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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性:

壹、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處置

土地使用者依據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壹種有期限的物權,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此,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限使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從以下兩個方面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期滿的法律後果:

(1)更新

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續期。

1.續期申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給予答復,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給予批準。

3.更新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壹樣的,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唯壹不同的是,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應經出讓人同意,但出讓人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申請無此義務。

(2)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不批準其續期申請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只是在壹定時期內由國家以出讓的方式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該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即取得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土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交多少錢?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沒有相關政策,具體操作需要咨詢當地房管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這裏說的“自動續期”就是無條件續期,不需要繳納費用,也不需要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自動繼續合法使用土地。

三、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了?

《民法典》第35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壹)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除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他房屋應予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這樣就可以延續財產所有權,當然,除非到了危險的時候需要強行拆除。

(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地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自然會消失。

(三)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而未依法批準續期的(即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地上財產按收回時的殘值予以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至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必須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好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置就這麽多了。如果妳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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