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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漢到明清,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發生了什麽變化?主要原因是什麽?

漢代女性相對開放,儒家倫理禁錮女性的教條還處於萌芽狀態。不拘壹格任用人才也是漢武帝時期的壹大統治特色。在漢朝,女人可以協議離婚,寡婦可以再婚,夫妻可以私奔。

談到婦女的地位,我們不能不說呂後獨裁的故事,這個故事現在已經家喻戶曉。呂後足智多謀,果斷果斷。漢朝吞並天下後,他試圖協助劉邦茂清除異姓諸侯。她處死了韓信,並敦促劉邦消滅彭越家族。漢惠帝死後,呂後在位八年,專斷權力。在漢代,所謂的“母黨專政”和“權力在家庭之外”頻繁發生,從而大大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因此,漢代出現了女性尊嚴這壹特殊的歷史文化現象。漢代名婦不僅可以封爵,還可以有爵位和封地。比如漢高祖劉邦,就曾經把他弟弟的妻子命名為殷安侯。呂後上臺後,又封蕭何夫人為燕侯,樊噲的妻子齊魯為廣林侯。漢高祖給其祖母取名博平郡,並以博平和兩縣為唐。

漢代女性尊嚴現象也使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占據了較高的地位。漢朝的公主們擡起頭來也是很自然的。漢武帝的姑姑劉樸守寡,偏愛顏東。那時,她在這座城市裏名叫董軍。連漢武帝都尊稱為“大師”,壹度“董之寵,天下皆知”。從那以後,公主們超越了禮制,從顏東開始。

因為皇帝的姑姑在守寡的時候和情人住在壹起,寡婦再嫁也就順理成章了。據史書記載,漢武帝的妹妹平陽公主,先嫁曹,後嫁衛青。漢高祖宣帝的女兒吳京公主,先是嫁給了富平侯張琳,後又嫁給了臨平侯秦昭,趙欽死後又嫁給了萊文侯薛瑄。漢元帝馮之母,先嫁馮之父,後嫁鄭翁;漢武帝劉智的母親先嫁鄧騭,後嫁季梁等等。可見,在漢代皇家內院,寡婦再嫁是常事。

據《後漢書·宋鴻傳》記載,漢光武帝守寡時,劉秀問心中有沒有喜歡的丈夫。湖陽公主說:“宋之德,群臣所不及。”對洪松的美德和外表表示欽佩。雖然劉秀願意求偶,但洪松認為“窮我所知,不能忘,糟粕之妻不能上庭。”拒絕它。胡楊公主的婚姻雖然流產,但她敢於主動追求已婚男人的行為,真實地反映了當時寡婦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社會風尚。

西漢初年,名臣胡琛的妻子,在嫁給胡琛之前,已經結過五次婚;剛喪偶的卓文君,晚上跑到司馬相如;可想而知,當時的社會並不完全反對再婚。

在日常生活中,直到東漢初年,男女之間的交往還是相當自由的。因為日常工作的需要,民眾不可能對男女都嚴加防範。

然而,自東漢安帝以來,朝廷壹直推崇“甄宓”。安帝、順帝、桓帝改元朝賜民爵、蘇、帛時,貞順在贊之列。

西漢稱帝時,著名儒生劉向編著《列女傳》,主張女子不可專精,應以三從為先。同時,劉向也認為女性應該“明辨是非,懂禮儀”。他在書中列舉了漢代以前家財萬貫的女子,分為婆媳、賢、仁、貞、辯、惡婚,以劉向為代表。

公元119年,漢安帝“賜詔於義谷十蹄之德女,望門,顯其威。”壹個貞潔是整個民族的榮耀。女人的自我否定和犧牲,可以換來家庭虛榮心的滿足。

為了迎合掌權者的貞節觀念,學者和官員都大力提倡貞節。

東漢女學者班昭(又名曹大甲,是《漢書》作者班固的妹妹)著有《女誡》壹書,主張婦女應以幫助公婆為主,並以“尊慎”“謹守”的態度,擬定了壹套婦女侍奉姑夫的行為準則。《女誡》這本書更明確了家庭和社會對女性及其地位工作的要求。

可見,在封建社會的第壹個全盛時期——漢代,女性是有壹定社會地位的,男女之間的戀愛也是比較自由的。但畢竟是封建社會,男權主義是絕對主流,儒家思想壹再壓制女性地位。到了宋代,朱成的理學已經向全社會灌輸了三從四德三德的思想。相對於宋朝和後來的明清,漢代的女性是幸運的。

