》;第七條“賊賊之法”;第八章“打官司的規律”;第九條“弄虛作假的法律”;第10條雜項法律;第十壹條“捕死法則”;第十二條越獄法。
問:初唐立法的指導思想。
回答:(1)禮刑並用。唐太宗李世民總結了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在魏徵與馮德毅論戰的基礎上,他積極推行以教育為宗教,以懲罰為補充的政策。他主持的貞觀之法,把禮刑結合作為立法指導思想之壹。高宗皇帝李贄繼承了“德禮”作為政治教育的基礎,刑罰只是保護“德禮”的遺產。
(2)法律簡單。法律的簡單性意味著條款簡明易懂。唐朝統治者認為隋朝滅亡的原因之壹是法王過於親近,於是唐朝統治者提出了“簡而易從,法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導原則。
(3)寬嚴相濟。所謂寬大就是提倡使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犯罪分子采取謹慎的態度。以隋朝滅亡為鑒,唐朝統治者以長治久安為目的,采取寬嚴相濟的立法指導思想。在這壹思想指導下,貞觀之法是封建社會同類犯罪最輕的法典。
問:《唐律論》的內容。
答:第壹部《名例法》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刑罰體系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守故宮法》,主要是保護皇帝的人身安全、國家主權和邊境安全。
第三章,專業系統的法律,主要是關於貪官的設置、任命、職責和對枉法的懲罰。第四章“家庭婚姻法”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婚姻家庭,以保證國家稅源,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廄庫法》,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和倉儲的管理,保護官產不受侵犯。
第六部《盛世之法》主要是關於士兵的招募、軍隊的動員、將軍的職責、軍需的供應、違章建築和徭役的征收等。,以保證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控制征勞,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部《賊寇法》,主要講的是嚴厲鎮壓和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章《鬥訟法》,主要是懲治鬥歐,維護封建訴訟制度。
第九條《欺詐證偽法》,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保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條“雜項法”,不屬於其他“分則”條文,此處規定;
《逮捕與死刑法》第十壹章,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士兵,俘虜和仆役的逃跑,以保證國家兵役和徭役的招募及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越獄法》,主要是關於審判、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問:唐朝保護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的法律特權有哪些?
答:(1)議案,即八項議案。意思是八種人除了犯“十惡”之外,還可以享受“討論”的特權。這八種人是論親戚、論原因、論才能、論能力、論功德、論貴人、論勤快、論客。這八種犯死罪的人,司法機關是不能直接審判的。他們必須先為自己的罪行召見皇帝,滿足“議”的條件,大臣們再聚在壹起議,最後由皇帝作出裁決。
(2)拜托,是通過請願的程序減輕處罰。邀請人的限制比享受“討論”的人更嚴格。
(3)減刑,是指七品以上爵位和有爵位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後代,犯流浪罪的,可以享受減刑壹級的優待。
(4)贖是指應議、邀、減及九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應“減”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後代犯流放以下罪,享受銅贖優待。
(5)官職是指官員可以用官貨和官銜來抵消監禁和流放的懲罰。
(6)免除官職,是指有官階的官員犯了行為犯,通過免除官職減輕處罰。
問:請描述壹下“十惡”。
答:“十惡”是以隋唐為代表的封建法律規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十惡不赦者,嚴懲不貸,不得享受議、邀、減等優惠措施。
壹種是謀反,企圖推翻唐朝的統治,奪取皇位。
二是謀大逆不道,這是有預謀的破壞祠堂和宮殿的行為。
第三,叛國投敵行為。
第四,惡忤逆是指毆打、殺害尊敬的親人。
五個字說不,罪犯殘忍,違背了做人的正道。
第六,不尊重,侵犯了皇帝的尊嚴。
七是不孝,嚴重違背孝道。
八是不和,也就是親人之間相互侵犯的行為。
九、非血緣關系的不義,按名分應該遵守道德,卻被拋棄。
十是內亂,家庭內部秩序混亂和人際關系混亂的行為。
問:唐律的主要特點。
回答:(1)風格完整,結構嚴謹。
體例的完善,意味著壹部唐律幾乎囊括了當時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其成為壹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嚴謹的結果主要體現在名例法與其他條文的關系,以及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照,尤其是條文的順序,體現了立法者運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輕重緩急。縱觀唐代法律的排列順序,結構嚴謹,反映出唐代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成熟的階段。
(2)懲罰是均勻的。
首先,主刑是壹罪壹罰,而不是壹罪數罰。
其次,唐代執行死刑的方法比歷代少,多指絞殺和斬首。
再次,刑罰加減原則較輕。
最後,建立壹個服務流來代替那些可殺可不殺的死刑罪犯。
問:略論唐律的歷史地位。
答案:(1)《唐律》將秦漢以來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經驗制度化、法律化,成為壹部完整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僅在唐代封建法律秩序的形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保證了經濟的恢復和政治的穩定,在封建法制發展史上處於重要的歷史地位。
(3)唐朝的法律也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韓國的高麗法和日本的大寶法都是以唐律為基礎的。
(4)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異彩,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