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詞人李清照晚年漂泊,屢遭毒打。她死後留下了壹個永恒的謎——晚年是否與張汝舟復婚。
宋代趙彥偉《山麓雲上》壹書中有壹封李清照的信——《上內涵(崇禮)啟示錄》(以下簡稱“齊諧”)。據齊諧說,李清照是在重病期間被騙結婚的。婚後,張汝舟暴露了市儈的外表,趙卿不堪忍受被虐待,揭露了張汝舟之前的藏匿罪行。按照宋代刑法的規定,妻子起訴丈夫,雖然屬實,但還是要判兩年有期徒刑。當時的大官秦崇禮幫助了清兆,把她從牢獄中救了出來。事後,清兆對秦崇禮表示“萬分感激”,寫下了這封信。關於李清照的再嫁,除了趙彥偉的《陰腳印》之外,宋代有多達六部作品提到此事。
早在明代,就有壹個叫徐波的學者首先提出李清照再嫁不可信。他的主要觀點是趙卿不可能再婚,因為他年事已高,又有官方背景。到了清代,很多學者都為李清照再婚“辯偽”。陸健曾從清照的生平事跡推斷,不可能再嫁。他說:“看了清照的葬禮,還珍藏著壹兩幅殘缺的畫卷。若勝領袖,若見故人,若他(趙明誠)是,壹忍便忍。”繼盧劍增之後,余全面論述了再婚的不可信。他先是用史家年表的方法來比較年代,然後指責宋代的著作記載不可靠。余所考證的李清照的經歷,沒有與張汝舟復婚的可能。他指責齊諧記錄了李清照再婚的全過程,但齊諧為什麽稱之為“無根誹謗”?而且天下男女結婚是常事,朝廷也不必過問。齊諧怎麽會有“拿著官書寫信”這種話?在余看來,的文字是低劣的,前後矛盾的,還夾雜著好話,所以肯定是被篡改了。根據《齊諧》的內容分析,只有將其視為李清照為答謝雲崇禮救“通敵賞金”(李清照的又壹冤案)的案例,才更有意義。針對宋代史書《姚櫓》中記載的李清照再婚壹事,於認為《姚櫓》作者李新川與萬裏相距甚遠,很可能是聽錯、記錯了。到了現代,很多人否認李清照晚年再婚。況周頤考證了趙明誠死後李清照和張汝州的下落,證明他們之間不可能有婚姻關系。現代黃附和並補充了上述觀點。她認為:第壹,從李清照的自傳體文章《進士錄序》中可以看出,“贈金”壹案發生在建言三年,直到紹興元年仍未解決,更何況“齊諧”是事後的感謝信,當然也有可能是三年後在紹興寫的。這樣,《齊諧》中提到的背景和秦崇禮的官銜與事實並不矛盾。其次,秦崇禮與清兆的丈夫有血緣關系。如果清照真的再婚,卷入訴訟,她會不會羞於向他求助?第三,宋代有那麽多人提到李清照改嫁,那麽趙明誠的表妹謝姬,秦崇禮的兒子和女兒,就會知道。但謝籍在《四六月談塵》中不僅不提再嫁,還稱清兆為“趙任麗”,書中還引用了李清照對趙明誠的獻詞。第四,離開李清照的詩詞文章和生平事跡來討論再嫁是不全面的。李清照曾說:“雖憂,不屈。”趙明誠死後,她還在擔心明誠的《金石錄》壹書的出版,這也是否定李清照再婚的證據。
與上述觀點相反,現代學者、王燕緹、黃等認為,清照再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黃張生在《李清照事跡考辨》壹文中指出:就時間而言,胡載、王拙、晁吳公、洪邁都是李清照的同時代人;就書籍的性質而言,也是史書、目錄、金石學等嚴肅的東西;就地理而言,胡載和洪邁的書,百分之十在湖州,百分之十在越州,不在萬裏。與此同時,李清照在胡載和王拙寫書的時候還活著。說他們敢在趙卿死前公然制造關於她的謠言,偽造齊諧,是沒有道理的。
黃還指出,婦女的貞操直到明清時期才變得嚴格起來。《宋史》記載徐宗女在治平、熙寧年間再嫁,可見宋代再嫁極為普遍。宋人不會對李清照再婚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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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理論