明清時期婦女的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是丈夫的附庸。

自從原始社會父權制建立以來,

男人成為父母,

開始了奴役女性的歷史。

人類社會進入了壹個新階段。

階級社會之後,

它加強和鞏固了男性家長的地位。

在封建時代,

人們把男女關系比作天地關系。

天高地厚,夫敬妻。人們認為這是壹種正常的倫理。如果優越感顛倒,劣根性易買,妻子當家,丈夫聽話,那麽

這是不正常的亂倫。

清朝只承認男性為父母,女性的家庭地位被輕視。在戶籍上,戶主必須是男性。

只有在

沒有男人或成年男人,

女人被允許做父母。

有時候女人甚至沒有被記錄下來,

汝幹隆二十二年

1757

嘉寶法律,給私人家庭名牌,

“筆記中父母的姓名和職業,以及男性名字的數量都不如女性。"

。經過

統治者視為神聖的家譜記錄,

絕對以男性為中心,

它記錄了人類的血緣關系,

指明男性

父母的簡歷,包括他的妻子和孩子。

女人的家譜,

是為了說明男方配偶的情況,而不是為了女方。

我自己。壹些宗譜陳述了妻子的娘家和已婚婦女的婆家的情況,而另壹些宗譜則認為這“無關緊要”

,不

需要寫的,只有“妻子和丈夫的父親,他們的直系祖先有很大的尊重和很大的期望,與他們的閥門閱讀,丈夫的兒子。”

孫有爵秩,亦詳列,以表我己。"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家譜仍然沒有記錄:

“婦女研究所

適合,雖然貴,不是書。"

。很明顯,就算是寫女人的事跡,也是為了彰顯宗族的榮耀。

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在大清律中有明確規定。

在五種服務關系中,

妻子為丈夫拿了壹套衣服,但丈夫卻拿了。

妻子自卑,拿走了崔子的衣服;妻子還要照顧丈夫的父母,而丈夫只給公公婆婆拿五件衣服中最輕的壹件;

如果妻子打了丈夫,不管丈夫是否舉報,都會被打壹百棍子。如果她受傷了,她將被處以三等罪的殊死搏鬥。如果她是殘疾人,

死了就要斬首;如果妳死了,妳將在年內被處決。

。妻子打死丈夫是“惡”。

“不和諧”的“十惡”罪大惡極,不是靠不斷的寬恕就能說得過去的。

。丈夫打妻子不構成傷害罪,

若傷者被妻子舉報,則按凡人打架二等刑處罰,死緩,定故意殺人罪。

。清朝分裂

法制機關完全按照這些規定處理婚姻糾紛。嘉慶二年(

1797

年份)

任,山西省介休縣人

死者的妻子李和的姜兆奎將他的妻子毆打致死,並判處拘留。

。四年(

1799

年份)

,福建長汀鐘

學友被他的妻子郭毒死,

原來郭八歲去婆家當童養媳,被丈夫虐待。

鐘又背叛了自己的女兒,哪

她只是故意殺死丈夫,結果在當年被執行死刑。

。司法表明,夫妻犯同樣的罪,丈夫減刑,妻子加刑。

丈夫對妻子犯了罪,

判重刑,

而妻子是最殘酷的刑法——在當年。

這是法律上的夫妻主從關系。

肯定。

女人是“裏外”

在“不要聽女人的話”的指令下,妳被排除在外,被限制參與家政。

男人是父母,掌握著持家的權力。

女人是不允許分的。統治者強烈主張所謂的

“不要裏外”

“不要!

傾聽女人的心聲。"

來實現他們的目標。

“不要裏外”

,是壹種保守女性“貞操”和倫理道德的手段,這在後來

會談到。這裏要指出的是,

它要求女性在外交事務中不得與外人接觸,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對國內事務的參與,尤其是

是家庭外部事務的可能性。湖南湘陰學者王浪川編了壹本言行錄

聲稱女人有十三條禁忌,

第壹條規則是

禁止“幹涉外交事務”

。社會倫理看不起女性,認為她們沒那麽有見識和大度,認為她們是家庭不和的原因。

起來,所以女人不能聽,否則就是“雞的早晨。”

壹定有什麽地方出錯了。統治者和主流社會觀念總是

把這種讒言當做家庭管理經驗,寫在家訓裏。比如武進謝的《宗規》說,女人若“不避內外,則不為女。”

紅色,長舌的陳思”

“所有的女人都是不道德的。”

女人做家務,類似於“家傭”

排斥和限制婦女參與家務勞動,

女性父母從屬地位的本質是什麽,

妳可以想象。

主流社會

會要求壹個女人婚前從父母那裏做壹個“淑女”。

;婚後做壹個離老公而去的“賢妻”。

;生完孩子後小心翼翼

養孩子,做“好媽媽”

。根據這壹要求,女性的任務就是所謂的“夫妻”

在丈夫的指導下。

做家務,

如果是上流社會的家庭,

家庭主婦指導女仆和小妾工作,

工人和家庭主婦自己做家務。

在婚禮上,“季風掃帚去婆家”

,它充分體現了婦女在丈夫家做家務的內容。這樣的

勞務是為了家庭和丈夫,是壹種“家庭私事的義務”

,不具備社會勞動。

質量

因此,這種勞動並不能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相反,它只是顯示了婦女的“家庭女傭”

