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權,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相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發展。
自治區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有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公益事業。第六條自治區、市(地)、縣(市、區)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檢察院的負責人參加。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團組織內,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保護未成年人委員會的職責:
(壹)宣傳和組織學習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措施;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受理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和揭發,並轉交有關部門調查,為受害人提供或者尋求法律援助;
(六)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責任人;
(七)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的先進典型;
(八)辦理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事項。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主義、理想信念、科學文化、國防知識和西藏歷史知識教育,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新西藏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教育、培養或者挽救未成年人方面;創作和編輯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為未成年人提供和建設場地和設施;對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提供法律援助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十條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第十壹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對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履行。
父母應當及時向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和學校報告委托監護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學校應當加強與受委托監護人的聯系,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托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系,關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和學習,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受委托監護人應當按照委托協議履行監護職責,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