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婦女的地位,我們不能不說呂後獨裁的故事,這個故事現在已經家喻戶曉。呂後足智多謀,果斷果斷。漢朝吞並天下後,他試圖協助劉邦茂清除異姓諸侯。她處死了韓信,並敦促劉邦消滅彭越家族。漢惠帝死後,呂後在位八年,專斷權力。在漢代,所謂的“母黨專政”和“權力在家庭之外”頻繁發生,從而大大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因此,漢代出現了女性尊嚴這壹特殊的歷史文化現象。漢代名婦不僅可以封爵,還可以有爵位和封地。比如漢高祖劉邦,就曾經把他弟弟的妻子命名為殷安侯。呂後上臺後,又封蕭何夫人為燕侯,樊噲的妻子齊魯為廣林侯。漢高祖給其祖母取名博平郡,並以博平和兩縣為唐。
漢代女性尊嚴現象也使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占據了較高的地位。漢朝的公主們擡起頭來也是很自然的。漢武帝的姑姑劉樸守寡,偏愛顏東。那時,她在這座城市裏名叫董軍。連漢武帝都尊稱為“大師”,壹度“董之寵,天下皆知”。從那以後,公主們超越了禮制,從顏東開始。
因為皇帝的姑姑在守寡的時候和情人住在壹起,寡婦再嫁也就順理成章了。據史書記載,漢武帝的妹妹平陽公主,先嫁曹,後嫁衛青。漢高祖宣帝的女兒吳京公主,先是嫁給了富平侯張琳,後又嫁給了臨平侯秦昭,趙欽死後又嫁給了萊文侯薛瑄。漢元帝馮之母,先嫁馮之父,後嫁鄭翁;漢武帝劉智的母親先嫁鄧騭,後嫁季梁等等。可見,在漢代皇家內院,寡婦再嫁是常事。
據《後漢書·宋鴻傳》記載,漢光武帝守寡時,劉秀問心中有沒有喜歡的丈夫。湖陽公主說:“宋之德,群臣所不及。”對洪松的美德和外表表示欽佩。雖然劉秀願意求偶,但洪松認為“窮我所知,不能忘,糟粕之妻不能上庭。”拒絕它。胡楊公主的婚姻雖然流產,但她敢於主動追求已婚男人的行為,真實地反映了當時寡婦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社會風尚。
西漢初年,名臣胡琛的妻子,在嫁給胡琛之前,已經結過五次婚;剛喪偶的卓文君,晚上跑到司馬相如;可想而知,當時的社會並不完全反對再婚。
在日常生活中,直到東漢初年,男女之間的交往還是相當自由的。因為日常工作的需要,民眾不可能對男女都嚴加防範。
然而,自東漢安帝以來,朝廷壹直推崇“甄宓”。安帝、順帝、桓帝改元朝賜民爵、蘇、帛時,貞順在贊之列。
西漢稱帝時,著名儒生劉向編著《列女傳》,主張女子不可專精,應以三從為先。同時,劉向也認為女性應該“明辨是非,懂禮儀”。他在書中列舉了漢代以前家財萬貫的女子,分為婆媳、賢、仁、貞、辯、惡婚,以劉向為代表。
公元119年,漢安帝“賜詔於義谷十蹄之德女,望門,顯其威。”壹個貞潔是整個民族的榮耀。女人的自我否定和犧牲,可以換來家庭虛榮心的滿足。
為了迎合掌權者的貞節觀念,學者和官員都大力提倡貞節。
東漢女學者班昭(又名曹大甲,是《漢書》作者班固的妹妹)著有《女誡》壹書,主張婦女應以幫助公婆為主,並以“尊慎”“謹守”的態度,擬定了壹套婦女侍奉姑夫的行為準則。《女誡》這本書更明確了家庭和社會對女性及其地位工作的要求。
可見,在封建社會的第壹個全盛時期——漢代,女性是有壹定社會地位的,男女之間的戀愛也是比較自由的。但畢竟是封建社會,男權主義是絕對主流,儒家思想壹再壓制女性地位。到了宋代,朱成的理學已經向全社會灌輸了三從四德三德的思想。相對於宋朝和後來的明清,漢代的女性是幸運的。
明清時期婦女的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是丈夫的附庸。
自從原始社會父權制建立以來,
男人成為父母,
開始了奴役女性的歷史。
人類社會進入了壹個新階段。
階級社會之後,
它加強和鞏固了男性家長的地位。
在封建時代,
人們把男女關系比作天地關系。
天高地厚,夫敬妻。人們認為這是壹種正常的倫理。如果優越感顛倒,劣根性易買,妻子當家,丈夫聽話,那麽
這是不正常的亂倫。
清朝只承認男性為父母,女性的家庭地位被輕視。在戶籍上,戶主必須是男性。
只有在
沒有男人或成年男人,
女人被允許做父母。
