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類型和性質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適用;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各類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都會以不同形式發布,具有很強的司法政策導向和宣示功能。其實案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學習。案例的形成、積累、加工、傳播和記憶反映了人類對實踐理性的動態學習過程和學習能力。案例作為壹種知識資源,必須認識到它是壹種學習機制,其知識傳播功能應該得到高度重視。
首先,從知識獲取的角度來看,案例的生成是基於高度競爭的思想。訴訟作為壹種解決利益糾紛的方式,是壹個理性論證和求證的競爭性平臺。在高度的利益對抗和尖銳的意識形態對抗中,人類對實踐性知識的理解和獲取更加公正、客觀和深刻。這些從司法狹縫中產生的經驗,經過裁判文書的過濾,最終沈澱為壹種司法理性和公共知識。如果說市場競爭產生了負擔得起的消費者福利,那麽高度意識形態競爭產生的案例資源其實是壹個巨大的公共知識寶庫,讓我們有可能分享老祖宗的經驗和智慧。說得更直白壹點,案例就是典型的學習文本。對於法官來說,如果能有效地將案例作為壹種資源,本質上就是建立日常的學習和培訓機制。案例越多,學習就越常規,知識的獲取就越少外部強迫,就越能獲得自我生成的內在動力。法官在辦案時,會更容易從壹份經過深思熟慮的判決書中吸取知識和養分,專業技能也會更加精通。對於大眾來說,案件背後隱藏的是行為模式的價格信號。通過學習先例,可以發揮經驗知識的指導作用,增強個體行為的可預測性和可計算性。
其次,從知識的記憶、傳播和享受來說,案例以裁判文書的形式向社會提供了壹種有組織的記憶,使經驗知識的模仿、借鑒和學習成為可能。從司法既判力的角度來看,每個具體案件只對特定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事件。案例作為經驗知識的載體,具有信息發布和* * *享受的功能。很多情況下,我們通過判例來估計和理解法律;在經濟社會交往中,個人的行為選擇和利益預期也是基於對過往案例的借鑒,所謂“前車之鑒”。案件超越了特定的時空和人際界限,它以獨特的方式為社會事件提供了情節性的* * *相同的記憶。事實上,每壹個判斷都承載著具體社會事件的集體反映,構成了經驗和知識的涓涓細流。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論壹個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無論在法律適用意義上是否具有參考價值,任何壹個案例都是對經驗和知識進行反思和檢討的生動樣本。
第三,從知識形態的加工、轉化和編碼來看,案例不僅是經驗知識的載體,也是活生生的規律和制度進化的源泉。就單個案件而言,裁判文書是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情況下的具體的、響應式的適用結果,不具有前瞻性和普適性。即使壹個案件中有閃光點,法官通常也會表現出司法直覺、頓悟和經驗。作為壹種隱性知識,它“嵌入”在具體案件的背景事實中,具有難以分離的特點。然而,知識的形式並不是不可轉移的。案例文本記錄了制度知識的積累和演變過程,不同的裁判文書匯集在壹起,體現了人們對知識探索的不懈努力。案例資源的積累,使得壹個案例中的司法直覺、頓悟和經驗得以抽象地、編碼地、明確地表達出來。制度的成長軌跡大致如下:案例-經驗-試錯-模仿-習慣-成文法。換句話說,個案的探索和試錯,司法經驗的積累和沈澱,是制度形成的知識原點。沒有司法經驗,任何制度文本都會失去演進的基石和動力。
目前,我國法律文本的組織體系、構成技巧和保護水平已經與國際接軌。然而,不爭的事實是,中國法律生活的實際狀況並不盡如人意,執法水平壹直為公眾所詬病。偏見是重要因素之壹,其實也和執法中積累的經驗和處理水平有關。比如最近《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46條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音樂界集體抵制這壹條款。為什麽壹個看似符合國際保護壹般規則的條款在中國遭遇“水土不服”?立法修改中的尷尬局面,可能與起草者對“中國元素”的提煉和把握不夠有關。
為了充分挖掘和發揮案例資源的學習功能,必須真正使其成為壹種閱讀器。在壹些部門,案例的選擇和公布流於形式,甚至連誰是違法者、違法行為是什麽、處罰結果是什麽這樣重要的必備要素都缺失了。這些失去基本信息單元的雜七雜八的材料,不足以構成壹個“案件”。在案例的完整讀者不可能掌握的情況下,如何讓人們最大限度地受益於經驗和知識的傳播?
完善案例的學習機制,不僅僅是制作公開裁判文書那麽簡單。如何充分挖掘和利用以往司法裁判文書資源,充分發揮其作為知識載體和制度源頭的功能,需要我們進壹步創新思考,如:進壹步推行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增強網絡檢索功能;推進裁判文書數據庫建設,加強裁判文書司法統計和數據開發,使之服務於司法審判;探索和試點在司法審判中引用過往裁判文書案例的做法;區分案件類型,細化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則;引導中介市場和裁判文書服務的法律培訓等。
(作者是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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