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公民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參與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並享有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選舉和被選舉為國家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包括三個方面:1)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大代表的權利;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3)公民有權監督和罷免選出的代表。2.我國憲法規定,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人民和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自由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口頭、書面、作品、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的權利。分為廣義和狹義: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討論問題的權利;2)廣義的言論自由不僅包括在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還包括新聞、學術和出版自由。2.言論自由作為現代憲法中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美國1776年的弗吉尼亞憲法首次規定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宣稱“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重視言論自由。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權利被寫入憲法。3.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和行政活動都不能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必須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其他權利分割;2)維護社會道德標準的需要;3)發生家庭暴力或騷亂時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4)外敵入侵時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而言,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1)不得利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或反革命煽動;2)不得利用言論誣告、陷害其他公民;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或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4.許多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來調整限制言論自由的範圍和方式,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和廣播法。憲法將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限制分為預防制度和事後懲罰制度兩種:1)預防制度是前置限制,即壹切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行為,如言論、出版等,在表達前都必須經過壹定的國家機關的幹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誌。2)追罰制是壹種事後限制,即壹切言論和出版物都不受事先審查,都是事先假定可行使的,只有發表言論後觸犯法律的,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罰。英美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3)新聞自由1。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2.在英國和美國,新聞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廢除了出版許可證制度;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新聞自由的法律。“我國歷屆憲法都專門規定了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3.但是,新聞自由並不是無限制的,限制新聞自由的方式主要有處罰制度、登記制度和審批制度。英美等國實行的是追懲制,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審批制:1)前者不經過任何事前審查,只有在公布後構成違規才會追究法律責任;2)後者在出版前要經過新聞審查,經批準登記後才能出版。3)從禁止出版的範圍來看,不雅出版物壹般都是各國禁止的。(4)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予承認。這壹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限制,除非法律和民主社會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此要求。" 2.我國歷屆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89,1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頒布,全面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集會是指露天聚集。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以表示* * *同意的活動;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支持、聲援的活動。集會、遊行、示威有以下特點:1)是公民自發舉行的,不是國家機關組織的。※2)在露天公開舉行,不在室內秘密舉行;3)其目的是表達某種願望,不是為了娛樂。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壹種較為激烈的表達意願的方式,客觀上往往會對社會產生壹定的負面影響。因此,世界各國法律都以三種方式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的行使:1)申報制度,即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僅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申報的制度;2)審批制度,即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得到有關當局的許可才能舉行的制度;3)追罰制,是指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需要幹涉或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有違法行為時才依法懲處。上述限制中,審批制最為嚴格。※懲罰制度最寬松;申報制度介於兩者之間——既不會不適當地限制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同時又能使相應的國家機關防範秩序與自由的矛盾,因此是壹種較為合理的限制方式。4.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1)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2)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受損害;(三)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和路線,應當按照事先批準的內容進行。從上面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核準制。※.(5)結社自由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壹定的目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成壹定的社會團體的自由。2.社團可分為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非營利性社團可分為政治性社團和非政治性社團。營利性社團,如成立公司;政治性社團,如成立政黨;非政治性社團,如成立慈善機構。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的自由,在我國壹般不包括,因為我國是* * *產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我國* * *產黨領導下的參政黨,所以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4.1989 10國務院發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全國性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其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幹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 上一篇:違反勞動法怎麽處罰?
  • 下一篇:八年級政治第九課知識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