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古籍記載中,已經出現了“憲法”、“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雖然在應用過程中它們的含義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指壹般的法律成文法。比如《生命書》中的“正念前任,成賢”,晉書中的“賞善罰惡,國之憲”,管子七律中的“有統治,故可令而明憲”等等。二是指優於刑法等壹般法律的基本法。如《關··鄭》中說:“正月初壹,百官朝,君下旨,分憲於國。如果公布憲法,不遵守憲法的人將被稱為不服從,罪不可赦。韓非子憲法中“法由官定,刑必由民定”,等等。第三,是指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如李周秋官小寺口中的“禁憲禁刑”。漢代的鄭玄註意到《中庸》中的“憲示其也懸”,“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等等。但是,這些與現代憲法的意義完全不同。在中國,以“憲法”二字為國家根本法始於19的80年代。當時,基於國內外形勢,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明確提出了“擴大民權”、“爭取民主”、“制定憲法”、“開議會”的政治主張,從而拉開了中國近代憲政運動的序幕。其中,鄭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憲法”壹詞,要求清政府制定憲法,開議會,實行君主立憲制。此後,“憲法”壹詞越來越多地作為法律術語來表述國家的根本法。
在古代西方,“憲法”壹詞也有多重含義:壹是指規定城邦組織和權限的法律。古希臘思想家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壹書中研究了158個城邦的政體,根據法律的調整範圍、功能和性質,將城邦的法律分為憲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體(憲法)是城邦壹切組織的基礎,尤其是由政治原因決定的“最高統治”組織。二是指詔令、法令,不同於公民會議制定的普通法規。在古羅馬的立法和法律著作中,經常出現憲法或憲法秩序的字眼。在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所著的《普通法律》壹書中,“憲法秩序”壹詞僅在序言中多處使用。三是指確認教會、封建領主和城市行會特權及其與國王關系的法律。比如1164年,英國國王亨利二世頒布了規定國王與神職人員關系的《克萊頓憲法》;1215英國國王約翰頒布的大憲章規定了國王與英國貴族、總督、僧侶等的關系。同樣,這些也不同於現代憲法。17和18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思潮影響巨大,憲法的意義有了質的飛躍。隨著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不斷發展,最終形成了近代憲法。
可見,古代中國和西方在使用“憲法”壹詞時雖有相似之處,如都具有法律意義,但都有壹定的優於普通法律的傾向;但也有壹些不同之處,比如本文的古代憲法往往側重於組織法的意義,而中國古代憲法則沒有這種意義。但是,它完全符合現代憲法的含義。
總之,我們可以這樣表述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實合法化的結果,是公民權利的保障;它是壹定政治鬥爭的終點和起點,規定國家的基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正確理解憲法的概念,首先要認識到憲法“可能被精確地定義為組織和管理國家的基本最高法律”。其次,要認識到憲法是限制政府權力或者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憲法必須是人民主權的產物,政府應該是人民的政府,但絕不能把人民等同於政治或政府。政府只能以憲法的名義而不能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否則政府的權力將會失控。最後要認識到,憲法是民主的結果,民主社會對憲法的要求是保障權利,實行分權。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權利得不到保障、權力不下放的社會沒有憲法”,無論權力下放與否,也無論權力下放的形式是什麽,控制政治權力都是民主社會的必然要求。在民主社會,國家主權在民,憲法作為主權者意誌的體現,必須保護人民的權利;同時,人民不直接管理國家,而是通過政府;然而,政府可能會侵犯人民的權利。為了防止可能的侵權,必須保護人權和控制權力。因此,我們可以進壹步把憲法理解為規定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確定政府組織原則以實現人民主權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