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協會會員部具體受理入會登記註冊申請。協會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會登記註冊有關事項的核實工作,向符合入會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備的申請機構發送《關於領取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的通知》;通知申報材料不齊備的機構補充材料;函告不符合入會條件的申請機構不予登記的原因。第三條 申請機構在收到《關於領取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的通知》20個工作日後可到協會領取會員證書。領證時,需攜帶《關於領取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的通知》、單位介紹信、入會費付款憑證。
第二章 變更登記第四條 會員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在變更後的15個工作日內函告協會,並根據變更事項提交相應的變更登記文件:(壹)會員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二)會員單位名稱變更的;(三)會員單位註冊地變更的; (四)會員單位註冊資金變更的;(五)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六)會員單位會員代表變更的;(七)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八)會員單位辦公地點變更的;(九)會員單位聯絡員變更的;(十)會員單位通訊方式變更的。第五條 會員單位發生第四條第壹、二款變更事項的,在函告的同時應向協會提交以下變更登記文件:(壹)填寫完整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原件);(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四)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書(原件)。
第六條 會員單位發生第四條第三、四、五款變更事項的,在函告的同時應向協會提交以下變更登記文件:(壹)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三)其中發生第四條第三款變更事項的應提供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書(原件)。第七條 會員單位發生第四條第六款變更事項的,在函告的同時應向協會提交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書(原件)與變更後的會員代表簡歷
。第八條 協會收到會員單位有關事項變更的文件,為其及時更新會員登記數據。 對發生第四條第壹、二、三、六款變更事項的會員單位,協會應為其更換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單位領取變更後的會員證書時,應攜帶單位介紹信。如需郵寄,需做出書面說明,並註明詳細地址及收件人。第十條 若會員單位會員證書丟失,應及時函告協會並申請補辦。協會在備案後為其補辦會員證書。第三章 註銷登記第十壹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壹)申請退會的;(二)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四)非特別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五)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六)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根據理事會決定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原會員所持《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書》,同時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第四章 其 它第十三條 本程序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