有時候女人甚至沒有被記錄下來,
汝幹隆二十二年
(
1757
嘉寶法律,給私人家庭名牌,
“筆記中父母的姓名和職業,以及男性名字的數量都不如女性。"
①
。經過
統治者視為神聖的家譜記錄,
絕對以男性為中心,
它記錄了人類的血緣關系,
指明男性
父母的簡歷,包括他的妻子和孩子。
女人的家譜,
是為了說明男方配偶的情況,而不是為了女方。
我自己。壹些宗譜陳述了妻子的娘家和已婚婦女的婆家的情況,而另壹些宗譜則認為這“無關緊要”
,不
需要寫的,只有“妻子和丈夫的父親,他們的直系祖先有很大的尊重和很大的期望,與他們的閥門閱讀,丈夫的兒子。”
孫有爵秩,亦詳列,以表我己。"
②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家譜仍然沒有記錄:
“婦女研究所
適合,雖然貴,不是書。"
③
。很明顯,就算是寫女人的事跡,也是為了彰顯宗族的榮耀。
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在大清律中有明確規定。
在五種服務關系中,
妻子為丈夫拿了壹套衣服,但丈夫卻拿了。
妻子自卑,拿走了崔子的衣服;妻子還要照顧丈夫的父母,而丈夫只給公公婆婆拿五件衣服中最輕的壹件;
如果妻子打了丈夫,不管丈夫是否舉報,都會被打壹百棍子。如果她受傷了,她將被處以三等罪的殊死搏鬥。如果她是殘疾人,
死了就要斬首;如果妳死了,妳將在年內被處決。
④
。妻子打死丈夫是“惡”。
、
“不和諧”的“十惡”罪大惡極,不是靠不斷的寬恕就能說得過去的。
⑤
。丈夫打妻子不構成傷害罪,
若傷者被妻子舉報,則按凡人打架二等刑處罰,死緩,定故意殺人罪。
⑥
。清朝分裂
法制機關完全按照這些規定處理婚姻糾紛。嘉慶二年(
1797
年份)
任,山西省介休縣人
死者的妻子李和的姜兆奎將他的妻子毆打致死,並判處拘留。
⑦
。四年(
1799
年份)
,福建長汀鐘
學友被他的妻子郭毒死,
原來郭八歲去婆家當童養媳,被丈夫虐待。
鐘又背叛了自己的女兒,哪
她只是故意殺死丈夫,結果在當年被執行死刑。
⑧
。司法表明,夫妻犯同樣的罪,丈夫減刑,妻子加刑。
丈夫對妻子犯了罪,
判重刑,
而妻子是最殘酷的刑法——在當年。
這是法律上的夫妻主從關系。
肯定。
女人是“裏外”
、
在“不要聽女人的話”的指令下,妳被排除在外,被限制參與家政。
男人是父母,掌握著持家的權力。
女人是不允許分的。統治者強烈主張所謂的
“不要裏外”
、
“不要!
傾聽女人的心聲。"
來實現他們的目標。
“不要裏外”
,是壹種保守女性“貞操”和倫理道德的手段,這在後來
會談到。這裏要指出的是,
它要求女性在外交事務中不得與外人接觸,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對國內事務的參與,尤其是
是家庭外部事務的可能性。湖南湘陰學者王浪川編了壹本言行錄
聲稱女人有十三條禁忌,
第壹條規則是
禁止“幹涉外交事務”
①
。社會倫理看不起女性,認為她們沒那麽有見識和大度,認為她們是家庭不和的原因。
起來,所以女人不能聽,否則就是“雞的早晨。”
壹定有什麽地方出錯了。統治者和主流社會觀念總是
把這種讒言當做家庭管理經驗,寫在家訓裏。比如武進謝的《宗規》說,女人若“不避內外,則不為女。”
紅色,長舌的陳思”
“所有的女人都是不道德的。”
②
女人做家務,類似於“家傭”
排斥和限制婦女參與家務勞動,
女性父母從屬地位的本質是什麽,
妳可以想象。
主流社會
會要求壹個女人婚前從父母那裏做壹個“淑女”。
;婚後做壹個離老公而去的“賢妻”。
;生完孩子後小心翼翼
養孩子,做“好媽媽”
。根據這壹要求,女性的任務就是所謂的“夫妻”
在丈夫的指導下。
做家務,
如果是上流社會的家庭,
家庭主婦指導女仆和小妾工作,
工人和家庭主婦自己做家務。
在婚禮上,“季風掃帚去婆家”
,它充分體現了婦女在丈夫家做家務的內容。這樣的
勞務是為了家庭和丈夫,是壹種“家庭私事的義務”
,不具備社會勞動。
質量
③
因此,這種勞動並不能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相反,它只是顯示了婦女的“家庭女傭”
④
、
“家
