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公司法》要求轉讓國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必須得到半數股東的同意。另壹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明確規定,壹個股東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這壹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也針對外國投資者的股權轉讓。

顯然,這種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保持外資企業更強的人的因素,體現國家對外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有其他股東不同意向第三方轉讓,是否必須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沒有規定,但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同意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轉讓必須經企業原審批機關(業務部門)批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正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必須經法律批準壹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股權轉讓也必須經原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其次,股權轉讓獲批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必須征得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就是說,對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基於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批準和工商登記,二者缺壹不可。

3.向第三方轉讓的限制和轉讓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壹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合營另壹方。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為因素,保護合資企業相對股東的權利。也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出資不到位的股份質押及質押股份轉讓的限制。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必須符合法律和有關合同的規定,否則其股權將受到相應限制。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在外資出資到位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對未交付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人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投資者不得轉讓質押股權。同時,外國投資者質押股權時,也必須經原政府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質押股權。

五、部分轉讓外資股權後,外資股權比例不得低於25%。

壹般來說,國家要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比例不得低於25%,也就是說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和稅收管理的通知》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法律法規不允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降至25%以下。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國投資者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中國投資者,否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使其股份低於25%,或者全部轉讓,或者轉讓後的股份比例仍高於25%。

6.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如果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不受此限制)。

部分轉讓境外股權的,除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外,不得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都規定,公民個人和外商不得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002年2月30日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和稅收管理的通知》進壹步明確,原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超過1年的,經批準變更後可繼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創造空間,壹個創業的平臺。

但我國仍不允許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的方式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允許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原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將部分股份轉讓給境內個人,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7.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作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後三年內不得轉讓,後續轉讓須經原政府審批部門批準。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要求。

  • 上一篇:泰安市區狂犬病疫苗接種門診泰安市中心醫院狂犬病疫苗
  • 下一篇:未婚承諾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