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童罪是壹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這種行為會對女孩的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會極大的影響女孩以後的生活。這種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明確指出要嚴懲的,而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對較弱,尤其是在孩子心理發育不健全的情況下,會對其心理產生不可磨滅的陰影,所以這樣的犯罪行為會受到嚴懲。
壹、猥褻女童罪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
猥褻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的猥褻行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對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規定進行解釋
本條是與1979刑法第160條流氓罪分開的罪名。從多年的司法實踐來看,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具有隨意性。1997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的規定進壹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對罪名的表述和量刑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了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該條規定的罪名就屬於其中之壹。
該條第壹款是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處罰。根據該款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在違背婦女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傷害、毆打被害婦女,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無法抗拒的方法;“脅迫”的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恐嚇,使其在精神上受到脅迫,迫使其就範而不敢反抗的方法。比如威脅殺害被害人或者傷害被害人親屬,威脅暴露被害人隱私,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以及女性所處的孤立環境進行威脅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比如利用女人生病睡覺進行猥褻侮辱,把女人灌醉,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等等。這裏定義的“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意願,通過脫衣、撫摸等猥褻手段對其實施猥褻。“侮辱”主要是指多次偷偷剪斷婦女的辮子和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性物質和塗抹汙物,故意向婦女暴露生殖器,追逐、阻擋婦女等侮辱婦女的行為。依照本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第二款是關於如何處罰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人。強行猥褻、侮辱婦女是對婦女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而聚眾鬥毆或者在公共場所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被害婦女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和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予嚴懲。因此,該款規定,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第三段是關於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這裏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撫摸、強奸手指、雞奸等淫穢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14周歲的兒童缺乏認知能力,特別是性意識,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猥褻兒童罪不需要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只要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就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在該款的實際執行中,要註意區分猥褻兒童和壹般的對兒童的“親密”行為。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淫穢下流欲望,往往會對兒童的身體或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不良影響,且該行為壹般為當地風俗習慣所不允許。猥褻兒童的,依照本款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1)要註意區分此罪與非罪,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壹般猥褻、侮辱婦女的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只有具有“強制”行為的人,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2)區分本罪與侮辱罪,侮辱罪以詆毀他人為目的,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公開實施的,侵犯的對象不限於婦女、兒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是出於滿足行為人淫穢、猥褻的欲望,不要求公開針對特定的人,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兒童。
綜上所述,猥褻女童罪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其處罰也是壹種從重處罰。猥褻女童罪符合從重處罰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作了詳細規定。壹旦發生針對兒童的犯罪,要及時報警,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