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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審判制度

新加坡和香港法院運行機制考察報告

2002-10-28

楊浦中級法院調查組

2002年6月9日至18日,為學習借鑒亞洲先進國家和地區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管理經驗,我洋浦兩級法院審判骨幹壹行9人赴新加坡和香港進行了考察學習。在新加坡,我們先後聽了新加坡著名企業家、南洋理工大學客座講師永瑞教授的《新加坡法律制度》、南洋理工大學副教授博士教授的《WTO相關貿易法律問題:傾銷與反傾銷》、FOOANDQUEK律師事務所黃律師的《新加坡法院內部設置與運作》。訪問新加坡高等法院和初級法院,並出席裁判法院、家庭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的審判。參觀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香港陸宇納比亞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旁聽了香港高等法院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審理,與香港地方法官協會顧問、前上訴法官、香港特別行政區金紫荊星章獲得者廖先生進行了座談,參觀了滬冠律師事務所。十天時間很短,但我們收獲很大。

新加坡和香港法院的組織機制和審判特點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國殖民的歷史,所以政治和法律文化都打下了濃厚的普通法烙印。

(1)在新加坡和香港設立法院

1.新加坡法院的建立

根據《新加坡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3條,新加坡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根據任何有效成文法設立的初級法院。該案最終進行了三審。法院完全獨立執法,不受政府和立法部門的約束。《憲法》保障司法獨立。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組成。上訴法院由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兩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有65,438+065,438+0名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和上訴法院的法官。同時,最高法院還設有司法專員壹職,司法專員享有與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權利和豁免權,其任期由總統酌情決定。目前,最高法院有五名法官。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由總統在聽取總理的意見後任命。總理在向總統建議任命除首席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和司法專員之前,必須征求首席大法官的意見。此外,高等法院還有壹個主書局。根據首席大法官的推薦,總統任命壹名高級法官、壹名副高級法官和幾名助理高級法官。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師法》第2節要求的合格人員才能被任命擔任這些職務。他們兼具司法和行政職能,同時也分別是最高法院的執行人、副執行人和助理執行人。他們與英國最高法院的主審法官、刑事法庭的書記員、主簿及類似官員擁有相同的管轄權、權力和責任。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員還包括監誓員、翻譯、書記員、傳票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從任命程序來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司法和行政人員都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是終審法院,對民事和刑事上訴行使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是審理對高等法院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項中作出的判決或法院命令的上訴;刑事管轄權表現在審理對高等法院所作任何裁決的上訴。當然,上訴必須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上訴法院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由上訴法院的三名或更多奇數法官行使,包括作為上訴法官主持的高等法院法官。這有點類似於中國的壹個高級法院從壹個下級法院借調壹名法官來處理壹個案件。上訴法院由首席法官主持。在首席法官缺席的情況下,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順序,審判應由副院長、上訴法院法官或作為上訴法院法官主持的高等法院法官主持。

最高法院的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組成,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行使無限的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院審理的上訴案件來自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其他法院的上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高等法院的所有程序和事務都由壹名法官審理和處理。高等法院還可以任命壹名在審判程序所涉事項方面具有或多或少豐富經驗和專門知識的人擔任陪審團顧問,以協助法院。

新加坡的初級法院也叫初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少年法院、屍檢法院、小額索賠法院、家事法院、勞動爭議仲裁中心和伊斯蘭法院。應該指出,小額索賠法庭的治安法官、法官、驗屍官和仲裁員都是由總統根據首席法官的建議任命的。因此,從條塊化管理的角度來看,新加坡法官實行條塊化管理。

2.在香港設立法院

香港有四個法院: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院和原上訴法院組成,對原上訴和上訴都有管轄權。在這次訪問中,我們參觀了高等法院大樓。上訴法院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刑事和民事上訴。初審法院有刑事和民事上訴以及初審管轄權。初審法院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如謀殺、過失殺人、強奸、持械搶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和復雜的商業欺詐。此類案件由初審法院的壹名法官和七人陪審團審理。如有必要,法官可決定組成9人陪審團。初審法院可以審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當事人是有限公司,在原上訴法院時必須聘請律師,除非法官同意不聘請律師。作為上訴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來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以及來自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

