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2.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細化和量化行政裁決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種類和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3、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嚴格確定不同部門、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和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幹擾,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
4.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
5.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加強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關鍵。
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應當分別行使權力,實行分級設崗、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加強內部過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完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完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引咎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6、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全覆蓋。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