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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第四次運作的案例分析

南方某縣計生工作多年來壹直排在全省末位。新壹,1995

縣政府領導上任,為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計劃生育任務,采取了

新的政策措施是對計劃外生育進行罰款:第二個孩子罰款2000元,第三個孩子罰款。

五千元,第四個孩子罰款壹萬元。縣政府希望通過這項政策和措施的實施來控制它。

出生人數。考慮到計劃生育工作的艱巨性,為了調動基層幹部的積極性,也為了

為解決基層計劃生育經費不足的問題,政策還規定罰款收入由村、鄉共享。

等級分別提成30%。政策實施兩年後,縣政府發現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由於重

重男輕女、家族傳承等傳統觀念在當地依然根深蒂固,很多人寧願交罰款。

妳得生二胎三胎,哪怕需要借錢交罰款。有些人甚至認識到

所以交罰款就是買計劃生育的權利,生孩子之前提前交罰款。另外

壹方面,壹些鄉鎮幹部,為了“多創收”,只管罰款甚至暗中鼓勵,不管超生。

計劃外生育。

請劃分政策質量、政策實施者、政策目標、政策實施的外部環境。

分析在這種情況下政策沒有得到有效執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

導致該政策執行不力的因素包括:

(1)政策質量:主要原因是政策設計不合理,尤其是鄉鎮從罰款收入中拿提成。

實際上誘導了鄉鎮幹部鼓勵計劃外生育;

根據《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

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政治懲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縣政府領導利用職權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計劃生育任務。

對計劃外生育處以罰款不符合計劃生育法。更嚴重的是,領導規定要多生壹個孩子。

老二罰兩千元,老三罰五千,老四罰壹萬。這是違法的。

而且要加大對計劃外生育的罰款,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2)政策實施者:實施者思想覺悟低,受經濟利益驅動,政策原始。

與根本目標背道而馳;

根據《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縣政府希望通過這壹

落實控制出生人口數量的政策措施。考慮到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為了調動基數

幹部的積極性,也解決了基層計劃生育經費不足的問題,政策還規定了處罰

村裏和鄉裏的收入可以各占30%,已經實行兩年了。

大象已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法,已構成犯罪,應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3)政策目標:民眾的想法與政策目標有較大差距;

因為重男輕女、家族傳承等傳統觀念在當地人中仍然根深蒂固,所以很多人更願意

交了罰款就得生二胎三胎,哪怕需要借錢交罰款。壹些

群眾甚至認為交罰款就是買計劃生育的權利,生孩子前提前交罰款。

交上來。另壹方面,壹些鄉鎮幹部,為了“多創收”,不管超生只交罰款。

暗中鼓勵計劃外生育。這種現象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非常普遍,但在今天,隨著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農村問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這種情況在壹些地區仍然存在,所以

不像政府帶頭利用法律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學習相關政策的情況。

隨著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人們的生育觀念有了壹定程度的改變,但“壹個孩子太少,

生兩個孩子,生壹個男孩養老的舊傳統觀念還沒有完全改變。非法生育手段

多樣,主要表現在,有的通過假離婚、假戶籍、假出國達到非法生育的目的;

有的家庭,壹方是農業的,壹方是非農業的,通過轉移戶口,弄虛作假,進行欺騙。

二胎生育計劃;有的以外出打工為由非法生育;有些是冒名頂替進來的。

站,逃避對違法生育的管理;個別村幹部包庇親屬非法生育。所以國家應該現在就計劃。

出臺相關法律打擊這種現象。

(4)政策執行的外部環境: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措施,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該地區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和管理制度,或者該地區的政府領導人沒有執行和

要開展這項工作,現在就應該徹底拋棄現行的不良政策,學習和制定新的監督機制。

和措施,可以參考以下措施:

第壹,完善組織網絡,完善工作制度。

1.鞏固計劃生育村(居)自治基礎。

壹是加強村級自治能力建設。

二是加強村級計生陣地建設。

2、完善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網絡。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助服務的平臺。

3、建立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規章制度。圍繞宣傳、管理和服務,遍布全國。

建立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六項機制,即自我教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 *中* *建立機制,完善宣傳培訓,激勵機制,生育管理,技術。

服務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制度,實現全民參與計劃生育。

二、實行民主管理,有效監督

1,依托章程依法加強管理。引導村(居)民按“章”辦事,按“約”辦事

實行計劃生育。

2、依靠“契約”來規範婚育行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壹種重要形式是村民自治

就是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按照章程,堅持“公平、自願、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

壹"原則,制定了《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契約》,明確規定村(居)委會、

村民(居民)雙方在計劃生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計劃生育協會作為雙方履約的見證人。

實施監督。在合同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監督,還明確了獎懲的規定,通過簽訂合同,使村委會更加突出民主管理,使組

人們更好地規範婚育行為。

3、依托協會實施有效監管。在計劃生育村(居)自治過程中,大多數計劃生育

作為骨幹,協會成員充分履行監督職能。

首先是事前參與。村(居)民委員會作出計劃生育決定前,計劃生育協會提前

要調查民意,了解情況,分析可行性,特別是對獎勵和違約責任的決定,要確保

遵守法律法規,順應民意。

二是插手此事。定期組織成員和村(居)民代表聽取、評議和參與生育證工作。

分配管理、性別比例流程管理、免費技術服務和優惠政策的落實。通過協會

幹預,依靠協會成員,特別是“五老”成員做工作,計劃外懷孕,孕期監護等。

上班難解決了,俗話說“大事小情,協會必到。”

三是事後評價。以計生協成員為主體的村民自治監督會每半年聽取村裏的意見。

委員會報告計劃生育工作,每年評估村民自治的效果和幹部的表現。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確定、實施和集體支出,必須經計劃生育協會批準並下達。真的嗎?

它體現了“民治民享”。

4.基於利益導向推進村民自治。

第三,加強服務引導,激發自主性。

實現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管理是關鍵,服務是關鍵,監督是保障。但是

依托計劃生育協會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是增強計劃生育工作活力、擴大其生命力的關鍵。

想要意味著。

結論:

提高領導對計劃生育的認識,使各級政府和廣大群眾認識到計劃生育的重要性。

性,學習和運用計劃生育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便更好地實行計劃生育。

努力提高中國的計劃生育水平。這樣,類似案件中的問題就不會發生了。嚴格的領導

只有檢查、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提高人們的計劃生育意識,才能真正搞好計劃生育。

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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