地區法院擁有刑事和民事管轄權。地區法院審理治安法院移交的可起訴罪行,並可審理嚴重刑事案件,但謀殺、過失殺人和強奸除外。地區法院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刑事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地區法院審理的最常見的民事案件類型是合同、準合同、侵權、收回土地和建築物、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權利主張、衡平法上的權利主張,如管理死者遺產、信托、抵押、強制執行、支持未成年人、解除合夥關系、尋求針對欺詐或疏忽的救濟等。,以及收租、雇員補償個案、性別歧視、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從案件管轄範圍來看,區域法院審理的合同、準合同或侵權糾紛所涉及的標的金額必須在5萬至60萬港元之間。如果不在此範圍內,則由小額錢債法庭或高院原審法庭審理。

此外,香港還有裁判法院、家事法院和死因裁判法院。

有趣的是,香港有兩種不同的上訴機制。壹種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當事人不服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裁決,應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如仍不服上訴庭的裁決,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從這個機制來看,是三審終審。另壹種是裁判法院及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審裁處裁決的人士,可逐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從這個機制來看,是四審終審。

(二)新加坡和香港法院的特點。

新加坡和香港都受普通法的影響,所以在法院設置和司法方面有相同之處,也有相似之處。同時,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所調整的社會、經濟、文化關系也不盡相同,因此也具有不同的特點。

1.***相同點

(1)嚴懲藐視法庭罪,維護法院的絕對權威。無論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嚴和法庭的秩序都絕對得到保障。當事人、檢察官或者律師在發言或者回答法官提問時必須起立。在法庭上,律師稱呼法官時,用的是妳的榮譽?法官大人.對法院人員的服務作風也有嚴格的限制。法庭是不允許拍照的,有的甚至不允許帶攝影器材進法庭,比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這也是我們在看壹些案件的新聞報道時,只看到漫畫或者文字而沒有照片的原因。法庭觀眾不允許制造任何噪音。旁聽人員離開法庭時,必須保持肅靜,並向法官鞠躬後方可離開法庭。在新加坡,壹些輕微的不當行為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嚴厲懲罰。如果被罰款的人被指控沒有繳納罰款,也沒有出庭,法院可以發出逮捕令,判他入獄;如果執業律師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沒有出庭代表委托人,經主審法官提醒,將被判藐視法庭罪,入獄服刑。所以沒人敢不上法庭就面對刑事指控。這對我們來說是壹個很好的參考。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新加坡流傳著四句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自由,法律沒有權利,法律沒有國籍。內閣大臣、普通民眾、富人名人、窮人公民,不分種族、宗教、膚色、語言,也不分是否是新加坡國民,都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正審判,同樣享有訴訟和辯護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在新加坡的法院案件中,壹些內閣部長和商業局局長因腐敗和欺騙被判入獄,壹些美國青年被判塗鴉私有財產並被鞭打,壹些菲傭被判謀殺罪並被絞死。被證實卷入腐敗事件的公司被列入黑名單,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雖然上述被定罪處罰的人,要麽是建國大臣,有很強的政治背景,要麽是外國總統代為說情,但朝廷仍然依法辦事,維護了法律的統壹。這些案件對所有公民甚至外國人都起到了威懾作用。

(3)采用庭前會議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庭前會議由主簿主持,內容是召集各方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協助當事人縮小爭議範圍,確定訴訟當事人是否做好了面對審判的準備,並進壹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指示,幫助其做好審判準備,預估訴訟當事人所需的審判時間。庭前會議為有關當事人協商和解提供了動力,縮小了糾紛範圍,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的立場分歧,有利於案件和解。同時,庭前會議可以減少審判時間,降低案件延長期限的可能性,便於安排開庭日期。刑事案件的庭前會議也由主簿主持,確定初步開庭日期並通知當事人。這樣,主辦公室可以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訴速度和進度。同時,在初級法院審判日之前提交法院的案件數量也有所減少,從而大大縮短了被告的拘留期。

香港法院的審前會議由安排人主持。

(4)設立眾多的專門法庭。新加坡有許多專門法院,主要設在初級法院,如治安法院、少年法院、驗屍法院、初級法院調解中心、小額索賠法院、家事法院、交通法院和夜間法院。這些法院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或罪行的嚴重性,或爭端主題的大小行使管轄權。比如,在審理最高罰款6萬元的民事訴訟和刑罰不超過3年的刑事案件時,在判決刑事案件時,只能判處最高2年的有期徒刑、最高2000元的罰金和最高6鞭的刑罰;地方法院可以審理高達25萬元的民事訴訟和刑罰不超過10年的刑事案件,最多只能判處7年監禁,最多12鞭刑,最多10,000元。小額錢債法庭處理的是金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還是損壞財產?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在內。但是,初審法院、地方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都是初級法院,它們之間沒有關系。家庭法院處理離婚、監護、贍養費、人身保護令、收養兒童等申請。當家庭糾紛被訴諸法庭時,初審法官必須不同於當事人的種族。比如華人家庭糾紛,只能由馬來或印度法官審理。驗屍官法庭將調查非自然死亡和不明死因,以確定案件中是否存在任何犯罪行為。交通法庭審理壹般的交通事故,但不審理致命的事故。特別法庭職責明確,方便當事人訴訟。同時為新加坡培養了優秀的職業法官,保證了各類案件的公正處理。