“家

宮廷奴隸”

狀態。

至於上流社會的家庭主婦,

只有管家和女傭。

婦女

“家

宮廷侍女"

狀態,

他們是父母,這是本質。

還應該指出的是,

女人的家務,

烹飪,

保姆服務,

是最原始的,

勞動最重,體力耗費艱巨。而這種極其瑣碎的勞動卻束縛了女性。

智力的發展使他們變得“愚蠢和卑鄙”

。不合理的社會制度造成了女性的這種狀態,反之亦然。

並以此為借口詆毀和支配女性。

女性成為“生孩子的簡單工具”

女性的悲慘命運,

也是因為它們本質上是生孩子的工具。

私有制社會,

有個兒子就是家。

宮廷大事,尤其是在財產較多的家庭。丈夫要求妻子生個兒子,如果她不能生兒子,

不管是男的還是女的,都在女的身上。

認為壹個女人犯了罪,被列為七條規則,可以開除。

走出家門。傳統社會中的主流意識甚至想出了壹個理由,要求妻子讓丈夫心甘情願地娶壹個妾。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偉大是它的理論,它使壹夫多妻制成為壹種正常的制度。

為了財產,丈夫不會淪落到另壹個種族。

繼承人確實是他自己的兒子,

也就是說,不僅在名義上,

這是血

在制度上,絕對要求妻子保持貞操。貞操觀,

社會意識認為這是壹個關於女性貞操的問題,

這是女人的

最高道德。丈夫為了讓妻子保持貞潔,要求女性過隱居生活,避免與丈夫以外的男性接觸。

如前所述,“不要裏外”

,裏面含有禁止女性接近外人的內容。康熙時即墨楊家的《家法》規定:

“混血兒低人壹等,不準女人看。我嫂子的老公沒了,我外甥的老公沒了,我表姐的老公也沒了。”

。對比

做近親的男人尚且如此,不相幹的人無法交流,所以家法接著說:

“那個女人可能沒有。

在廟裏燒香,不觀光,不跟男人說話。"

。這條規則的目的在於最後壹句話。是的,在家裏

仆人和女人有事情要處理,不能保持聯系,所以有相應的規則:

“家庭成員不允許進入中間的門,

有事就提高嗓門說教;有東西進來,女子就避開,有信就隔著簾子吩咐。"

。《家庭法》還規定:

“女人不能活,除非是她最親的人的家庭。”

“女人不準喝親戚家的煙。”

。所以,差點把那個女人綁了。

綁在房間裏。

為了婦女的貞操,在各個階級的家庭裏,

都是壹樣的,這是私有制決定的。但是如上所述

各種具體要求在各種類型的家庭都不太壹樣,在工人家裏程度更差甚至差很多。

如果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上層家庭是有可能實現的。

勞動者的妻子要下地,當然要出家門。

出現

“壯男健女混道”的場面,是藏不住“嬌”的

妻子有時被作為財產出售。

作為男人的附屬品,最嚴重的是把女人當成財產,甚至出賣。原來,丈夫用的是嫁妝。

娶壹個女人,

就是變相買老婆,

自然形成對妻子人身的實際處分權,直至出售。在清朝,賣妻是

這在任何地方都時有發生。康熙時期的興國縣令張商英在壹份報告中寫道:

“興遠市我們的庸俗,還是因為那對夫婦,或者

為饑寒所迫,需要把妻妾傳為姐妹等名號給他人,或者寫結婚證,公開行嫁賣。"

。解釋

此地賣妻的事實和原因。

這有兩個原因。

第壹,夫妻不和。

這是父母包辦婚姻的必然之惡

水果;

壹個是為貧窮所迫,

這是封建剝削制度的必然產物,

所以興國的賣妻及其原因具有普遍性。

反映國情。黃桐蘭,四川漢川人,為其子黃娶之女為妻,遷居德陽。

符曉

女人相處不好,

在的同意下,黃桐蘭將姜賣給曾璇做妾。

獲得禮金壹萬七千文,

致曾玄英

結婚時,黃請他喝酒。

。就是夫妻倆不和,把老婆賣了。

清代前期陜西戶縣的古嚴武,

在群山之間,

看到農民不得不支付金錢和食物,

“以合適的價格賣掉他的妻子”

。在康雍和績溪縣陳文成家之間,

“窮到無欲無求。

有十三個妻子。"

可見老婆多。

娶妻者迫於國家稅收、私租、債務、貧病、年老等原因,通過娶妻賣妻解決燃眉之急。

這種生意,在給予和接受的時候,原本的夫妻妳會何去何從,男方傷心欲絕,女方“不忍流淚”。

,老公

女人“同時哭了”

。被賣的老婆舍不得老公,沒有怨恨。這是因為買賣雙方都是。

被壓迫苦難人民的妻子被出賣的決定性因素不是丈夫,而是封建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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