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具有法律的壹般屬性,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又有自己的特點,不同於其他法律。
我國衛生法是根據憲法原則制定的,主要涉及:國家衛生管理體制、衛生機構設置、崗位資格、職權範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責任和行政處罰等。,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衛生法包括以下含義:
1.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的差異,決定了各國在衛生事業和管理上存在著巨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壹般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法,而是壹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在憲法基礎上制定的適用於該國的法律規範。衛生法作為國內法,沒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承認。
2.衛生法是規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關系的法律規範。從衛生法調整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進程來看,衛生法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包括:
(1)調整中央和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和分工。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2)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⑶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泄露醫療患者的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調整政府與員工的關系。例如,《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培養鄉村醫生。”等壹下。
⑸調整政府與制藥機械企業的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並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沒有藥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藥品。”等壹下。
3.《衛生法》規定了以命令和服從為基本內容、以服從為基本特征的縱向衛生行政關系。《衛生法》規定了以命令和服從為基本內容、以服從為基本特征的縱向衛生行政關系。
在這種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壹個必要條件。
壹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執行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壹方面,行政機關壹旦成立,其行為就具有壹定的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壹定的規則和程序。
當然,衛生行政法也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壹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權利和活動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誌和公益的要求。
4.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地位,及時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用法律的武器控制和杜絕傳染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疾病流入我國;其次,是依法維護國民醫療服務的社會公益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
再次,通過立法,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相關部門可以有法可依,組織協調,有序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通過立法,建立和完善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