香港有很多類似的法庭,只是叫審裁處,名稱不同,功能基本相同。

(5)限制上訴。在香港和新加坡,對上訴有嚴格的限制。在香港,妳必須申請上訴許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決定,可在判刑日期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果您未能在期限內提出上訴,您必須向上訴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地方法院的民事上訴許可是不同的。如果妳想上訴,妳應該在案件判決後28天內向主持案件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主審法官不批準,上訴人可以在法官拒絕申請之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來自原訟法庭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不需要上訴許可,純粹就訟費提出的上訴除外。向其他法庭和仲裁法庭提出的上訴應由初審法院審查,只有涉及法律爭議的案件才會獲得上訴許可。如果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在新加坡,法律限制可以向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上訴的事項。如果爭議標的金額不超過5,000新元,未經高等法院許可,不得對地方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爭議標的金額不足三萬元的,未經上訴法院許可,不得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6)文書送達當事人。壹方當事人的起訴狀登記後,應當將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狀副本以郵寄等方式送達對方當事人。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訴訟,原告必須在有關建築物的入口處張貼令狀的副本。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也要送達被告。送達後,應當向宣誓人員說明,確認已經送達。如果壹方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另壹方會放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兩個星期後就視為送達。

(7)認罪協議。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如果被告人認罪,香港和新加坡都有壹個簡易的程序,學術上稱之為認罪協議。如果被告人在被檢察官起訴後當庭認罪,法官會在檢察官宣讀案情摘要後定罪;然後被告陳述了自己的履歷,請求從輕判決。最後,法官判了他的刑。這樣就省去了陪審團選擇、法庭審理和起訴、法官總結、陪審團裁決等繁瑣的程序。這個簡單的程序在新加坡最有效。我們在聽審判法庭壹位法官的時候,看到二三十名被告人被關在法庭左側的不銹鋼圍欄裏,但很明顯他們不是壹起案件的共犯,很快就有壹名被告人被法官帶到法庭接受訊問,然後離開了法庭。後來才知道這是“打官司”。如果被告認罪,法官會立即定罪處罰;如果不認罪,將移交當地法院再次審理。壹個法官壹天可以辦完幾十個案子。我們在另壹個法庭旁聽了不到15分鐘,法官已經處理了三個案子。

(8)經上訴後,刑罰可加重。這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同。在香港,法官有權在適當情況下加重刑事上訴的刑罰。對於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申請,上訴法院可以以浪費時間為由,裁定被告已服刑期無效。也就是說,刑期將從命令下達之日起重新計算。在新加坡,上訴法院可以對不合理的上訴和地方法院量刑較輕的案件實行上訴加重量刑的原則,目的是實現壹致的量刑標準,威懾囚犯和其他人。

(9)實現方式簡單。執行令由法官簽署,由法警執行。主要的執行方式是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到期財產債權。

2.差異

在這裏,我主要說說新加坡的壹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壹個立法細致、執法嚴格的國家,法院執法有著鮮明的特點:

(1)嚴懲。群體利益原則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對於壹些暴力犯罪,新加坡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不管什麽人權觀念,都施以重刑。新加坡的刑罰包括死刑嗎?絞刑,監禁?監禁、鞭打、罰款等。尤其是鞭刑非常有名。鞭打可達24下。但壹般人壹次只能承受三四鞭子。所以為了保證安全,鞭打的時候要有醫生觀察,先抽幾鞭。如有生命危險,應先進行治療,待治愈後再鞭打剩余睫毛。事實上,幾鞭下去,皮膚就會皮開肉綻,給犯人留下永恒的記憶,震懾犯罪。理論上來說,鞭笞就是體罰,是文明社會所反對的,但新加坡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也因此獲得了良好的治安聲譽。

像大多數西歐國家壹樣,香港已經廢除了死刑。

重刑還體現在新加坡實行上訴加刑原則。法官們堅信,上訴加重處罰的原則不會阻止上訴,但會阻止犯罪。

(2)註重審判管理,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視提高審判效率。大法官楊曾指出,在當前環境下,法院的地位和表現必須面對輿論的評價。雖然輿論不能對法院履行司法職能產生任何影響,但作為國家機關,法院有責任為公眾提供壹個高效的法律體系。為此,新加坡法院采取了壹些提高效率的措施。

