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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即法定強制性招標項目。

1.根據該條規定,法律強制招標項目分為兩類:壹是本法已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二是其他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1.本法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是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即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建設項目相關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這裏所說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土木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築項目,以及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山、水庫、通信線路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相關設備、線路、管道的安裝工程。這裏所說的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貨物的采購,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本身所使用的各種建築材料和設備的采購;項目所需電梯、空調、消防等設施設備的采購;工業建設項目生產設備采購等。

2.根據該條規定,並非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都必須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且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制定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建設工程,才屬於本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各行業發展提供基礎服務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通信等設施;公用事業是指自來水、電力、燃氣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行業。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質量事關公共安全和社會利益。為了發揮招標投標制度在保證工程質量方面的重要作用,該條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無論建設資金來源如何,都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包括用各級政府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用各種政府性基金(如鐵路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建設的項目。)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預算外資金建設的項目,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國家資金來源於各種稅收和政府收費,以保證國家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這涉及到全體納稅人和全社會成員的利益。鑒於招標制度在保證采購資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采購質量方面的優勢明顯,且其采購程序公開,便於社會監督,許多國家都立法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的采購項目必須采用招標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在工程建設領域壹直實行招投標制度。國務院1984年9月發布的《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改變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舊辦法,實行招投標”。十幾年的實踐證明,工程建設領域實行招投標制度,對於保證國有建設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堵塞腐敗黑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招標投標法》將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采購納入法定強制招標範圍,與國際慣例壹致,也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開始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壹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和援助資金,規模逐步擴大。壹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通常由我國政府有關部門作為國外貸款的“窗口”單位,國家實行統借統還,或者由國家財政承擔還款擔保責任。因此,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這類貸款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廣義國有資金的壹部分。與國家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壹樣,也應當納入法定強制招標範圍,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中國有責任確保這些援助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當然,根據本法附則壹章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貸款人與捐贈人對采購方式、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該規定,不適用本法;但是它的規定違背了我們社會的利益。

2.本條第1款原則規定了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範圍。這個範圍需要在實際執行中進壹步具體化。比如如何界定第1條第(1)項規定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這些都需要更具體的條文來方便操作。同時,由於招標程序復雜、時間長、費用高,許多國家關於招標的法律和壹些國際組織規定,對於壹些采購金額較小的項目,可以不采用招標投標。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我國壹些地方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也從采購資金數額和項目建設規模兩個方面限制了強制招標采購的範圍。考慮到本條第1條規定的強制招標采購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較為復雜,且由於需要根據經濟發展和幣值變化調整強制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法律上難以作出具體規定,因此, 該條第二款規定,本條第1款所列強制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授權。 在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招標投標法(草案)》的說明中,已經提出“在國務院提出這個法律草案的同時,已經明確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研究, 並根據不同領域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盡快提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與《招標投標法》同步實施。”

3.本條第1款規定了根據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采購項目。事實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並不限於本條第1條所列項目。原則上,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進行采購,采購金額達到法定金額以上的,除法律沒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實行招標。壹般來說,在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中,各國都把招標作為公共資金采購的主要方式,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做出具體規定。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財政支出中建設性支出占相當大的比重,很多工程項目都是用國有資金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中的浪費和腐敗,往往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特別是目前,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不僅在經常性財政收入中安排了更多的建設性資金,而且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籌集了大量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和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因此,迫切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國家巨額建設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在《招標投標法》中,有必要將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納入本法規定的強制招標範圍。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政府采購法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程序。起草完成後,將按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於使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采購活動,除建設工程外,其他必須進行強制性招標的項目將主要在《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中予以規定。因此,該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強制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規則和程序應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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