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是保障退休人員生活費用的制度。我國養老保險發展迅速,但仍存在諸多問題:
1.國家對老工人有隱性債務。中國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的轉變。這種轉變的困難主要是針對老工人和退休工人。過去,他們的養老金由國家和企業負責。現在要求他們壹下子依靠個人賬戶養老是不現實的,因為他們的個人賬戶基本是空的,這實際上存在壹個國家沒有補償他們過去貢獻的隱性債務問題。
2.養老保險缺口大。據有關統計,我國1998缺口為1620億元,2002年將達到411000億元。如果考慮到各省之間的不平衡,缺口在500億元以上。2003年,按縣計算的缺口近700億元。從1998到2002年的5年間,使用參保職工繳納的1807億元後,總缺口高達1439億元。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五年間不僅可以有6543.8+0254億元的增量,甚至還會把之前積累的5654.38+0654.38+000億元支出出去。但如果繼續走現收現付的道路,從2004年到2050年,養老保險年均缺口近2900億元,之後缺口會越來越大。
3.挪用資金嚴重。審計署相關統計數據顯示,1999以來,審計署組織開展養老保險費審計* * * 5825億元,查出違法違紀資金269億元,其中110億元被挪用,大部分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委托金融機構貸款或自行放貸、投資入股和經營企業,部分甚至無法收回。
4.資金存儲管理混亂。由於社保基金積累量大,成為眾多金融機構爭奪存款的對象。壹些金融機構為了獲取存款,甚至為保險機構提供辦公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工作人員福利等,將本應屬於基金升值的利益變為小團體甚至個人的利益,造成私設小金庫、挪用公款的現象。
5.基金很難保值增值。鑒於普遍工資水平上漲較快且有時伴隨高通脹因素,積累的資金無法保證壹個高且穩定的收入串,未來養老金收益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提前計算的收益率與到期實際兌現的收益率可能存在較大差距。比如在基金積累問題上,壹方面由於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缺乏,被迫挪用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難以形成基金積累;另壹方面,有限的積累也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投資手段而難以保值增值。
醫療保險制度中的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是保障社會成員醫療費用的制度。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保障範圍窄,社會化程度低。截至2005年8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6543.8+0.32億人,總量很低。從結構上看,目前的醫保主要覆蓋國有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部分集體企業。其余的社會成員沒有被該系統覆蓋。
2.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雖然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明顯的合作不足:壹是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第二,現有體系中各個層面的運作都沒有走上正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救助、社會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社區醫療服務等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3.醫保費難收。社會統籌賬戶的特點是個人醫療費用與個人繳費沒有緊密聯系,再加上國有企業效率低下,人口日益老齡化,很多企業沒錢繳費,有錢也要繳費,導致醫療費用收繳不足。同時,病人看病,醫生開藥,國家和企業買單的機制,造成了醫療費用的浪費,同時也造成了部分職工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的問題。
4.“大病”以外的醫療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導致幸福感參差不齊,甚至完全自費醫療,不利於公平競爭、深化改革和為職工提供可靠的醫療保障。
5.管理機制不完善。目前,醫療保險存在許多問題,如醫療基金增值緩慢,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管理不嚴,壹些老員工和退休員工的醫療費用沒有著落。
失業保險制度中的問題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改革開放後建立的,目前還不成熟、不完善。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失業保險基金單壹,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國外的失業保險大部分來源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而我國的失業保險來源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繳費比例較低。現行的失業保險金按企業工資總額的3%繳納,企業按2%繳納,個人按1%繳納,但按工資總額的3%提取的失業保險金只能承擔不到2%的城鎮失業率。此外,失業保險待遇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2.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結構不合理,保險標準確定混亂。失業保險與社會救濟有本質區別。主要支付被保險人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因為失業保險是由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單位按規定繳納,從而獲得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因此,失業保險不能作為失業救濟。但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積累的支出有相當壹部分是用於失業救濟的。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
(壹)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政府通過各種渠道償還老員工的隱性養老金債務。根據世界銀行的計算,我國中老年勞動者積累的養老金權益僅占全年GDP的40%多壹點,與其他許多國家相比仍處於非常低的水平。從動態過程看,由於老職工養老金不需要壹次性繳納,而是在較長的壹段時間內逐年償還,每年繳納的金額也不是很大,所以不存在償還能力不足的問題。包括:(1)結合國有企業公司化、股份制改革,將國有企業部分股權劃轉給專門的社保機構,以股權收益支付隱性負債;(2)部分國有企業劃歸社保機構經營,經營收入用於還債;(3)出售和出租部分國有資產(如部分中小企業和部分國有房地產),以出售和出租的收入清償債務。
2.完善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改革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要真正做到行政機構與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分離,執行機構與監管機構分離。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監管的前提下,可以考慮把投資機構交給市場,比如像智利那樣培育養老基金的受托人市場,成立若幹形成競爭局面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規範的信息披露機制基礎上,通過市場競爭降低管理成本和風險。
3.選擇多種投資方式,確保社會養老基金保值增值。養老保險基金如果不能有效投資運營,就難以保值增值,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險支付需求。為保證社會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選擇以下投資工具:(1)銀行存款是目前主要的投資工具,但其比例應逐步降低,保持在不超過20%的水平。(2)國債是養老基金較好的投資選擇。尋找機會從國債二級市場獲利,以較低成本變現。此外,養老基金可以重點關註中央養老基金,爭取獲得國債壹級承銷資格,從而降低國債持有成本,增加收益。(三)選擇性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從兩個方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壹是新基金發行時,要求壹定比例發行給養老基金;二是選擇二級市場表現較好的基金,在適當的時機購買基金份額。(4)可以作為壹般投資者選擇性投資上市流通股票。這是壹個有風險的投資,要非常謹慎,投資比例不能太高。(5)可以有選擇地投資優秀的公司債券或基本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
4.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1/120計發。這種方式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缺乏保險賠付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不能多拿。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平均剩余壽命為退休後25個中午以上,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現行計算方法在10年後領取。因此,這種不合理的方法必須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每年多發壹個百分點,L不封頂,有利於形成“多勞多得、多勞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而這也符合退休人員平均剩余壽命的實際情況。
