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人事部門有權管理人事檔案。壹般很多私企、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都會委托人才市場或外資服務公司來管理檔案、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事宜。
還有壹些主管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機構,也有人事檔案的管理權。因此,企業不壹定有權接收檔案,而是委托人才市場機構管理,屬於單位集體委托。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員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在招聘、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等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員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工作變動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這是對雇員進行歷史和全面檢查的基礎,也是國家檔案的壹個組成部分。
第三條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組織和協調下,接受勞動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必須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和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員工檔案由企業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綜合檔案管理的企業單位,綜合檔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失蹤、外逃、合理流動或未回國的員工檔案由原單位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
第七條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去世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員工檔案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