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要點:第壹章安全生產法基礎知識:1。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狹義的法律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以及其他成文和不成文法。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主要是成文法。
2.中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取個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3.根據法律的產生和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被國家認可並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判例等。
4.根據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次,法律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5.狹義的行政法規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是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市、經濟特區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守法是中心環節。8.安全生產立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 * *規章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規範性文件。
9.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標準。10.不同安全生產立法對同類或者同壹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壹般多於上位法。1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等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2.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壹安全生產項目的技術要求可以高於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之相沖突。13.在同壹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中,對同壹類型問題的法律適用,應當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安全投資決策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的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非法人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決定安全投入資金;對個人投資、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投資者即股東決定中央投入的安全資金。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人員資格的規定:壹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由相關主要部門進行考核。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由專業生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並經專業資質和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
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方、承租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壹協調管理。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職業危害防護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等事項。8.員工的權利:壹是安全、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二是對事故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三是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第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第五,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壹是遵守規章制度和服務管理的義務;二是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三是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四是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義務。10.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行使的職權:現場檢查權、現場處置權(針對壹般違法行為)、應急處置權(針對重大隱患)、查封扣押權(針對15日內作出決定)11、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