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163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隱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零八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飛機傾覆或者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條
破壞交通工具、運輸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止盜軌的措施;
1.每個鐵路部門每天都會有專人巡查所轄鐵路區域。
第二,軌道的拆卸非常復雜,需要很長時間,並且體積龐大,難以運輸。
三、國家規定,收購贓物是違法的。無處出售贓物
擴展數據;
鐵路安全和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和維護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客貨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公共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公共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維護,主要是地方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保證鐵路牽引供電和鐵路運營供電中重要負荷的供電。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供應範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商定。
第四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線路兩側地界以外的邊坡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鐵路隧道頂部的山坡,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鐵路地界以內的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整治。
第四十六條在鐵路線路、鐵路橋涵壹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幹渠,采石、采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及鐵路橋涵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施工,挖井、打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信線路,埋設電纜、管道設施,挖掘穿越鐵路路基的地下隧道,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批準,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在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交通觀察的建築物和樹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修建妨礙交通觀測的建築物,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遷移、修剪或者砍伐樹木。
違反前三款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誌和防護設施。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時,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規。
第四十八條運輸危險貨物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貨物的名義托運危險貨物。
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物品的運輸安全進行檢查。鐵路職工進行運輸安全檢查時,應當佩戴執勤標誌。
危險貨物的名稱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四十九條鐵路職工損壞、移動鐵路信號設備和其他交通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設置障礙物的,有權制止,並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禁止偷盜貨車、攀爬行駛中的列車、撞擊列車。鐵路工人有權阻止任何偷卡車、攀附行駛中的火車或撞上火車的人。
第五十壹條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的人。
第五十二條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範圍內和鐵路防護林帶內放牧。鐵路職工有權停止在鐵路線路兩側20米範圍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內放牧。
第五十三條鐵路職工有權制止聚眾攔截列車或者沖擊鐵路調度機構的行為;如果不聽制止,公安人員的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條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行為,並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現場公安人員可以拘留。
第五十五條對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鐵路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條車站、旅客列車內發生依法應當檢疫的傳染病時,由鐵路衛生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根據鐵路衛生檢疫機構的請求,當地衛生檢疫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貨物運輸的檢疫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發生鐵路交通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關於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處理,並及時恢復正常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鐵路線的開通和列車的運行。
第五十八條因鐵路交通事故和其他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非法穿越平交道口或人行步道,或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十九條國家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鐵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