宮廷奴隸”
⑤
狀態。
至於上流社會的家庭主婦,
只有管家和女傭。
婦女
“家
宮廷侍女"
狀態,
他們是父母,這是本質。
還應該指出的是,
女人的家務,
烹飪,
保姆服務,
是最原始的,
勞動最重,體力耗費艱巨。而這種極其瑣碎的勞動卻束縛了女性。
智力的發展使他們變得“愚蠢和卑鄙”
⑥
。不合理的社會制度造成了女性的這種狀態,反之亦然。
並以此為借口詆毀和支配女性。
女性成為“生孩子的簡單工具”
女性的悲慘命運,
也是因為它們本質上是生孩子的工具。
私有制社會,
有個兒子就是家。
宮廷大事,尤其是在財產較多的家庭。丈夫要求妻子生個兒子,如果她不能生兒子,
不管是男的還是女的,都在女的身上。
認為壹個女人犯了罪,被列為七條規則,可以開除。
走出家門。傳統社會中的主流意識甚至想出了壹個理由,要求妻子讓丈夫心甘情願地娶壹個妾。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偉大是它的理論,它使壹夫多妻制成為壹種正常的制度。
為了財產,丈夫不會淪落到另壹個種族。
繼承人確實是他自己的兒子,
也就是說,不僅在名義上,
這是血
在制度上,絕對要求妻子保持貞操。貞操觀,
社會意識認為這是壹個關於女性貞操的問題,
這是女人的
最高道德。丈夫為了讓妻子保持貞潔,要求女性過隱居生活,避免與丈夫以外的男性接觸。
如前所述,“不要裏外”
,裏面含有禁止女性接近外人的內容。康熙時即墨楊家的《家法》規定:
“混血兒低人壹等,不準女人看。我嫂子的老公沒了,我外甥的老公沒了,我表姐的老公也沒了。”
。對比
做近親的男人尚且如此,不相幹的人無法交流,所以家法接著說:
“那個女人可能沒有。
在廟裏燒香,不觀光,不跟男人說話。"
。這條規則的目的在於最後壹句話。是的,在家裏
仆人和女人有事情要處理,不能保持聯系,所以有相應的規則:
“家庭成員不允許進入中間的門,
有事就提高嗓門說教;有東西進來,女子就避開,有信就隔著簾子吩咐。"
。《家庭法》還規定:
“女人不能活,除非是她最親的人的家庭。”
“女人不準喝親戚家的煙。”
①
。所以,差點把那個女人綁了。
綁在房間裏。
為了婦女的貞操,在各個階級的家庭裏,
都是壹樣的,這是私有制決定的。但是如上所述
各種具體要求在各種類型的家庭都不太壹樣,在工人家裏程度更差甚至差很多。
如果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上層家庭是有可能實現的。
勞動者的妻子要下地,當然要出家門。
出現
“壯男健女混道”的場面,是藏不住“嬌”的
妻子有時被作為財產出售。
作為男人的附屬品,最嚴重的是把女人當成財產,甚至出賣。原來,丈夫用的是嫁妝。
娶壹個女人,
就是變相買老婆,
自然形成對妻子人身的實際處分權,直至出售。在清朝,賣妻是
這在任何地方都時有發生。康熙時期的興國縣令張商英在壹份報告中寫道:
“興遠市我們的庸俗,還是因為那對夫婦,或者
為饑寒所迫,需要把妻妾傳為姐妹等名號給他人,或者寫結婚證,公開行嫁賣。"
②
。解釋
此地賣妻的事實和原因。
這有兩個原因。
第壹,夫妻不和。
這是父母包辦婚姻的必然之惡
水果;
壹個是為貧窮所迫,
這是封建剝削制度的必然產物,
所以興國的賣妻及其原因具有普遍性。
反映國情。黃桐蘭,四川漢川人,為其子黃娶之女為妻,遷居德陽。
符曉
女人相處不好,
在的同意下,黃桐蘭將姜賣給曾璇做妾。
獲得禮金壹萬七千文,
致曾玄英
結婚時,黃請他喝酒。
③
。就是夫妻倆不和,把老婆賣了。
清代前期陜西戶縣的古嚴武,
在群山之間,
看到農民不得不支付金錢和食物,
“以合適的價格賣掉他的妻子”
④
。在康雍和績溪縣陳文成家之間,
“窮到無欲無求。
有十三個妻子。"
⑤
可見老婆多。
娶妻者迫於國家稅收、私租、債務、貧病、年老等原因,通過娶妻賣妻解決燃眉之急。
這種生意,在給予和接受的時候,原本的夫妻妳會何去何從,男方傷心欲絕,女方“不忍流淚”。
⑥
,老公
女人“同時哭了”
⑦
。被賣的老婆舍不得老公,沒有怨恨。這是因為買賣雙方都是。
被壓迫苦難人民的妻子被出賣的決定性因素不是丈夫,而是封建社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