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遇有上述情形,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因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下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