李易安(清照)沒有再嫁,這壹事實在歷史上可以說是壹個定論,稍懂基本考證的人都知道。李易安是文學和學習,但因為她是壹個女人,她太有才華(顏姝,歐陽修,顏)。柳永、蘇皖、秦觀、黃庭堅、賀鑄等名家都被她批判過),所以當時很多人嫉妒,給她造謠說她在大夫趙明誠死後改嫁張汝舟;再婚後遇到非人,起訴官方,決定離婚。
其實這些都是謊言。
胡載和趙彥偉是第壹個捏造或散布這些謊言的人。李新川等人。雖然與李易安同為宋代,時間接近,但錄音手法很成問題。胡載著《太溪河藏漁語》成書於南宋皇帝紹興十八年(1148年)三月。這時,李易·安大概已經死了很久了。(李易安去世的年份無法考證。細心的《浩然齋雅談》記載,她曾在紹興十三年(1143年)桂海端午入“帖字”。那時候她已經六十壹歲了,再也沒有寫過信。)後來趙彥偉的《陰腳印》寫於寧宗禧二年丙寅(1206年),已經到了十三世紀。後來,李信傳的《建炎年間錄》在李宗寶祐年間,即1253年後在揚州出版。以上三本書的年代可以證明壹件事——當時並沒有看到這種誹謗記錄,而這種記錄的形成也只是基於壹些卑劣小說的描寫,正如王朝余在《媯司稿》中所說:
“當時並無秀才,對易安不甚了解,故改易安為學士,以張飛青為張汝州,以玉壺為玉臺,說官文令易安嫁妳船,後結了官司,再寫了壹封信留下,附壹份(見趙彥偉《雲山麓滿錢與胡載苕溪漁隱話》)。李欣《建炎傳》載年),宋側擾之,不糾妖。"
這段話說明了兩點:
第壹,李易安再婚的傳說是年輕人編造的;
第二,這種捏造因為南宋的偏信,壹直沒有得到澄清。
為了證明這些傳說的錯誤,俞正滿在《圭司稿》中對這些早期史料進行了批判:
“讀《雲路滿朝》所載謝秦崇禮之氣,文筆低劣,有好字在其中。它壹定在篡改這本書。.....李信傳《建炎年間錄》,采鄙小說,比其抄,尤惡。讀了《野話·論韓中路》壹文,信傳蜀,去萬裏,信錄避難。又謝蔡收藏,說應記年為辛棄疾造韓逸生辰之詞,寫謝帖便知易安之言。”
這篇文章指出了這些史料的不可靠性。我認為,不可靠的原因是的詞已“刊於世”,而她的張卻“鮮有人見”。這種情況在《金錢腳下的雲》中說得很清楚。《雲廬蠻鈔》記載這種情況時,距李易安去世不過60年,文章的發行量壹直很少,篡改真跡或偽造的可能性很大。
史料的不可靠性足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婚的第壹個證據。
李易安的丈夫趙明誠死於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當時李易安47歲。四年後,紹興三年後,高宗皇帝(1133),她寫了《商漢宮宮宮部尚書和序》,其中包括《我的妻子》和《我父親的祖父》的作品。那時候她已經51歲了,還是寡婦。第二年,在紹興四年的賈殷(1134)為《碑記》作序,她已經五十二歲了。(此序末尾“紹興二年”被後人誤抄,應為“紹興四年”。洪邁曾在《王(順伯)》中看過這篇序稿,故在《容齋思筆》中記為四年,即詩人吳所說的“紹興佳音”。序言中說“遇見蓮君時我兩歲”,蓮艾()50歲,知錯49年,證明當時52歲。)在序言中,李易安敘述了丈夫下葬後“無事可做”的情況。因為她想去她丈夫的嫂子那裏,去她哥哥李基宇那裏,她遭受了疾病和痛苦。這麽窮的老太婆,能換什麽嫁到那裏去?也難怪吳為-趙恒在《蓮子居·花刺》中說:“有沒有像韓文姬的故事,木時代已過,城上淚深的故事?意必妒(哲宗)元橘君攻不斷,而復(人);而文叔的女兒(敖出版社:的父親李,文叔)又那麽有才,特別適合做八卦掌,使世家薄而不朽,卻也差不多夠了!”