壹是繁簡分流,限制了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所有涉及很少或沒有法律問題的案件都從法官的等候名單中抽出,以節省寶貴的法庭時間。過去由法官審理的破產案件和程序指令傳票現在被安排由主書審理。最高法院負責的壹些準司法法庭現已被地方法院法官取代,包括版權法庭、旅館許可委員會、房客賠償委員會、所得稅評估委員會和遺產評估審查委員會。

第二,死刑案件應該由法官審理。1992之前死刑案件由兩名法官審理,案件積壓嚴重。1992年4月修改相關法律,死刑案件由壹名法官審理,因此死刑案件的結案率是1990-1991的三到四倍,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第三,控制聽證時間。為了控制庭審時間,防止少數商業案件濫用庭審時間,新加坡采取了收取庭審費用的制度。第壹天不收費,第二天到第五天高院每天收費1500新幣。從第六天到第十天,每天收2000新元,從第十壹天開始,每天收3000新元。上訴法院從第二天開始每天收取3000新加坡元。當然,不足壹天也算壹天。

第四,限制律師在法庭上陳述案情、引經據典的時間。

(3)積極使用高科技信息工具。新加坡積極促進司法、法律服務和政府管理的計算機化。最高法院、下級法院和各種政府機構已經高度計算機化。法律網包括判例法、數據庫、綜合法律咨詢等多個系統。其法律專業的計算機服務達到了人性化的程度。1999最高法院還專門成立了兩個高新審判庭?每個造價200萬新加坡元,擁有最先進的電腦和視聽設備及系統。海外證人可以通過這些設備和系統向法庭提供證據。

在新加坡,坐在辦公室裏的律師可以通過電腦視頻系統與初級法院的首席簿記員或法官對話,甚至提交法庭文件。截至2001,通過法院電子立案系統起訴的案件或申請超過60萬件。法官可以通過法律網絡在自己家裏辦公,搜索資料,撰寫裁判文書。

(4)改革朝服。從1993開始,新加坡的法官和司法專員不再穿紅色長袍和長發,而是壹件普通的白色翻領襯衫和領帶,外加壹件簡單輕便的藏青色長袍。律師出庭時不需要穿衣領和翼領。

在香港,雖然回歸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師的法庭著裝與殖民時期相比並沒有太大變化。

壹些啟發

(壹)在各類審判業務中全面推行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制度和庭前聽證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目前,海南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實行了庭前聽證制度,效果良好,特別是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種審判活動都實行庭前會議制度。我們認為,在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中也應實行這壹制度。這將有助於提高審判效率,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督促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2)建立壹些專門法庭。基層法院可以設立小額債務法庭,快速審理小額債務糾紛。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和生活壓力的增大,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案件也越來越多。管轄範圍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設立家事法庭。

(3)改革現有的服務體系。在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完全建立的時候,大量的債務人規避法律的規定,四處逃債。壹個案件往往因為找不到債務人,需要兩個月才能送達,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我們應該允許它通過郵件發送?通過快遞郵件將文件發送給各方。同時,公告送達的時間也要適當縮短,兩個月太長了。

(4)樹立法庭的尊嚴。法庭開庭時,雙方當事人和公訴人發言時都要起立。同時,應加強法官的強制手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上不需要傳喚兩次,應當由法院傳喚。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範圍能否適當擴大。

(5)限制申訴和上訴。現行的上訴制度不具體、不規範,往往造成壹個案件送到四審、五審,仍然不能“終審”。這將嚴重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關系不穩定。因此,有限上訴的理念應當建立在維護法院判決穩定性的原則上。

(6)在刑事案件中試行辯訴交易制度。如果被告人在陳述過程中已向法庭認罪,則無需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應在充分考慮相關情節後當庭作出判決,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從邏輯上來說,被告已經當庭認罪,那還有什麽必要花時間走程序證明自己有罪呢?

(七)充分發揮獨任法官的司法作用。在新加坡,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是由壹名法官獨任審理,我們還要組成合議庭審理簡單的債務糾紛,浪費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要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發揮獨任法官的作用,盡可能由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壹方面有利於走精英審判之路,實行法官職業化;另壹方面,可以節省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和訴訟成本。

(八)盡快建成海南法制網並使之進入實用狀態。審判資源的信息化、網絡化可以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對審判工作有很好的推動作用。應抓緊時間盡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統網,並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網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監督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提高公眾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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