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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

第壹條為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維護國家權益,查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即國家以各種形式進行的投資及其收益、占有、接受贈與、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法認定的各類財產或產權。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有者、投資者和管理者違法違規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具有資產經營權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查處全市國有資產流失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國有資產流失的調查處理。各級審計、稅務、工商、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有資產流失,有權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檢舉、揭發,並有義務配合國有資產流失調查。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行為進行調查:

(壹)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產權登記或者產權界定的;

(二)在股權分配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可或決定不送國有股、少送股份、不分、少分或虛報股利的;

(三)在國有產權轉讓或者置換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在承包或租賃國有企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在財務處理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財務決算,不記錄國有資產收益,或者減少國家資本及其權益的;

(六)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拒絕報告或者隱瞞境外國有資產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調查:

(壹)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有關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對需要調查的事項進行立項;

(三)制定調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調查結論,包括作出決定或提出建議。

前款規定的壹般調查項目的設立和結論,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重大調查的成立和結論,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八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調查國有資產流失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國有資產流失的有關事項進行陳述和說明;

(二)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如實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進入被調查單位收集證據和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收集文件、財務賬目等資料等證據時,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作出證據處理決定。第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調查國有資產流失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或者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對相關事項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第十壹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調查範圍,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得幹預被調查單位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調查活動所需經費由調查部門承擔,不得向被調查單位收取或攤派。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中,不得泄露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任何饋贈、報酬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的行為。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重大調查項目的撤銷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說明真相,回答調查部門提出的問題;

(二)如實提供與調查工作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配合偵查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妥善保管相關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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