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屬於著作權人,著作權應當由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是這樣的:“著作權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的利益。”《著作權法》修改後,在這方面增加了關於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該條可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權利人實現救濟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許多作者通過壹個統壹的組織行使權利,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西方,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歷史。發達國家在這方面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經驗。我國1990著作權法制定時,有專家提出將集體管理組織納入,但當時很多人對這壹組織並不了解,我國也缺乏相關實踐經驗,所以沒有納入。但在實踐領域,已經出現了壹些集體管理某壹方面版權的組織,如成立於1992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於1998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等,都在各自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以完善的權利體系規定了著作權,具體體現在著作權法第10條。其中有些權利是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的,如發行權、改編權、展覽權等。但是有壹些權利是著作權人不能或者不能控制的,比如復制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報紙轉載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作品壹旦被大範圍多次轉載,作者的稿酬權就很難得到有效保護。再比如音樂作品的播放權。作者不可能知道所有播放其作品的電臺、電視臺,其相應的產權難以實現,等等。對此,在知識產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作者往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現自己的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代為履行義務、許可使用、收取費用,已經成為管理作者權利的有效手段。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是立法上的壹大進步。
通過專業的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可以為權利人節省實現或者救濟權利的成本,充分維護權利;對於國家來說,也便於實施版權管理,同時與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接軌;從整個社會來看,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激發創造力,促進科學文化進步。
二、擴大行政處罰的範圍和種類,加強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
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雙軌制[2]。有人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應加強司法保護,弱化行政保護,防止行政力量對知識產權的過度幹預[3]。但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多、影響大、專業性強,很難全部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保護具有速度快、程序簡單的特點,可以及時處理糾紛,節約成本。並且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對維護知識產權法律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再者,國際知識產權組織也認可和支持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所以修改後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都規定了行政保護並予以加強,這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擴大行政處罰範圍
對比原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以下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並且這種傳播方式不限於復制、發行,還包括表演、放映、播放、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二)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三)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或者故意刪除、更改作品、音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4)制作或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且不限於藝術品..由此可見,著作權領域行政處罰的力度和廣度都有所加強。壹方面是基於著作權客體範圍的發展變化,新的權利客體需要行政救濟;另壹方面,考慮到當前盜版活動猖獗,雖已整治多年,但並未止住其猖獗勢頭,而這也日益嚴重地影響了中國的國際聲譽,不利於中國與世界的知識產權交流。要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積極快速的執法作用。
2.擴大行政處罰範圍。
原著作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是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修改後增加了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和沒收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即除侵權所得外,侵權產品和實施侵權行為的信息也被沒收,壹方面增強了處罰的色彩,在壹定程度上消除了侵權人後續侵權的可能性,可以收到良好的打擊。
三、完善司法程序,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法定賠償制度。
1.規定了臨時保護措施。
為了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保全可能的證據,為認定侵權行為奠定基礎,WTO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成員國司法機關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如臨時禁令、證據保全措施等,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侵權行為的構成應具備“危害後果”的要件。所以立法上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沒有司法救濟,對這種行為也沒有臨時禁令。《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然而,這種措施只能在涉及實質性糾紛的訴訟中采取。基於此,在以往的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侵權行為不能及時制止、侵權證據滅失、侵權人得不到懲罰、權利人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削弱了司法保護。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了訴前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規定,突破了傳統的侵權構成理論,是立法上的又壹重大進步,避免了侵權行為的進壹步發生和擴大;及時保存、固定侵權證據,便於法院查明案情;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確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根據這壹規定,在著作權領域,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應當在提起訴訟後舉證證明侵權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但是,著作權侵權有其自身的特點,侵權的數量日益增多,手段越來越專業化,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給被侵權人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如果著作權人要起訴已經治愈幾年的盜版,就需要證明盜版成立。但實際上,盜版被權利人發現後,盜版者往往不提供盜版產品的來源,並以各種借口掩蓋盜版產品的非法性。權利人很難自行給出有力的反駁。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給侵權事實的認定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也容易使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畏難情緒,害怕無功而返,甚至招致大量的訴訟費用。著作權法修改後,這種對權利人不利的局面得到了扭轉。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出版者或者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租人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要求復制品或者其他產品的出版者、生產者、發行者、出租者在使用產品時盡到註意義務,以保證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的實施和著作權糾紛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3.細化賠償規定,提高法定賠償金額。
修改前《著作權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賠償問題,修改後細化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舉了幾種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二)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3)按照法定賠償金額賠償。法定賠償數額確定後,即使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情節和範圍,責令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予以賠償,從而避免過去“勝訴賠錢”的尷尬局面,將對權利人的保護提高到壹個新的水平,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同時,這壹制度的建立豐富了我國的民事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隨著經濟、科技、文化的快速發展,決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改不會壹勞永逸。但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無論是立法內容還是立法技術都達到了國際水平。面對知識經濟的浪潮和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日益完善的保護,我相信中國的版權保護制度完全能夠適應時代的要求,為中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