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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的詩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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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子犯法,匹夫有責”是包公戲劇《秦香蓮》中經常聽到的壹句臺詞。這聽起來很熟悉,是民間流行的壹句話。而且這句諺語還有壹點今天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直到今天還經常被引用。

沒有法律依據的俗語

然而,這句諺語與我們從中國法律史中得到的壹般印象相矛盾。因為古代法律中意義相反的條文數不勝數,古代史書中與之相反的例子可以說比比皆是。

從法律上講,據說西周時期就有“八帝”制度。犯有死罪的八種人不能依法懲處,而應由最高法院的大臣們討論後,再報國王決定。這八種人的第壹種是國王的親戚。而且據說西周的法律中有壹條原則是“大夫不罰”,貴族大臣犯罪不罰。這樣的制度是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之壹。所以傳說公元前536年鄭的執政之子向全體平民公布法令時,晉國大夫上書批評,說他要滅國,使自己無子。但在公元前513年,連晉國自己也公布了對貴族和平民統壹適用的法律。據說孔子哀嘆晉國失去了對貴族的尊重,已經“失序”。看來以後只能亡國了。

戰國時期興起的法家思想強調“刑無等級”,要求廢除貴族特權。商鞅主張“從香清到庶人大夫”,壹切罪行同等處罰。但在主持秦改革時,太子犯法了,他下令懲罰太子的老師,壹個割鼻,壹個毀容。法家宗師韓非子提出“法不貴”、“刑後不可免臣”,但並沒有說太子也要依法受刑。可見,即使是最兇猛的法家,要求的也只是清廷大臣的“刑無等級”。因為如果王子犯了罪,按照法律受到懲罰,國王本人是不是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和制裁?然而,這個問題是討論的禁區。沒有壹個文人或政治家敢拿這個問題去得罪國王或皇帝,這也可以說是韓非在《說難》中提到的主人不可觸及的“逆鱗”。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控制著清朝大臣以下的“刑無等級”。

漢朝開始明確改革後的儒家學說是政治和法律的指導原則。後世的法律對貴族大臣有很多優待。比如皇親國戚是由“八項提案”轉化而來的“八項提案”制度的頭號對象,犯普通罪直接減壹等刑。死刑只有在政府最高大臣討論並經天皇批準後才能執行。其他特權還包括“上朝”(壹個罪名要請示皇帝才能判刑)、“贖身”(金錢抵罪)等等。總之,就法律而言,古代從來不承認“君犯法,庶人同罪”。

只有叛逆的王子才會受到懲罰。

當然,如果太子膽敢圖謀謀反,自然要和普通人壹樣付出地獄般的代價。周公是儒家的典型人物之壹,他借助壹個國王來統治世界。他的兄弟管叔和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處死。以此為例,任何壹個被貼上叛逆標簽的王子,都不會有好死。歷代法律規定,如果是謀反謀反等重罪,是不允許享受“八議”特權的。

從《史記》的記載來看,諸侯犯普通罪,平民也依法懲處,確實很少見。最著名的故事是隋文帝懲罰兒子楊鈞,隋文帝的第三子楊軍被封為秦王,任命為並州總經理。在位時大興土木,所建宮殿奢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規格。放高利貸剝削人民。隋文帝得知後,罷官,召回京師居住。大臣們都認為秦王的罪名只是違反制度而已,沒必要這麽嚴厲。文帝曰:“法不可違。我是五子之皇還是萬民之皇?按照妳的說法,為什麽不另外制定壹個皇帝的兒子遵守的法律呢?周公這樣的偉人,也殺了壹個叛逆的兄弟。我比周公差遠了。我怎麽能犯法呢?”結果,楊軍死於抑郁癥。但對於這件事,史書的評價是隋文帝對子女太刻薄,所以隋朝只亡了兩代。

包公戲劇性的形象變成了壹個偉大的偵探。

那麽這句俗語是無中生有嗎?當然不是。敢於公然對抗法律的俗語,在小說、戲曲中是很少記錄的。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古代的小說和戲曲資料,就會發現在元明以後的文學作品中,“太子犯法,庶民同罪”已經成為壹句常見的諺語。

給現代觀眾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蓮》、《我的公案》等包公戲劇,實際上是20世紀才出現的,其中所宣揚的法律觀念與故事中所描述的在宋代大相徑庭。元雜劇中的戲,如圖、林昭德《三心》、包龍智探園花計、《智探灰蘭記》、《在做米》、《叮當當壺鬼》、《智探與神奴做金閣》。

關漢卿筆下的包公形象

從流傳至今的元雜劇劇本來看,關漢卿最早著力於把包公塑造成壹個與權貴鬥爭、執法如山的法官。在他寫的以破案為主的話劇《蝴蝶夢》中,他為劇中被害人的妻子寫了這樣壹句歌詞:“我若到了官,就去與妳相戀,使不得國家親皇,我為他龍孫之子:殺人要打官司!”這有點像“君犯法,庶人有罪”。

在另壹部影片中,包將陸宅郎斬首,“有權有勢”的惡霸陸宅郎公然搶走妻子,收留受害者無家可歸的兒女,將陸宅郎斬首,說“為陸宅郎,為外人受苦,不顧人情往來,奪妻奪女,被老人智斬,足見君王無親人。”這句話“君無親戚”的意思也接近“君犯法,庶人同罪”

