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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建立全國統壹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職工權益)

為建立全國統壹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制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是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文章

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和治療制度,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水平,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和保險費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下列情形: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負傷或者患病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以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或者患病的;

(三)工作期間因公負傷或者患病的;

(4)在上下班途中因工負傷或者患病的。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章工傷認定和待遇

第八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並到當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者報告的工傷事故,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的工傷事故進行認定,並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和醫療機構。

第十壹條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壹)醫療費用;

(二)工傷津貼;

(三)傷殘津貼;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

(五)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壹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

第四章工傷預防和治療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和治療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管理和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工傷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和工傷待遇制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處理工傷事故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

(二)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診所、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急救中心。

建立全國統壹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

新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和發展。該條例的頒布旨在建立全國統壹的工傷保險制度,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保證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病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並到當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者報告的工傷事故,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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