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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援助工作?

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方不確定或者無力支付賠償,被幫助的勞動者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

發展

誌願幫助者的舉證責任是什麽?

誌願幫助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滿足某些構成要求,如下所示:

(a)有幫助工人的具體義務

義務幫助人的行為必須在義務幫助人活動中,這是義務幫助人造成損害的場所限制。誌願者的客觀存在是誌願者活動的基礎。誌願幫工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幫工活動的內容必須正當合法。尋求非法利益的誌願幫助者活動不具備構成誌願幫助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周勝峰幫助建房的客觀行為屬於幫助他人的法律行為。

(二)人身傷害的客觀事實

幫助勞動者的義務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幫助勞動者造成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的存在是見義勇為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幫助勞動者在幫助活動中對自願幫助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害;二是幫助勞動者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

(C)人身傷害和輔助活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幫助勞動者的活動必須與人身損害事實有相應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幫助勞動者所受的損害只能是幫助勞動者的活動造成的。在誌願幫助人的人身損害責任中,對於幫助人活動與人身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采取相當因果關系說,即只要幫助人為了完成幫助人活動而造成人身損害或者遭受人身損害,就應當認定為因果關系。

(4)受助人員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註意三個方面。第壹,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引申;二是無過錯責任的適用,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但原告應當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第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當出現壹些法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能避免環境汙染損害,並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免除責任。根據侵權類型的不同,侵權責任的形式可分為直接責任、自身責任和替代責任,其中直接責任是對自己行為的侵權責任形式。在直接責任侵權行為中,行為人與責任人是同壹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也就是對自己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直接責任的基本原則是沒有違法行為的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幫助人在幫助人的活動中受到損害,幫助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幫助人是善意幫助幫助人的,所以對幫助人造成的人身損害屬於幫助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行為,所以也是直接責任,應當遵守直接責任的基本規則。誌願幫助者的人身損害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誌願幫助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無論承擔責任的被幫助者是否有過錯,只要是誌願幫助者從事幫助者活動並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損害的,被幫助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種情況往往是指幫工活動中發生意外,造成幫工人身傷害。幫工是幫工活動的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幫助的勞動者已經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幫助勞動者堅持幫助他們,幫助他們參加幫助活動,不符合被幫助者的意願。幫扶活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結果,超出了被幫扶者的主觀意誌。被幫助的勞動者主觀上沒有過錯,沒有構成侵權的完整要件,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並不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幫助工人所遭受的損害與被幫助的工人無關。無論如何,幫助工人參加活動使被幫助的工人受益。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法律規定被幫助的勞動者應當在受益範圍內對被幫助的勞動者進行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3條締約關系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192條在勞動關系中負有侵權責任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接受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提供。

工黨的復蘇。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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