(二)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對策
1.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根據條件,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業主及其職工,應當逐步吸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2.支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為了進壹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考慮兩個方面:壹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範圍,補充醫療保險要交給商業醫療保險。二是進壹步完善和落實支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就稅收而言,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壹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通過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財務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激勵機制,保證資金的歸集,防止拖欠和延期支付、侵占挪用、周轉緩慢等問題的發生和蔓延。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基金進行適當投資,使基金不斷增值。
4.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機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支付。各級勞動保險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統籌地區,應當設立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和有關專家的代表,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5.加強醫療服務管理。要改革醫療機構,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引入競爭機制,明確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通過競爭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管理,建立藥品單獨核算,在適當降低醫療費用水平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服務價格。
(三)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拓寬失業保險待遇籌集渠道,努力增加失業保險待遇人數。具體措施:壹是統壹全國失業保險機構,實行垂直領導。二是對所有城鎮職工實行強制性失業保險繳費制度。三是在壹定時期內征收失業保險特別稅。第四是進壹步收緊國家稅收。目前偷稅漏稅比較嚴重,壹些地方實際征收的稅款甚至達不到應納稅款的1/10。即使降低稅率,只要嚴格征收措施,增加逃稅成本,就可以擴大財政收入,從而增加政府的轉移支付能力。
2.我們應該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範圍。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和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失業保險的範圍將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城鎮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這樣就解決了非國有經濟從業人員遇險的問題。同時實行統壹的繳費標準,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全社會統籌使用。
3.強化監督機制。可以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合法組織代表組成的失業保險監督機構,將過去壹方代表增加到多方代表。重大事項由保險監督機構集體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同時,增加法律責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足額籌集和有效使用,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4.把促進就業和失業保險結合起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社會發展的穩定問題。因此,壹方面,失業保險部門的工作是管理失業人員的保險;另壹方面,工作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建立再就業機制。這壹機制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65,438+0)制定鼓勵再就業的支付條件,失業者失業後必須登記求職,以滿足領取失業救濟的前提條件,失業第二年的失業救濟金應減少65,438+00個百分點,無充分理由兩次拒絕介紹工作的人應停止支付失業救濟金。(2)建立促進就業制度,為失業者再就業創造條件。(3)對用人單位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其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包括機械城居民,還包括農村居民。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農村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制度。根據近年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公布的農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1.998,全國有21.23個縣(市)、65%的鄉(鎮),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全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收入31.4億元,支出5.4億元。當年余額26億元,期末累計余額65,438+0.66。2億元。但自1999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不斷減少,1999年達到8000萬人,2000年底達到6172萬人,2002年底達到5462萬人,2003年僅為5428萬人。這說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施十年了,效果並不理想。參與率還低,覆蓋面窄,需要大力發展。這些想法如下:
1.發展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發展農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點是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不僅是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目前,大部分地區在社會救助方面仍采用“不規範、不統壹、執行隨意”的傳統方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
2.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大部分人口在農村。隨著農村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和整個經濟的市場化發展,以及農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鄉關系的進壹步發展,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越來越突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促進城鄉勞動力流動,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3.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的醫療問題直接影響著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據有關統計,截至2004年底,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310個縣市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 * *實際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6899萬人,全國* * *籌資30265438+億元。這個數字只占全國農民不到1/10,籌集的資金也非常有限。要讓廣大農民基本上買得起病,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田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