但關漢卿在這些劇中也明確表示,這些說法只是民眾的追求,並非當時法律的現實。比如《蝴蝶夢·有三測》裏,惡霸葛標上臺大聲念道:“我有盡我所能的力量,見官見政,並無羞恥之心。如果妳是王力可,為什麽不和他壹起戴頂帽子呢?我自己的葛標也是如此。我是壹個強大的家族。我殺人不償命,還經常坐牢。”殺人無非就是坐牢。後來,葛標被受害者的三個兒子殺死,所以包公不得不命令他的壹個兒子支付他的生命,但秘密地將另壹個死囚處死,並釋放了他的孝子。包公還向皇帝報告說“魚姬閬”犯了極刑,然後在死刑命令上的名字上加了筆畫來處決陸宅郎。

黑暗中的追求

由於元朝是壹個少數民族政權,少數民族統治者與中原地區的傳統文化是相當隔離的,他們所實行的統治往往脫離了中原地區通常的法律軌道。比如根據遊牧民族的習慣法,傷人殺人的案件往往可以作為損害賠償金解決,特別是在蒙古和色目人,漢人被殺,只處以杖刑,賠償“燒埋銀”。這與漢族傳統的“殺人者死,受傷害者罰”的法律原則和“殺人還債”的傳統習俗(殺人不是還錢就能解決的)有很大的沖突。此外,元朝官員腐敗,貪官橫行,百姓更加沒有安全感,希望政治清明,可以抑制權力的囂張。

元代雖然最終恢復了科舉選官制度,但統治者與士大夫階層的關系普遍緊張。讀書人無法正常提升社會地位,甚至有“九子十乞丐”的傳言。這種情況使得相當多的學者常常以批判現行制度的姿態(當然壹般是在宋代背景的幌子下)在作品中描述社會狀況,從而在作品中記錄和發揮了人民的追求和欲望。戲劇藝術的大眾傳播,反過來又極大地擴大了這種追求欲望的影響。關漢卿在元代劇壇影響很大,許多包公戲也延續了他的戲路。比如“殺人的不是我壹個人,沒有親人的我也不是國王”這首詩,就是壹個匿名的人寫的。也許這就逐漸形成了壹句俗語“君犯法,庶人有罪”。

基層啟蒙的假象

明清兩代大大加強了“教化”在基層的實施,朝廷制作了許多膾炙人口的案例宣傳材料,如明太祖的《大高》、《教化百姓榜》;清代有“甲骨文十六條”、“甲骨文廣教”、“大義之惑”等。因此,人們可以了解到壹些諸侯因犯下叛亂而受到嚴厲懲罰的情況。這個政策自然會起到輿論引導的作用,進壹步傳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諺語。

但在明代的小說中還是很難找到“太子犯法,庶民有罪”這種常見的說法。這大概是因為回歸社會政治主流的學者,知道朝廷有“八條意見”等優待“諸侯”的制度,不願意把這句諺語寫在自己的作品中,以免給人以批評朝廷現行制度的印象。即使有些作品引用了這句諺語,也往往是在否定的意義上引用。如明末短篇小說集《石點頭》第十卷《與壹群魚別離之夢》中說:“若判‘君與孫犯法,與庶人同罪’,似乎只是壹個設定了而未實施的偽蓋。有什麽關聯?”

直到明末清初,戲曲、小說中才引用“太子犯法,庶民有罪”這句俗語。比如明朝末年,第四章講了元朝轉世的故事,清朝乾隆年間,小說《綠野仙蹤》第二十三章講了鬼神的故事(寫“君王犯法,與常人無異”),第七十五章,清朝末年,宋太祖與趙匡胤的故事 飛龍的故事講在第二章,晚清講比目魚的故事講在第八章(成文)

這種情況可能與清朝統治者的法律改革有關。清朝入關之初完全沿襲了明朝的法制,但傳統的“八議”制度始終流於形式,從未實施。清朝雍正帝公開宣稱,該法的這壹內容是由來已久的條文。我們韓國的成文法中雖然有這些文字,但是從來沒有按照它們來執行,這是有深遠意義的。因為刑法的設立是為了懲罰天上的罪行,這是世界上最公平的事情,不能以人的意誌任意加重或減輕。而且雍正帝通過宮廷陰謀登上皇位後,把弟弟關起來殺了,甚至痛恨“八項意見”從中作梗。甚至在曾經在基層普及的《正義感失傳》壹書中,他還“大義凜然”地為弟弟申冤,說按照“朝廷律令”,兩兄弟也應該被殺。“有此壹罰壹造,必使天下子孫有血緣。”

“下裏巴人”流傳的俗語

由於清朝統治者對傳統刑事政策的修改,“君犯法,庶人同罪”的說法不再與政府的政策明顯矛盾,所以這種民間諺語更受歡迎,清朝的學者也不太害怕把這種諺語寫進自己的著作。但即便如此,在真正文人創作的小說中,也幾乎找不到這句諺語。

在清代,引用這句諺語的小說作者往往不是文人,或者至少不敢公開承認自己是文人:《燈草和尚》的作者名叫高則成,元末明初的劇作家,真實身份不詳;《綠野仙蹤》的作者李百川曾是壹位屏友,但他壹生從未成名。他壹直是丁白,而不是真正的士大夫。《飛龍傳》是壹部說書人的故事書,是民間藝人的口頭創作。比目魚也是講故事的人的故事。整個故事敷衍自清初劇作家李煜的《連畢成》第壹卷“譚楚瑜戲中抒發對劉維之死的感情”,這句話在李煜原著中是找不到的。由此可見,這句諺語至今仍主要流行於“下裏巴人”的口頭文學和民間戲曲中,並在積極意義上被引用。

到了近代,隨著從西方傳入的法治理念的普及,主張變法的知識分子將這句諺語附加到西方法律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使這句諺語在新的解釋下更加廣泛地流行。不僅最初的“下裏巴人”而且學者們也積極地發揮了這壹古老諺語的積極意義。並更多地直接引用在戲曲等通俗藝術中,使其傳播更廣,波及到當代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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