這些文件可以作為她沒有再婚的第二個證據。
從李易安的喪偶作品(如《感傷》詩、《如夢》詩、《武陵春》詩)中,我們看不到她再婚的原始史料。從宋代朱彭、洪邁的短語或作品中,我們看不到任何關於她再婚的微語或記載。在賈珠看來,寡婦再嫁是多麽嚴肅的事情啊!然而,賈珠在《詞綜》中提到李易安,卻只稱贊她是“本朝女子”中的“能人”。我懷疑如果再嫁,朱會不會暴露她的傷疤!)從《宋史·李傳》中,沒有證據表明她的女兒改嫁了。另壹個例子是秦崇禮的學士,他幫助了李易很多,他的女婿謝吉,在心有居住了十壹年在高宗紹興。(1141)李易安在四月和六月寫下《談塵》的序言時,已經59歲了。謝姬也稱她為“趙義仁李”。如果她改嫁張如舟,怎麽會有這樣的名字?因此,於認為:“如果妳因張汝州的婚姻而崇拜李,妳應該意識到這壹點。”余還提到,壹百年後,李宗淳祐元年,1241年)張的《歸兒集》稱“易安居士,趙明誠之妻”,這也可以證明“易安為軌章”,因為張也是宋朝人,歸兒集對史料來說也不算晚。這些文件可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婚的第三個證據。
李新川在《建炎年誌》中說:
“右承豐郎監軍審司張汝州屬吏,與夫人李訟其妄為數入官也。後來有壹家公司做汝州私犯,壹封信就把它從名單上除名了,歸柳州管(十月份發的)。施立,非女,會作詞,自稱易安居士。”
阿清李次明在《月茂堂日記》中仔細研究了這段文字,懷疑“汝州之妻施立”可能不是李易安,而是李易安的家人,或許是壹種誤傳或聯系。李次明還說,“告他增案”的事發生在紹興二年(1132年)九月,但《石頭記·序》中清楚地記得紹興二年十月有“怡安室”四個字。”有沒有可能30天之內,趙突然是老婆,張突然被起訴?“其實,這是李慈明自己的錯。他不知道《石頭記序》中的紹興二年是紹興四年,所以這種反證,雖然為李易安辯護,卻不能反駁李新川。反駁李新川的方法可以從社會史的角度來看,但余所舉李新川偽造的例子除外。原來,趙明誠死於建炎姬友三年(1129年)八月十八日,而李新川指出,李易安是在紹興二年(1132年)九月與丈夫卷入官司的,前後不到三年。李易安的丈夫死了,她必須守喪三年。如果她不先守喪三年,不僅要判她再婚“三年”,她的婚姻也是無效的。這種規定在《宋刑統》裏寫得清清楚楚,而受過良好教育、德高望重的李易安,絕不敢違抗這種禮儀,也不可能違抗。即使三年的喪期按照26個月計算,她為亡夫辦完喪事,也已經是紹興元年(1131)11月18日了。從這壹天下來到李新川與亡夫的所謂訴訟,不到十個月。在這不到十個月的時間裏,如果被她的讒言所形容,她必須脫下喪服,大病調養,找個新情人,聽新情人的“如春”“如錦”,再嫁燕兒,翻臉。很難相信,不到十個月就接連發生這麽多事件,有點牽強。這些推論可以成為李易安沒有再婚的第四個證據。
樸仁先生說:“張汝州的人生經歷是不可考的。看了上面壹段,我知道易安是不情願嫁給他的,因為他哄他,逼他。所謂“拿公文做函”,還涉及到誣告明成供養畢北庭,貴舟偽造文書欺騙易安兄妹,因丈夫犯罪為官令改嫁等案件。“據我所知,樸先生的結論是有問題的。因為按照當時宋朝的法律,“官方”不僅不會“命令”寡婦再嫁,甚至還明令禁止除婚姻主人以外的任何人幹涉寡婦再嫁:《宋刑法典》中的五金件規定“凡夫不得喪,不得其祖父母,不得其父母,只準壹年,周親屬所娶者,降為二等,彼此分居。回娘家的女人不坐。“就算寡婦被‘爺爺奶奶、父母’逼著改嫁,如果她拒絕了,長輩也沒辦法。這叫在宋人文集裏找證據,比如畢的兩集,洪邁的的,王安石的《臨川先生文集》,甚至還有《宋史·婦女列傳》。因此,李易安因丈夫犯罪而再婚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這是李易安沒有再婚的五個證據。
從常理來看,壹個南方和平的朝廷,怎麽會整天為女真的入侵頭疼,還有時間去研究壹男壹女之間的隱私,研究這些“閨閣鄙視論”呢?余說得好:“傅楠慌慌張張地過,海山奔忙,船、車、馬相遇,她是個笨拙的妻子。(哦,按:李易安的造謠者說她上的是學士學校,有“桑榆最後的影子,和她的才華相匹配。”)(皇上意外)從容降玉音(旨),宋誌軍不該如此!”
這是壹個公平的論點,這可能是李易安沒有再婚的第六個證據。
以上證據只是就外部證據而言。從內在證據來看,如果仔細分析李易安的“人格品質”和個人成長背景,要讓人相信她有再婚的可能是極其困難的:壹個“慣於仁義,詩禮淳樸”的女人,壹個“被人發表”的女人,壹個“忠義激憤,其意悲明”的女人,不為舊社會“效仿”是很難的。
有許多人在談論李易安的再婚。除了以上,如陳、盧欣媛、沈梅、劉聖木等。由於方法上的限制,大多數人對這壹歷史事實產生了誤解。也就是說,就相關年代而言,從俞正滿、吳、李慈銘到胡適。陳東垣,每個人都有不準確或不慎重的地方,讓我們覺得做歷史考證真的不容易!
李易安案已經涉及到不止壹個歷史真相,它還涉及到壹個道德和觀念問題:壹個女人再嫁還是守寡,是她的個人事情,別人無權用泛道德的話語來辱罵,更無權造謠。再婚沒有錯,但是非要她再婚不再婚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