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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陰陽合同破解中介交易陷阱十例

隨著新房價格的上漲,很多購房者轉而購買二手房,但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中介公司打交道,存在很多潛在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這些例子,來識別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陷阱”。

強行辦理業主房產證

案例回放:陳女士家住梅林。今年8月1,深圳開始對個人住房轉讓征稅。她的房子符合免稅條件,她卻不知道。

“9月份,創道地產梅林分公司的房產中介告訴我,如果現在不賣,可能要征2。

0%的稅。”陳女士說,她決定賣掉房子。15年9月的晚上,中介帶了壹個買家,三方簽了協議,中介拿走了房產證。

後來陳女士收到了65438萬元的定金,而不是原來的2萬元。中介稱,剩余的6.5438億元用於支付房產證過戶未交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傭金、加急費等。“我懷疑工作人員的誠信”,陳女士堅持要再要壹筆1,000元的押金,對方不肯給。陳女士隨後要求中介退還自己的房產證,但中介當時拒絕退還。

記者點評:房產證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業主是既得利益者。無論交易與否,這壹事實都不會改變。所以業主想要回自己的房產證,中介無權扣押。中介扣留房產證是侵權行為。

藏天吃差價。

案例回放:南山區張先生半年前準備在南山買房。他通過中介看中了壹套房子。中介說業主要價75萬,沒有降價空間。張先生希望能直接與業主見面溝通。中介多次以業主長期出差為由,壹直無法安排見面。

張先生雖然看好這套房,價格也能承受,但總覺得有點可疑。於是他向中介要了業主的手機號。中介雖然極不情願,但在張先生的強烈要求下,還是不得不告訴了他。張先生與業主溝通後發現,業主委托

房產中介的房價才70萬。業主說,最近中介壹直在勸業主簽委托書,委托他辦理賣房的壹切事宜。如果業主在委托書上簽字,那麽業主和張先生就找不到5萬元的差價。

記者點評:吃天差地別是不良中介的慣用伎倆。雖然很多中介承諾不吃差價,但是到底吃沒吃沒人知道。所以買賣雙方還是通過中介溝通比較好。

設置霸王條款

案例回放:劉、與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劉通過中介從購買房產壹套,交易價格為人民幣209.38萬元。同時約定:“或劉未按本合同約定買賣該房產的,違約方須向中介公司支付65,438+065,438+0.56萬元作為中介損失賠償。”後來,劉沒有按合同付款,而且劉與也沒有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公司認為劉違約,應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65438元+065438元+0560元,以賠償損失,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該條款違約,違反公平原則,駁回中介的訴訟請求。

記者點評:很多中介公司的中介合同中都有類似的霸王條款。法院判決,在交易未果的情況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間報酬,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仔細地逐壹審查。

“陰陽合同”逃稅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壹套兩居室。經過討價還價,雙方最終將房價定為46.8萬元。隨後,何先生支付了3000元的誠意金。

後來中介說賣家購買該套房時的價格是32.7萬元。如果新房產證上寫的是現在的房價,那麽房主就要交更高的契稅。中介提出可以簽訂“陰陽合同”,實現“合理避稅”:新房產證上,原價只有32.7萬元。

何先生認為,這將為其未來房屋的使用和轉讓埋下隱患,拒絕了該提議。但中介表示,如果不這樣做,業主將承擔高額稅費,中介無利可圖。交易失敗後,何先生打算拿回誠意金,但中介以誠意金已經給了賣家為由拒絕返還。

記者點評:律師稱“陰陽合同”是偷稅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壹旦被舉報,很可能對買賣雙方造成傷害,甚至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

單方面篡改合同條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陳先生在中介的推薦下,決定在羅湖日豪名苑購買壹套總價36萬元的房子。

隨後,在中介的建議下,陳先生先簽了合同的買方部分,約定雙方在45日內完成抵押註銷手續,並當場支付了654.38+0萬元的誠意金。後來陳先生從業主處拿到簽好的合同,發現“45”天被改成了“145”天。同時,中介告訴他,這套房只是準備的,房產證沒辦。5438年6月+10月,中介告知業主要求額外支付5000元房款,並支付中介3000-4000元“加速費”。

記者點評:二手房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過戶期限及各自的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後,任何壹方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內容。對於業主簽約後要求漲價的情況,業主可以以違約為由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知道自己沒有房產證,還賣房產。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過中介在羅湖區買了壹套二手房,中介告訴她房子有房產證。李女士向中介公司交了4000元定金。之後,中介安排她與姓陸的業主見面。

簽合同時,李女士得知房子根本沒有房產證,但中介和盧說,“房子可以直接過戶給開發商。”於是李女士與陸某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並到開發商處辦理了更名過戶手續。

找到開發商後,李女士被告知必須先交36萬元贖回樓房,才能過戶。李女士聽後,立即到國土局詢問該房產的產權人,發現陸某並不是產權人。當李女士表示不想要這套房時,中介表示定金已經給了陸,無法退還。

記者點評:在簽訂三方合同前,建議購房者去國土局查檔案,詳細了解所購房屋的權屬、房產是否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情況。,而不是相信中介和業主的口頭承諾。

編造房源,找“托兒”推銷

案例回放:福田區王女士最近準備買房。在中介的窗外,她總能看到很多心動的房子,但走進去,她發現這些房子要麽已經過期,要麽已經賣出去了。

然後說還有其他很實惠的房源,然後很自然的推出了自己的高價樓盤信息。壹些中介公司還找各種理由要求購房者辦理相關手續,繳納各種象征性費用。

有壹次,王女士看上了福田區中心區附近的壹套二手房。中介壹看,勸她馬上下單。就在王女士猶豫的時候,外面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訂金。”“這讓我提高了警惕,我說我再考慮壹下。”王女士說,過了幾天,她委托朋友再次查詢這套房子的情況,發現還沒有成交。

記者點評:發布虛假低價房源信息是很多中介吸引客戶的手段。同時,很多中介還利用“托兒”來促銷,造成房屋熱銷的假象。購房者壹定要謹慎冷靜,小心為自己的沖動“買單”。

誇大住房面積

案例回放:黃先生委托中介購買二手房。“看房的時候中介說房子面積81平米,我就按照他們的要求誠信交了3000元,簽了意向購房合同。合同上還寫著房產面積81平方米。”黃先生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1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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