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和代理的區別
1.以民事主體活動名義的不同代理,是指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被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行事,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的壹種法律制度。委托合同是壹方委托另壹方辦理某種事務,另壹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2.適用範圍不同的代理制度壹般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委托合同只是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於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冊),還可以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如復印文件)。
3.法律關系是否成立,需要當事人做出不同的承諾。代理關系中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是單方行為,只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才發生授權效力,所以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需要代理人作出承諾。委托合同是約定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
4.效力範圍不同。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委托人和第三人。代理關系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其法律效力延及這三方。委托合同不同於代理關系,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與第三人無關。
委托的法律定義
法律主觀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當事人向委托人出具授權委托書的相關規定包括:訴訟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壹條* *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什麽是代理?
所謂代理,是指壹人代表另壹人行事,其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另壹人。作為他人法定代理人的人,稱為代理人;代表他行事並承擔法律行為效力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有以下三個特點:
(l)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雖然壹方代表另壹方或為另壹方的利益行事的情況很多,但只有當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壹方的法律地位時,即當另壹方通過壹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在法律上才稱之為代理。
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義務無關。例如,丈夫可以送妻子去參加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在這種情況下,代表人只是服務於壹個社會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所以代理法不適用於這個代表人。但這並不意味著雇傭代理人所達到的法律目的壹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壹位母親讓她的兒子從送奶員那裏買牛奶,她的兒子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如果壹家公司要求其董事簽署合同,那麽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壹種關系是否屬於代理關系,需要區分壹方是在為另壹方履行壹種社會義務,還是在執行或終止壹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誌是其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代理是涉及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行為,意味著代理人不可能直接與被代理人或者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麽他們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壹方代表另壹方的情況。代理人以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約束被代理人的,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壹個特點是它是壹種三方關系。第壹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第二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力歸屬關系,第三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當事人關系。
(3)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這就確定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壹種信托關系。在代理關系中,委托人處於被動承擔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托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的,信托關系所延伸的信義也是代理人對委托人的重要義務。根據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被代理人許可,不得代表被代理人的相對人或者為其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絕不從委托人與第三方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放在與委托人利益競爭的位置上。綜上所述,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